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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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从法理上探讨,再从世界历史绝度考察法律与习惯的内在关联性,进而得出结论认为:法律与习惯不仅要相互尊重、相互补充,更是可以互动的。然后,以互动性为基点,以“法律习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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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 430060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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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先从法理上探讨,再从世界历史绝度考察法律与习惯的内在关联性,进而得出结论认为:法律与习惯不仅要相互尊重、相互补充,更是可以互动的。然后,以互动性为基点,以“法律习惯化与习惯法律化”为主线,重构习惯与法律之关系。法律习惯化就在于法律应该具有习惯的习俗化面向、生活化面向、民意性面向、本土化面向。其目的在于:赋予法律以习惯的内容,赋予法律习惯的特性,指出法律法制现代化的“依赖路径”。习惯法律化即习惯向法律转化或借助于法律从而使习惯的功用得到更大的发挥,在当下中国,它主要通过纳入和转化两种路实现习惯法律化的,其目的在于:使习惯的功用借助于法律得以“硬化”或最大化,使习惯的价值与精神得以与法律相通或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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