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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刺耳的电话铃声惊醒睡意正酣的王华时,等待他的不仅是一个噩耗,还有一场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
阿德是王华公司的一名司机,开一辆丰田面包车。因为公司的几位老总都配有专车,所以,平日里,如果办公室不用车,那辆丰田面包车就等于是阿德的私车了。阿德和王华是铁哥们儿,所以,只要能满足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王华就由着他自由地开来开去。
这天夜里,阿德又把车开回了家。
阿德的家在偏僻的山区。晚上十点多,正当他忙着打麻将时,三位乡亲说有急事要去一趟广州,夜深了山区里不容易找到车,想租一下他的车用。阿德可能既怕难抹乡亲的面子,又贪那一笔租车费,就开上车直奔广州了。
乡亲们被送到广州后已经是半夜了,怕影响第二天的公务用车,阿德又急着往回赶。在快出广州市区时,真是无巧不成书,公司广州销售处的两位老朋友也正好急着要回一趟佛山。于是,三人一起吃了点夜宵后,就上路了。
初春的夜晚,乍暖还寒,困意不时袭扰着阿德。在回程途中,因为疲劳过度,阿德翻了车,连他本人在内,车上三人全部遇难……
交警按照车牌号查到了车子所属的单位。而三位事主的家属,则冲到公司里找王华算账,要求赔偿。他们哭闹着口口声声咬定是老板派他去广州公干,也是老板派他去广州接这二位朋友的。
王华顿时有口难辩,好在,事后那三位租阿德的车去广州的乡亲向警方作了证。可尽管已经有人证明了阿德不是因公出差,但那几位死者的家属,却还是一个劲儿地咬定属于工伤事故,要公司赔偿,弄得王老板焦头烂额,好几天都没到公司上班。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已不再是一个单体,拥有一技之长的员工干私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司机私自把厂里的车开出去跑出租,还拿着几千元修车费要报销;某些品牌漆的专业喷涂施工队低价接私活,随意用其他品牌的漆;公司的一些销售人员放着公司的产品不做,却利用公司的渠道代理其它回扣更高的产品……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而老板们除了担忧,对员工干私活的态度似乎越来越暧昧。一方面,他们喜欢在一些灵活的岗位上使用其他公司的人员做兼职,但是他们往往不希望自己公司的员工干私活,既担心他们影响本职工作,更担心他们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员工跳槽。面对员工干私活的大潮,老板们显然有些不知所措,许多公司都对员工的QQ、MSN等聊天记录进行了监控,但这些做法除了让员工怨声载道以外,一心多用、遍地开花的人依然如故。
在这场关于“私活”的较量中,老板与员工进行着一场猫与老鼠的游戏,究竟谁来为“私活”埋单
律师点评:
文中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三位死者的去世是否属于工伤?我们认为,司机肯定不属于工伤,至于分公司的两位员工则应视另外情况而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的司机纯粹是公车私用,其开车行为绝对不是在为公司工作,更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故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6类情况中的任何一类。分公司的两位员工,如果其回佛山是因私,则不属于工伤;如是受公司指派或为了处理公司急需处理的公事,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老板发现自己的员工在外兼职时,是否有权力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哪些情况下老板有权力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关于企业员工能否兼职的问题,我国法律仅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除此而外并没有其他禁止性的规定。因此,除公司规定的情况外,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兼职,兼职的后果,完全依据企业职工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
员工发生兼职的情况,若有以下任何一个条件,企业皆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约定职工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兼职,如被发现兼职,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如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的规章又规定,员工未经企业同意在外兼职属于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
在员工兼职的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其兼职的老板和原老板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员工和老板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首先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如果企业员工在兼职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对员工原工作的企业而言,这不属于工伤,员工原工作的企业和老板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
至于所兼职的企业和老板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员工与所兼职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关系,则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来界定所兼职企业和老板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如果员工与所兼职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则所兼职企业或老板应当承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律师建议:
如果企业不同意员工在外兼职,为了解决员工兼职问题,我们建议企业及老板,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在外兼职;如发生兼职情况,则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在企业员工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一方面明确规定员工未经企业同意在外兼职,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另一方面应当对员工(特别是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如本案中的司机)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容、程序作出较为准确、科学、细化的规定。
如果做了以上两方面的工作,则无论是企业员工发生兼职情况,还是员工在兼职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处理时都可以找到较为妥当的界定标准和依据。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秦代友律师)
