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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和农业生产是新疆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产业,但由于二者具有不同的资源所有人、资源开发人、中央政府和资源地政府及居民的利益关系,二者的财富效应模式具有显著的不同,进而表现出来的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矿产资源和农业生产的财富分配的参与者都可以概括为三类,即政府、企业和居民,但是由于两大产业的生产运作方式、产品性质、收益分配机制有较大的不同,三类收益分配参与者所获得的财富情况也有明显的区别。本文通过对企业收益情况、政府财政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实证分析认为:在矿产资源开发所产生的财富效应中,采掘类企业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控制者获取了超过其应得份额的财富,主要原因在于会计政策不够合理,资源性资产计价较低,以及较低的资源税费和安全支出,部分应由其承担的成本被外部化,而分配给居民的财富份额相对较少。另外,由于矿产资源的大量开采和矿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较多的税收会带来地区财政收入的较大的提高,地区生产总值在短时间内也会迅速的提升,但是从长远来看则会抑制经济的发展。在农业生产产生的财富效应中,农业类公司获得了较少的财富份额;而对于农村居民,由于其可以无租使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土地等核心资源,农业生产者的投资收益率较高,因此获得了较大份额的财富;由于我国政府取消了农业税,并对农业生产以及农业企业给予财政、税收、贷款等各方面的补贴和支持,政府从农业生产中所获得收益已经很少。矿产资源开发与农业生产财富效应模式也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各产业的财富分配的参与者中,谁控制了该产业的核心资源,谁就获得较高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