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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是仲裁的两种不同的形式,我国一直以来只是承认机构仲裁的合法性而忽视临时仲裁存在的必要性。临时仲裁的适用在国际仲裁中并不陌生,但我国并没有真正适用临时仲裁进行裁决的案例。虽然在1994年我国当时的国情下颁布的《仲裁法》对于临时仲裁的否认在现在看来并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距离仲裁法颁布20余年后的今天,对临时仲裁的现实需要是不能否认的,缺少临时仲裁使得我国在解决涉外仲裁纠纷时不能很好地与国外进行对接,并且机构仲裁运行的这些年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临时仲裁凭借其独特优势对于改善机构仲裁的劣势也是很有帮助的。对于为何要引入临时仲裁以及如何引入临时仲裁,在本文中都做了论述。因为各国国情的差异,我们不能把国外的临时仲裁的适用方式直接照搬入我国的国内法中,因而要寻求一条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引入方式,本文对于这种引入方式也提出了设想。 本文的宗旨就在于通过对现行机构仲裁的分析,提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并存的必要性,并且对于临时仲裁引入后与机构仲裁共存的模式提出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