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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曾经被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宣告犯有罪行的法律事实。刑法上的前科制度,设置目的是通过对刑罚执行完毕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前科者,进行资格及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以阻止其从事某些行业的工作或进行某些特定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前科制度虽然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其弊端逐渐暴露,甚至出现了弊大于利的发展趋势。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设计了前科消灭制度,以弥补前科制度的不足。前科消灭制度是建立在前科制度基础之上的制度,是指曾经被法院宣告犯有罪行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宣布注销其犯罪记录,使其不再承受前科所带来的任何不利影响的一种制度。前科消灭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前科者的人性关怀,对改过自新前科者进行前科消灭,使其恢复正常人法律地位,为其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
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表现出了很多优势,值得我国采纳并逐步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并最终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本文正文的论述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前科及前科消灭的概念进行考证,总结了国内外理论关于这两个概念的主要观点,并就二者的定义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对前科与累犯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对前科消灭与复权制度、更生保护二者之间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二部分:系统论述了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了人性论、哲学理论、法理学、犯罪学、刑法学这五个学科体系。通过分析发现,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非常深厚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现存的前科报告制度,论述了前科在民法、行政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就近年来我国各省关于青少年前科消灭制度作出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其次,针对我国当前的国情以及理论研究现状,总结近年来各省关于青少年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实践经验,提出了笔者关于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