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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訇作为伊斯兰教教义教规的阐释者和传播者,在回族社会中具有至高的宗教权威。而回族是一个以情理、教义为纽带联系,以宗教权威为精神依托的民族,其需要的是具体的实质正义。阿訇解决回族民事纠纷权力是自古发展而来的,其解决纠纷有着浓厚的宗教性和民族性,并成为当前回族地区解决纠纷的非正式机制的重要力量。 在当前学界强调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背景下,发现和挖掘民族纠纷解决的特色成为一种研究趋势。通过对史料文献的研究,对阿訇自身做出详实的解释,并将阿訇是如何演变为回族民事纠纷角色进行梳理,并对阿訇的基本职责进行简要阐述。在对阿訇进行熟悉基础上,对阿訇解决纠纷的过程进行研究,并通过相关案例的解读分析,归纳得出解决纠纷的依据、方式,从而总结出阿訇解决纠纷的特点、地位。阿訇解决纠纷的得到完整和详实的描述,进而抽象出在法治进程、法治实现和法治结构中的三种关系的处理,即司法和宗教权威、国家法与习惯法和国家治理与民族地方治理这三种关系。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纠纷变得复杂化和多元化,通过将阿訇解决回族民事纠纷的阐释,重点强调其在回族社会内解决纠纷作用,引发出对三种关系的思考,借此对我国当前司法的困境、民族区域和国家的发展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