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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兴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普及,进入了千家万户,成了人们出行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之一。随之而来的是交通肇事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其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更是激增,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但给人们的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极大的危害,还严重危害了交通秩序的稳定,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包括逃逸致人死亡)作出了明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交通肇事罪做出了详细的解释,但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行为对象、法律性质、主观罪过形式、共同犯罪等问题一直存在诸多的争议,本文在借鉴他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深入研究。 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本章首先对逃逸行为的内涵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了界定,为明确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奠定基础;其次,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并明确了逃逸致人死亡在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一般构成。本章主要对逃逸致人死亡的主客观两方面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着重界定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对象和罪过形式。 第三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情形。本章首先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逃逸致人死亡共同犯罪的认定;其次分析了实践中对逃逸致人死亡共同犯罪的认定,并得出本文的结论;最后本文对指使者如何定罪处罚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