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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难后的孤儿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既需要由社会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救助,同时也需要在法律上充分保障他们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关于孤儿收养的问题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重大灾难中孤儿收养的特殊性问题却未能尽善处理,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便更好地为重大灾难后孤儿的收养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大灾难后孤儿收养问题概述。简要介绍重大灾难后孤儿收养的含义、特征以及收养制度研究的现实意义,此外还重点阐述了建立重大灾难后孤儿收养法律制度的法律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与借鉴了日本、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重大灾难后孤儿收养法律制度的规定,比照这些经验,总结出了我国以往重大灾难后收养工作的不足,并且提出今后工作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三部分:介绍我国较为典型的重大灾难后孤儿收养的实践一唐山地震和汶川地震的做法,并且阐述对重大灾难后孤儿收养制度在实践方面所引发的法律思考;第四部分:我国现行立法的完善。建议放宽未成年人收养制度,引入不完全收养制度以及完善相应的收养程序,以及建立重大灾难后的收养机制。应对重大灾难后收养需要社会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而不单是立法一家可以解决的问题。试着对立法之外的其他环节工作进行完善,以期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实现立法、行政等各方面的相互配合,建立起立体完善的重大灾难后收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