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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以下简称《TRIM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也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具有全球性意义的有关投资措施的多边协议,在内容上包括一个序言,九个条款和一个例示清单,其中的国民待遇条款是整个协议的核心部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议的最终达成是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这就使得协议中一些条文的规定模糊而难以确切理解,不仅学术界对此争议颇多,在实践中也不易操作,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内容的不确定性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对其中的国民待遇条款进行分析,不仅对协议今后的发展,而且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写作目的,一是深入解析《TRIM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评价其自身的意义以及给国际社会带来的影响,并指出其中的不足及需要完善之处;二是指出了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案例中具体适用该协议出现的问题;三是为我国外资立法中更好地适用《TRIM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提出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了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全面分析了《TRIM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问题。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引言,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已有的研究成果,写作方法和写作意义。接下来三章是论文的中心部分,是对论文主题的论述。最后一章是结论,简述了论文的研究成果及其意义。论文的中心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论述《TRIMs 协议》中的国民待遇问题,分别如下:
论文的第二章首先分析了有关协议中国民待遇原则的条文。由于《TRIMs 协议》中国民待遇的规定源于GATT1994 中的国民待遇的规定,所以论文一开始分析了GATT1994第3条中有关国民待遇条款的内容,包括GATT 1994中相关国民待遇的条款及其例外规定,接着分析了《TRIMs 协议》的第2条以及协议例示清单中的有关规定。其次是对《TRIMs协议》中国民待遇原则的法理分析,分别探讨了其法律性质和适用特点。最后客观的评价了《TRIMs 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肯定了其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指出其需要完善的地方。
论文的第三章主要是通过两个案例对《TRIMs 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实践的运用进行剖析,指出在实践中执行该原则存在的问题。第一个案例是“印度尼西亚汽车工业措施案”,通过对案例的简述,对专家组报告的分析,指出WTO专家组如何在争端中解释《TRIMs 协议》的条文,以及如何对实际中的投资措施行为进行解释。第二个案例是“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该争端已经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尚未作出裁决。本文就已发生的事实进行探讨,对争议的法规条文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笔者对本案的看法。最后,通过对两个案例的比较,认为两个案例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说明《TRIMs 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对于发展中国家如何更好应对协议实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自己的观点。
论文第四章主要是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阐述了《TRIMs 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表现,包括针对入世已经作出的修改以及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的与《TRIMs 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规定。接下来主要分析了在我国存在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现象以及学者们对此的不同观点。最后依据我国现存法律体制,就《TRIMs 协议》中的国民待遇问题在我国的运用提出完善的思路和方法。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经济形式下,首先应该删除立法中存在的“次国民待遇”规定,其次对于“超国民待遇”,应对减少在理论上的争议,密切关注国际实践的发展,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理性对待“超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