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金融危机看经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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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源于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对经济法是一次大检验、大验证.从多方面证明了经济法理论的前瞻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充分证明了经济法是最能与时俱进、反映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说,是既能解决经济紧急危机,又能保证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现代市场经济法.本文结合经济法的“两手论”、“公私结合论”、“纵横统一说(论)”、“社会责任论”、“内部经济关系调整论”和“系统调整论”几个理论,主要探讨经济法在这场金融危机所展现出来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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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介绍两例房屋优先购买权案,分析诉讼调解进程的现象学特点,提出司法调解悄然的变化指出了一个可能的方向。本文试图说明当事人主动合作,就已达成的共识和各自的实际需要协商解决纠纷,法官在当事人协商中淡出,有限作用于调解,也许是一个方向。但,要改变调解就是和稀泥的评价,终非一日之功所能。这一司法调解路径的转化是否成立也还有待于更多的实证研究。找到最大限度实现和谐的司法调解路径,有赖于这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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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融资理念的理想的担保制度要求建立一种简单、高效、低成本的担保权益实现机制,这也是目前各国担保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抵押权担保功能的最后体现。迅速、便捷、廉价地实现抵押权,既能及时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又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使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得以正常开展。亟待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直接强制执行程序的配套出台。
本文阐述了行政犯罪的双重可罚性,分析刑罚处罚与行政法上惩罚机制的具体衔接问题,如刑罚与行政法上的制裁的并存,刑罚排除行政法上的制裁的适用的情况,行政法上的制裁与刑罚的折抵,免刑后适用行政法上的制裁的问题,以及对行政犯罪处罚时应注重刑法的谦抑性。
本文介绍了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有保安处分制度,但在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中,却零散地夹杂了一定数量具有不同程度保安性质的保安性条款。因此,存在保安处分的法律属性之争。叙述了行政法属性否定论,以及刑法属性的应然定位,但刑法定位存在现实障碍,从而探讨保安处分困窘中的制度选择。
金融危机是现代市场经济周期性波动的体现.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是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并且具有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在各经济体之间传递的属性.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无法从根本上制止金融危机的发生,这与法律的不完备性有关.在法律不完备视角下,要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频次和破坏程度,就需要在金融监管者和法庭之间分配金融监管的"剩余执法权".
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构成要件规定模糊,同时没有规定担保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且对于本条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仍存在争议,造成了司法适用困难.本文分别从担保关系视角和公司内部关系视角对闭锁公司和公开公司的越权对外担保效力以及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公司责任进行分析,认为针对闭锁公司,本条为非强制性规范,越权担保的效力视第三人是否为善意,针对公开公司,本条为强制性规范,越权担保绝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