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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对于事实不清的疑罪处理方式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承认以疑罪结案,包括罪疑从轻、从有、从无三种选择;二是不承认以疑罪结案,主张反复审理以查清案件事实;三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模式,即对疑罪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对于实体处理不作预先规范,留待有权成者自由裁断。疑罪处理模式的选择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追求仁政、皇权至上、追求完美、迷信上智下愚、追求秩序平衡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