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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任何国家行政法的发展,都离不开吸收、借鉴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行政法的经验。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核心,历来是行政法学者们关注的重点。行政事实行为作为不同于行政法律行为的行为,是一个内涵极不稳定、外延又极具扩张性的行为,当前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事实行为还没有统一的概论。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推动了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更深入、科学地进行,行政事实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到行政法学者们的重视。随着服务政府的提出,政府职能的转变势在必行,事实行为作为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被广泛地使用。行政事实行为内容丰富,且没有统一的界定,加之当前我国法律对行政事实行为又少有涉及,只有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才能深化对行政事实行为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因此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论文拟为我国在行政事实行为类型方面形成共识和进一步的确正进行理论论证,充分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文献资料法和分类归纳法全面阐述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完善我国行政事实行为研究体系。作者从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一角度为标准,依据社会科学领域通用的方法—类型化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重新分类。 笔者首先从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的概念、意义和特征出发,介绍了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分类的标准。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的概念、含义和主要的划分标准,以及事实行为在民法学、法理学和诉讼法学中的类型化的理论基础以及行政法学者对行政事实行为分类的标准。在文章的第二、三部分,作者主要介绍了当前国内、域外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事实行为分类的情况,并对这些情况做了简要的评价。在本文的最后一章中,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全新的划分,并对分类后的各种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