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代孕技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科技的发展逐步成熟,各种代孕机构的盛行使代孕发展成为新的“产业”,这种客观情况的存在使传统生育的亲子关系认定遭受了冲击。目前我国禁止代孕,但是代孕技术的发展已经无法通过法律明文禁止来阻止。代孕是否合法化不影响代孕子女合法权益亟需保障的现实情况,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由于代孕问题在我国一直未能合法化,其所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最常见的就是代孕子女监护权相关问题,其中委托方夫妻与代孕母之间争夺子女的监护权的案例所占比重较大,代孕协议的无效导致了协议当事人不会因为“违约”而遭受法律的惩罚。通过全国首例代孕纠纷案件的出现可知,代孕子女这一类群体已经存在,因其引发的监护权、抚养权纠纷已经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代孕的方式不是唯一的,有完全代孕也有不完全代孕,涉及的民事主体也不同,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混乱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代孕子女监护权的判决标准并不统一,这不只是会对司法权威造成很严重的影响,也无法合理保障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规定也体现出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代孕子女也是子女,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我国《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已经有非常完善的规定,而且《婚姻法》、《收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有关于监护与抚养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所以现有的关于子女监护或者抚养的规定直接适用于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是不可行的。应当通过对国外关于子女监护权的认定标准的考察,再整理我国代孕技术发展的现状以及对不同代孕类型从本质上区分。目前代孕在我国不合法的情况下,针对代孕子女监护权的认定应当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重要的认定标准。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归属与变更以及解除都是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而认定,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子女监护权与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在某些程度上是可以适用于代孕子女监护权认定的问题上的,不过代孕的类型复杂多样,适用的规则也不相同,适用规则的同时必须要兼顾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不仅权衡了社会的平衡,同时也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