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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证特定性,起源于英国,是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在搜查证中对搜查的根据、拟欲搜查的场所及扣押的物品进行特定性记载,通过控制侦查权以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搜查证特定性从英美法系传入大陆法系,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确立。随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脚步不断前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断完善,但是,搜查证特定性这一重要原则仍然没有得到我国立法的承认。本文以搜查证特定性为研究对象,从搜查证特定性的基本理论分析出发,追寻搜查证特定性的历史起源,继而考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关于搜查证特定性的立法,并且以之为参照分析搜查证特定性在我国的状态,指出我国搜查证的缺陷以及原因。最后,在对我国设立搜查证特定性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基础上,提出我国确立搜查证特定性的路径。 第一部分阐述搜查证特定性的内涵。搜查证的特定性包括搜查理由的特定,搜查范围的特定,搜查对象的特定,搜查证有效期限的特定以及其他事项的特定。在此基础上,论述搜查证特定性所具备的维护执法权威,保障人权的功能,并引申出搜查证特定性所体现的自由、正义及人权的价值取向。发掘搜查证特定性的从英国产生,在美国发展,然后传播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沿革。 第二部分考察搜查证特定性的沿革与发展。本章详细地考察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英、美、德、日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关于搜查证特定性的立法状况,进而总结出确立搜查证特定性要求所遵循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为我国确立搜查证特定性提供一定的参照和启示。 第三部分反思我国现行的搜查证。本章对我国现行搜查证进行分析,将其确认为通用搜查证。然后参照搜查证特定性的要求,指出我国通用搜查证缺乏特定性要求,没有记载搜查的理由,也没有详细的描述执行搜查的范围、对象,更没有关于搜查证有效期限的规定。我国之所以采用通用搜查证,无非是受我国传统的侦查构造和现实国情两个因素的影响。 第四部分探讨我国确立搜查证特定性的路径。首先对在我国确立搜查证特定性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得出结论,在我国确立搜查证特定性是必要的,是保障人权和维护执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确立搜查证特定性是可行的,我国具备确立搜查证特定性的历史传统基础、法治建设基础以及执法实践基础。下一步,把握搜查证特定性标准的确定。然后对我国在当前国情下确定搜查证的特定性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