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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现实的案例,并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分析了英国法上作为实体法规则的“根本违约”以违约的方式或后果决定违约是否是根本性的;美国法上的“重大违约”同样从违约后果的性质出发决定是否成立重大违约。法国法和德国法中虽然没有对应的概念,但同样存在类似的制度。这些对《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阐述了根本违约的概念所经历的发展过程;从《公约》第25条的规定出发,论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探讨了一般交易下买卖双方的行为涉及根本违约时,各国法院或仲裁庭,判断根本违约成立与否所考虑的因素和依据的标准,同时论述了根本违约成立后所涉及的法律后果;分析《公约》之根本违约制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相关条款的联系与区别,探究采用其符合《公约》目的的相关条款作为解释《公约》的参考资料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