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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司法政策日益强调商事审判,尤其是公司诉讼要重视裁判的经济效果。然而,现有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立法层面的制度构建,未能将经济分析的思路延伸至司法层面。本文的目的在于论证,如何在公司诉讼中运用法经济分析。具体来说,即在公司诉讼中运用经济分析是否可行?如何将经济分析纳入传统法教义学的分析框架?在疑难案件之中,面对多种形式合法的备选裁判规则,法官如何通过经济分析选取最优的裁判规则等理论和实务问题。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介绍文章的写作背景,主要论述在公司诉讼之中运用经济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直以来,中国侧重运用法教义学三段论式的演绎逻辑推理,经济分析的运用非常有限。从本质上来说,法教义学并没有排斥经济分析,无论从实践的需求,还是从法教义学的局限来说,在公司诉讼中均需要引入经济分析。通过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可以为全文奠定基础。 第二章通过对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以及公司法经济结构的回顾,并结合法教义学,提出本文的理论框架。在公司诉讼中运用经济分析,不可避免需要在公司本身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优势基础上,厘清公司法制度设计的效率考量,进而在具体案件之中进行成本效益的考量。 第三至六章分别以先公司合同、对外担保、忠实义务义务以及司法解散四种纠纷类型为例证,具体展现经济分析在之中的运用。从逻辑层次来看,这四章分别按照公司设立、资本、治理以及解散四个层次演进,遵循了公司法的逻辑结构,从问题意识来看,这四种纠纷均是在中国公司诉讼中函待解决的疑难问题,也是当前司法解释工作的重点问题,因此这种选取方式既符合公司法的逻辑,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最后是结语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并且对法经济分析在公司诉讼中的运用前景以及局限进行论述,对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