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实施——以监督行政权力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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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论文中,以监督行政权力为基本出发点,论证如何建构与实施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介绍公益诉讼的一般原理,将公益诉讼界定为行政诉讼范畴,并分析公益诉讼具有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判决效力的广泛性、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性和对侵害明显的预防性,指出设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性利益和制约国家权力。 公益诉讼是舶来品,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美国从60年代开始在法律条文和案例中确认公益诉讼的地位,引起了世界各国关注,英国、法国、印度、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传入我国,通过分析公益诉讼制度在各国的表现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 任何一部法律甚至每一个条文,都体现了立法者想要达到的理想目标。牢牢把握公益诉讼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这一基本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对公益诉讼的建构与实施进行论述,就能够做到有的放矢。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其中分别论述了明确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转嫁原告方的诉讼费用、采取措施鼓励公益诉讼与防止滥诉等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若干设想,论证转变政府观念、增强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培育民众的公益意识与诉讼意识、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培养法官的专业素质等问题,以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 结语部分对论文进行总结,并预测公益诉讼一旦被制度化,在我国必将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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