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疑罪的处理

来源 :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学暨2009’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yjoe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古代对于事实不清的疑罪处理方式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承认以疑罪结案,包括罪疑从轻、从有、从无三种选择;二是不承认以疑罪结案,主张反复审理以查清案件事实;三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模式,即对疑罪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对于实体处理不作预先规范,留待有权成者自由裁断。疑罪处理模式的选择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追求仁政、皇权至上、追求完美、迷信上智下愚、追求秩序平衡的传统。
其他文献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政治上的统一和立法的全面展开,地方政权行政层级建制的改变,减轻民众司法诉讼的需要及其四级三审制实践弊端很多,南京国民政府着手进行民事审级制度改革
《比部招议》所收录档案的性质较为复杂,应当是会审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每案有案件承旨推问的缘起(皇帝命令进行会审的谕旨)、犯人招供(经司法部门整理)、依律拟罪和皇帝最后
西方国家兴起的一场刑事司法改革运动——恢复性司法运动,它深刻地影响着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走向和犯罪预防模式。而与恢复性司法在价值和理念上有共通之处的我国藏区的刑事案
本文对我国古代民事审级制度进行简述,分析了我国古代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探讨了我国古代民事审级制度设立的原因。
唐代设置投匦、邀车驾、上表、挝登闻鼓、立肺石等直诉方式,直诉应当是诉事人逐级上诉未果的终极选择。典籍文献记载的各类直诉案件之中,尤其以挝登闻鼓诉冤方式居多。在各类直
行业期刊的增版扩版往往一创刊就面临着更为艰巨的品牌创建任务.本文以《江苏教育·职业教育版》“专题”栏目的内容选择实践为例,通过紧扣重点工作、着眼发展主流,捕捉热点
中国亲属法律近代化大约百年历程,历经晚清、民初、民国南京政府三个重要时期。 对于与文化传统密切联系的亲属法领域近代化进程多加审思,我们或许能够获得人们不能急于推进
传统司法文化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即对身体的轻视和对生命的重视,这一现象的成因和古代中国人对生命与身体的认识有关,普通的生命通过某种曲折的方式与天产生关联,因此对生命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早在西周时期即已有了认识,并规定了其刑事责任的年龄及原则等。其后,为历代统治者所承继与不断发展,至唐朝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已臻于完善,清
中国传统社会通过数千年的试错和实践,形成了一套总体上行之有效的“官民相得”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这套联接机制主要有国家授权民间解纷的立法机制、国家与民间解纷双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