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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一般概述。 首先是对操作风险的界定。由于国际上不同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的定义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对操作风险的内涵进行界定,从而为接下来论文分析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成因及其风险控制管理措施提供基本的分析基础。论文选取巴塞尔委员会所给出的操作风险定义,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该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然后笔者按照操作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和业务类型两个维度将操作风险进行了分类。随后对操作风险不同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特征进行了介绍和区分。 第三部分,借用国内学者搜集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的数据进行了定量研究。通过定量分析,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现状进行了总结。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主要集中在公司信贷部门和零售银行部门,而内外欺诈成为导致操作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暴露出我国银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薄弱。随后定性地将我国操作风险管理现状与国际银行业相关经验进行了横向的比较,从而发现不足和差距。 第四部分,紧紧围绕商业银行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外部金融环境,将商业银行放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从商业银行外部的政府对金融的控制和金融监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等角度全面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产生的制度性原因。 第五部分,首先介绍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演变历程,有助于把握新协议发展的方向和精神,了解国际业界对风险管理的最新动向和先进经验。随后引入新协议的三大支柱体系对操作风险管理的要求,最后分析新协议的推行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第六部分,从优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建设,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完善外部监管,以及保险公司合作缓释风险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尽管新巴塞尔协议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特色,而且国际银行业界对操作风险一直保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议,但这并不表明处于金融体制改革与完善大背景下的我国银行业,可以放弃学习风险管理先进的理念和方法的良机。我国监管当局虽然表态暂不实行新资本协议,仍将使用1988年老资本协议,但从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法规和指引来看,可以觉察到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监管标准正逐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正如2008年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新资本协议高层联席会议上强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不是目的,而是过程,应在实质上实施新资本协议。(1)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新巴塞尔协议的精神与我国商业银行外部制度因素和内部治理结构相结合,引导国内商业银行认识操作风险,建立适合自身特色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保持监管当局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逐渐运用先进的操作风险计量技术和模型进行量化管理,来应对金融开放条件下与跨国商业银行的激烈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