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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是现代市场经济周期性波动的体现.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是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并且具有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在各经济体之间传递的属性.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无法从根本上制止金融危机的发生,这与法律的不完备性有关.在法律不完备视角下,要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频次和破坏程度,就需要在金融监管者和法庭之间分配金融监管的"剩余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