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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晚清变法修律的产物,大理院在北洋政府动荡不居的岁月里运转了22个春秋。作为历史长河的瞬间流星,大理院在划过寂静长空时,并没有给当时留下多少风光让人长伫留连,而是不动声色地悄悄地改变了中国法律的进程。作为历史上的一种过去式,南京国民政府在仅仅成立两周年之际,就创建了令世人对大理院的功绩作出了客观的评价,本论文的主要作用就是试着用语言来描述这份历史的评价,并对当时大理院独特的运作方式作出论者自己的理解。
论者认为传统中国诉讼是:“以情理为基础,以责罚为后盾的‘调处’式纠纷处理方式”,它在传统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这种治理所要达成的功能,不在于让法秩序下的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去达成自己想要的目的,而是关注及所欲达成的功能在于,生活在这样法秩序下的人们,如何依照已经设计好的目的,安排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世所以恒变而境有不同,因此,法随时转则治。晚清的君主立宪走到民国的共和,使历代相沿之中华法系,因政境变迁,引起法学的新造,沈家本修订法律始,法学各门初创简陋之期,迄民国立法,渐入辉彩之境。论者认为以独立审判权作地基,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动力,以及法律的相对缺失及动荡不安的社会情境,在这四种合力的作用之下,大理院犹如驾起了四套马车,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岁月里,把传统中国的司法运作模式作了个底翻天。把传统中国“治理模式”的司法运作拉到了“授权模式”的近现代司法运作的雏形。借助于大理院寺庙财产权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承载司法风格的判决文本用语的巨大变迁,而且进一步体察到两种不同司法理念的更迭。“自由、平等、理性、权利”的启蒙式世界观替代了“天理循环、至公无私、沉冤得雪”天理式的世界观。而更重要的是,大理院是要塑造一种权利的法秩序。大理院运作从而回答了论者在文初提出的命题:“大理院既不盲从于律条规定,也不因循于习惯旧俗,而是游刃有余地游走于二者之间,适应时代变迁的需要,借助西法东渐的历史契机,以西方法律理念为指导,建构他们认为合理的社会秩序。”大理院的独具匠心的运作,不仅消解了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超前立法问题,也给后世的司法运作留下了许多弥足珍贵的经验。文章共分五个部分对大理院的独特运作方式加以探讨。
第一部分评析滋贺秀三与黄宗智两位学者对于传统中国民事案件审理方式的观察入手,提出传统中国民事案件审理方式是以官员单方主导,以情理为基础,以责罚为后盾的“调处”式纠纷处理方式“调处式”,作为大理院独特运作方式的分析比较背景。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大理院运作的历史机遇。论者从独立审判权、收回治外法权的动机、法律的相对缺失以及动荡政局四个方面论述了大理院所处的时代背景,为第三部分的分析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大理院对于民事案件独特的司法运作。论者从大理院对于寺庙财产权等具体个案的处理出发,分析大理院对于法律与习惯的态度,通过具体个案的剖析,论者得出本论文的主要观点:“大理院既不盲从于律条规定,也不因循于习惯旧俗,而是游刃有余地游走于二者之间,适应时代变迁的需要,借助西法东渐的历史契机,以西方法律理念为指导,建构他们认为合理的社会秩序。”
第四部分从权利与个人本位的角度深入分析大理院独特运作所体现的价值观。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大理院运作方式对当代司法的启迪。论者从两个方面对此问题予以讨论,一是大理院的理性司法运作缓冲了由于历史原因的超前立法造成社会的不适应;二是从大理院判例所起的作用对当代司法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