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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灵魂,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它是使法律体系中各项具体制度与规则保持连续、稳定和协调的保证,它是法律的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之间的桥梁。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诸多不同,这些差异造成二者在适用上的差异:即法律原则可以起到弥补法律规则的欠缺与不足的用处;法律原则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的适用比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在当前中国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迅速发展,社会利益出现多元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取向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各种新型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而我国的立法工作却远远不能及时应对这种情况。这既是由于立法工作本身的滞后性,也来源于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因此在法律体系结构中存在诸多的漏洞与空缺。如何运用法律原则应对这种法律的缺陷,使司法工作能够有效的满足社会的多种需要?如何协调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限制法官在个案裁判时运用法律原则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以上诸多问题都是当下法律实践与法律理论研究中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当面对具体个案需要适用法律原则时,其实质是进行法益衡量:即依据个案的实际具体情况来衡量可适用于个案中的数个法律原则的分量轻重。这个选择与判断的过程是在一种法官主导,众多诉讼参加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官必须对其适用法律原则所做的裁判结论进行论证,说明其结论的实质理性所在。在此过程中需要对法官的论证进行程序上的控制,以避免法官的肆意妄为,在满足了法律形式理性的条件下,在充分遵守了法律原则的论证方法的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推出的法律结论就是“善”的。
本文将首先考察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说明法律原则本身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性,解释法律原则本身要求的自由裁量与依法裁判之间的冲突,提出通过论证方法的努力来解决法律原则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