编辑 陈 玮
阿德是王华公司的一名司机,开一辆丰田面包车。因为公司的几位老总都配有专车,所以,平日里,如果办公室不用车,那辆丰田面包车就等于是阿德的私车了。阿德和王华是铁哥们儿,所以,只要能满足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王华就由着他自由地开来开去。
这天夜里,阿德又把车开回了家。
阿德的家在偏僻的山区。晚上十点多,正当他忙着打麻将时,三位乡亲说有急事要去一趟广州,夜深了山区里不容易找到车,想租一下他的车用。阿德可能既怕难抹乡亲的面子,又贪那一笔租车费,就开上车直奔广州了。
乡亲们被送到广州后已经是半夜了,怕影响第二天的公务用车,阿德又急着往回赶。在快出广州市区时,真是无巧不成书,公司广州销售处的两位老朋友也正好急着要回一趟佛山。于是,三人一起吃了点夜宵后,就上路了。
初春的夜晚,乍暖还寒,困意不时袭扰着阿德。在回程途中,因为疲劳过度,阿德翻了车,连他本人在内,车上三人全部遇难……
交警按照车牌号查到了车子所属的单位。而三位事主的家属,则冲到公司里找王华算账,要求赔偿。他们哭闹着口口声声咬定是老板派他去广州公干,也是老板派他去广州接这二位朋友的。
王华顿时有口难辩,好在,事后那三位租阿德的车去广州的乡亲向警方作了证。可尽管已经有人证明了阿德不是因公出差,但那几位死者的家属,却还是一个劲儿地咬定属于工伤事故,要公司赔偿,弄得王老板焦头烂额,好几天都没到公司上班。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已不再是一个单体,拥有一技之长的员工干私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司机私自把厂里的车开出去跑出租,还拿着几千元修车费要报销;某些品牌漆的专业喷涂施工队低价接私活,随意用其他品牌的漆;公司的一些销售人员放着公司的产品不做,却利用公司的渠道代理其它回扣更高的产品……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而老板们除了担忧,对员工干私活的态度似乎越来越暧昧。一方面,他们喜欢在一些灵活的岗位上使用其他公司的人员做兼职,但是他们往往不希望自己公司的员工干私活,既担心他们影响本职工作,更担心他们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员工跳槽。面对员工干私活的大潮,老板们显然有些不知所措,许多公司都对员工的QQ、MSN等聊天记录进行了监控,但这些做法除了让员工怨声载道以外,一心多用、遍地开花的人依然如故。
在这场关于“私活”的较量中,老板与员工进行着一场猫与老鼠的游戏,究竟谁来为“私活”埋单
律师点评:
文中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三位死者的去世是否属于工伤?我们认为,司机肯定不属于工伤,至于分公司的两位员工则应视另外情况而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的司机纯粹是公车私用,其开车行为绝对不是在为公司工作,更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故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6类情况中的任何一类。分公司的两位员工,如果其回佛山是因私,则不属于工伤;如是受公司指派或为了处理公司急需处理的公事,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老板发现自己的员工在外兼职时,是否有权力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哪些情况下老板有权力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关于企业员工能否兼职的问题,我国法律仅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除此而外并没有其他禁止性的规定。因此,除公司规定的情况外,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兼职,兼职的后果,完全依据企业职工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
员工发生兼职的情况,若有以下任何一个条件,企业皆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约定职工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兼职,如被发现兼职,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如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的规章又规定,员工未经企业同意在外兼职属于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
在员工兼职的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其兼职的老板和原老板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员工和老板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首先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如果企业员工在兼职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对员工原工作的企业而言,这不属于工伤,员工原工作的企业和老板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
至于所兼职的企业和老板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员工与所兼职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关系,则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来界定所兼职企业和老板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如果员工与所兼职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则所兼职企业或老板应当承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律师建议:
如果企业不同意员工在外兼职,为了解决员工兼职问题,我们建议企业及老板,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在外兼职;如发生兼职情况,则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在企业员工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一方面明确规定员工未经企业同意在外兼职,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另一方面应当对员工(特别是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如本案中的司机)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容、程序作出较为准确、科学、细化的规定。
如果做了以上两方面的工作,则无论是企业员工发生兼职情况,还是员工在兼职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处理时都可以找到较为妥当的界定标准和依据。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秦代友律师)
编辑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