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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虽然《民法通则》第127条对此作了概括规定,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对该规定的适用争议颇多,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主要以饲养的动物为分析对象,附带论述野生动物致害的情形,分析了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的认定。笔者认为应该扩大动物侵权的范围,针对不同的动物侵权类型分别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同时应该设立专门基金救助一般野生动物侵权受损人,以求教于方家,希望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该问题能引起广泛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