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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内部一直存在审判分离的现象,由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不当行使,严重阻碍了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违背了审判权运行的基本规律,损害了司法公正。为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开启了审判组织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之路,会议明确指出,要对现有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最高法院相继出台《四五改革纲要》、《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为全国法院范围内推行审判组织办案责任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审判权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厘清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健全和落实审判组织办案责任制,必须坚持权、责、利三统一原则,贴近司法实践,从制度本源上去深层次挖掘改革思路,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创新。结合当前的改革设计思路,笔者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思考研究。本文以我国审判组织办案责任制为研究视角,针对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办案责任制的现实矛盾问题进行探究,深入挖掘制约现有办案责任制有效运行的原因,为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建权责统一的审判责任制,落实审判组织的办案责任,论述我国审判组织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构想。第一,对审判组织办案责任制的理论阐释。第二,分析我国审判组织办案责任制的现实矛盾及原因,考察其基本规范及模式演变,并对错案追究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模式进行反思,指出各自的弊端所在。第三,综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审判组织办案责任制的运行现状,从追责事由、追责机构程序的比较分析中寻求借鉴之路。第四,详细论述我国审判组织办案责任制的改革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改革措施,旨在改变审判分离的现象,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从而落实办案责任,实现审判独立与公正目标。与此同时,笔者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如在合议庭内部取消案件承办人与固定审判长制度,摒弃院长、庭长的个案监督管理权,建立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的长效机制,确立以法官不当行为为主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完善法官弹劾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