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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并且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然而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多不周全的地方。惩罚性赔偿自身所具有的惩罚性、遏制性和鼓励教育等功能,能够满足中国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发展变化的需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食品安全法中有利于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有利于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有利于严惩制假售假者,更好的实现法的公平、正义和秩序价值。经过收集专家学者的建言并且经过多次审议之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这次修订,在惩罚性赔偿条款中增加了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并且确定了首负责任制原则,成为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本文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意义以及与食品安全法的联系,试图找出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且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期惩罚性赔偿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特有作用。在对多方查找和参阅资料之后,发现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所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消费者在受到损失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因自己处于弱势而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导致维权失败;对于重大过失导致消费者受损,消费者是否能够要求获取惩罚性赔偿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商家进行促销赠送给消费者的食品引起消费者受到伤害能否获取赔偿并未进行详细规定等等问题都是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因为食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我们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有所侧重,要充分体现出惩罚性赔偿的严厉性,要让不法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使之不敢再犯。因此,建议将公益诉讼制度和集团诉讼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引入到食品安全法中,并且提议将过失行为也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调整范围、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以及完善赔偿金的计算机制。本次修法将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和首负责任制引入到《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受损失的当事人能获得足额的赔偿金。因此,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机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立法技术和已有经验,确定弹性的赔偿数额,同时设置赔偿金专项基金,做好赔偿金的分配利用,最大程度的弥补受害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