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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的文献较多,大都借鉴国外经验,从股权结构、人力资源配置、薪酬管理与激励、内部质量控制、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如何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这些研究成果或多或少忽视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权制度应如何安排、事务所人力资本产权如何实现等问题。尤其是尚未触及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的根本--事务所内部产权结构。因为,企业所有权安排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基础,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不同的所有权安排要求有不同的治理结构与之对应。
本文的逻辑主线是:首先从一般企业角度出发,对现行的各种相关理论和观点进行剖析。提出人力资本所有者应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人力资本产权,调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降低代理成本,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企业效率。
其次,在上述论证分析的基础之上,将相关研究结论运用到事务所内部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上。分析了当前事务所内部产权结构存在的问题,认为非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作为事务所产权交易主体之一,随着其地位的不断提高、谈判力的增强,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事实上,应享有事务所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为此,需要创新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以适应事务所所有权安排的变化;
最后,从事务所所有权内涵、主体、安排原则、具体形式、影响因素等方面,对事务所所有权安排模式创新方案进行了设计,并从产权视角对政府管制进行分析,指出政府的首要职能是清晰界定并保护事务所及其利益相关者产权,以期通过市场与政府的互补形成合理的事务所外部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