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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图把道德责任赋予某个人并对其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这样做,取决于我们把他看作是一个能够认识到道德理由,并能够按照这一认识来调节自己行为和回应其他人的道德反应的行动者。彼特.斯特劳森注意到,在两种情形中,我们并不让一个行动者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第一种类型的行动者是那些无法抑制自己做某件事情,在做那件事情上似乎别无选择的行动者。这种行动者要么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出于无知而行动”的行动者,要么是在某种心理强制下只能采取某个单一的行为方式的行动者。第二种类型的行动者是那些心理变态或反社会的人。这种行动者既不是出于无知而行动,也不是因为受到强制而行动。相反,他们的行动在某种意义上是志愿的:他们能够认识到他们的行动可能对别人造成伤害,甚至是有意地伤害别人。这种行动者缺乏对道德情感和道德态度进行回应的能力。在斯特劳森看来,这些人要被排除在道德责任赋予的实践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