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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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被害人利益保护”和“犯罪人复归社会”两股刑法思潮和理论的发展,刑事和解的价值蕴涵逐渐显露。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方面,刑事和解可以使被害人更好地获得物质与精神上的补偿;另一方面,刑事和解更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尤其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因此,近来国内不少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但是,本文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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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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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被害人利益保护”和“犯罪人复归社会”两股刑法思潮和理论的发展,刑事和解的价值蕴涵逐渐显露。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方面,刑事和解可以使被害人更好地获得物质与精神上的补偿;另一方面,刑事和解更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尤其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因此,近来国内不少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但是,本文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不可避免的会削弱刑罚的报应预防功能,会破坏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甚至会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应慎行。
其他文献
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之间既有联系,亦有区别,在坚持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大前提之下,实现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适度分离,有利于强化诉讼监督和内部监督,有利于遵循诉讼和监督各自的规律,有利于实现诉讼和监督的专业化。此外,从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看,“两权”的适度分离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针对我国目前诉讼监督不力,监督手段缺乏,一些地方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将检察机关监督职权专门化,诉讼监督职权专门化有利于加快检察院职业化建设,提高诉讼监督水平,促进司法公正。检察院的自身利益驱动是诉讼监督机构专门化动因之一。在维稳以及大调解的司法环境下,诉讼监督职权专门化之风愈演愈烈。在设立依据、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设立专门诉讼监督机构反而会降低检察工作效率,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设立
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督促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一项专门性活动。其居中性、事后性和有限性特点使其与检察机关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并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职权相区别。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是两种内在规律与职能取向存在不同的两类权力,应实现相对分离。为此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
检察机关依实定法享有的诉讼职权、监督职权之关系向为检察学、诉讼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所热议。新近的一种改革方案提出可将两项职权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相对分立并设立专门诉讼监督机构,认为这不啻为优化检察权配置的良方。文章从检察实务工作者的角度审视此种设想的现实可行性和理论合理性之后,提出完善现有刑事诉讼监督运行模式的若干管见。
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科学配置关系到检察机关诉讼权与法律监督的有效行使,关系到检察权的定位,关系到社会矛盾的化解,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本文探讨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内涵与关系,并分析现行检察权配置下存在的问题,根据依法进行、合理高效、社会矛盾化解、检察一体和接受监督的原则,提出了通过完善立法、梳理检察部门、健全监督机制、深化诉讼监督改革等优化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具体路径。
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二审程序的启动、审查、诉讼结构以及庭审中检察官的职责等都表明二审的检察官既是指控犯罪的公诉人,又要履行诉讼程序的监督者的职责。但二审检察官这种身兼二职的角色,不仅会给中立裁判的法官带来影响公正判决的不安情绪,角色的重合本身也必然带来了一些悖论,要改变目前存在问题的根本在于改变检察官的定位,将二审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定位于“公诉人”,而非法律监督者。
本文分析了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内容与程序。在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一起,承担着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任务。主要负责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侦查、调查取证、起诉和检察执法合作等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刑事司法协助安排也准备启动谈判,将进一步确定中国内地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与香港、澳门特区执法机构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调与执行机关的地位。
中国和非洲国家在国际法领域的合作是中非友好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相近的历史遭遇和共同的发展中国家属性,中国和非洲国家在维护国家主权、促进世界和平和发展、推动改革国际体系和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等方面上有着相同或相近立场,在国际法各广泛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进步。当前,国际法和国际体系正经历冷战以来最为深刻复杂的调整,包括中国和非洲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影响力
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现实需要,来源于平衡理论、述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刑事和解制度对我国实体法中的很多根本性的原则和制度形成冲击和威胁,因此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主体、适用效力等等问题都有必要一一澄清。
刑事和解的形成理论主要有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恢复正义理论。阐述了刑事和解的域外实践及在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刑事和解理论的研究及运用既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加害人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加害人的再社会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