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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29日,同盟国战争犯罪调查委员会根据《波茨坦公告》,提议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9月11日起,盟军最高司令部一方面开始逮捕东条英机等战争犯嫌疑人,一方面加紧组建法庭。10月22日,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魏道明致电重庆外交部,转达了美国国务院有关组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及请盟国派遣审判代表之意。
国民政府外交部选定五人,11月29日由部长王世杰呈报主席蒋介石。蒋介石最后选定梅汝璈和向哲濬两人为我国代表。1946年1月3日,王世杰致电魏道明,告知梅汝璈任法官,向哲濬任检察官。2月7日,向哲濬和秘书裘劭恒律师乘美军运输机抵达东京,并在8日会见了检察长季南。在长达近三年的东京审判进程中,中国代表团先后有17位成员:
法官:梅汝璈;秘书:方福枢、罗集谊、杨寿林
检察官:向哲濬;秘书:裘劭恒、刘子健、朱庆儒、高文彬(兼);顾问:倪征(首席)、鄂森、桂裕、吴学义;翻译:周锡卿、张培基、高文彬、郑鲁达、刘继盛。
据亲历者高文彬先生所说,东京审判的所有资料,在审判结束后检察组都存了两份,一份给了南京司法部,一份给了东吴大学法学院。但因种种原因,都未能保存下来,实为遗憾。本文根据台北“国史馆”中存有的档案资料,对中国检察官向哲濬在审判期间向国内发回的函电进行初析,节选部分登载,以反映东京审判过程中的一些细节。
检察官的83封函电
向哲濬在东京审判期间共发回函电83封。第一封发自1946年2月9日,即偕首任秘书裘劭恒于2月7日抵达东京后的第三天,当时中文电讯还未开通,是通过盟军司令部用英文发出的,内容是向外交部报告已到达东京,并拜会了季南检察长。最后一封于1948年11月13日发出,即11月12日宣判的第二天,用钢笔手书宣判记录。
函电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情况通报;一类是工作联系;还有一类则是对团队工作的评价和对形势的分析。
情况通报有54封,不仅使我们今天能了解审理进程,也可纠正一些讹误。比如当时的国防部次长秦德纯,曾任北平市长,1946年7月就“卢沟桥事变”出庭作证。长期以来,被认为因准备不足而“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台”,实际并非如此。在向哲濬与外交部、国防部的来往函电中多次提到秦出庭作证前后的情况,1946年7月27日向哲濬在致外交部长的电报中特别指出:“秦次长德纯自养日(指1946年7月22日——引用者注)起出庭作证四天,有日(指1946年7月25日——引用者注)圆满结束”。这从庭审记录中也可证实。
情况通报中有17件审判笔录,详述了从1946年4月29日递交《起诉书》到1948年4月16日检察阶段终结的全过程,分批以中文公函形式向国内发回,每批都用墨笔缮写,由向哲濬签发。由于庭审记录的官方文字是英文和日文,当时媒体报道往往语焉不详,甚至有讹误,中国检察组这些笔录对政府和民众了解庭审进程非常及时。
工作联系有23封,最能反映中国检察组的工作状况,特别是亲身经历审判过程检察组成员的心理状态和理想抱负,并能呈现检察组成员当年面临的困难和压力。
这83封函电对今天的研究者而言,是非常珍贵的。
敦促提供日军侵华证据
东京审判采用英美法系,对任何疑犯均无罪假定,必须由检辩双方提出人证、物证,由法官认定后进行量刑。远东军事法庭定于1946年5月3日开庭,至4月29日国际检察局要提出《起诉书》。因为时间仓促,检察组手中证据不多。4月8日梅汝璈日记中就有如下记录:“明思(向哲濬)兄这几天很感痛苦,因中国所能提出的战犯证据实在太少,而理论说日本侵华战争至少有十五年之久,我们可以提出的证据应该是最多的。”
所以,1946年前期,向哲濬所发的几封电报多为希望国内提供日军侵华证据。第一封电报是2月11日到东京后第四天发出的英文电报:“重庆外交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局紧急要求知悉有关下列各项之详细事实与证据(一)关于1931年沈阳事件和1937年卢沟桥事件日本违反条约及协定之阴谋(二)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在松井石根及畑俊六二人统率之下所作之暴行及其他违反国际法之行为(三)日本公私方面为欲达到敛财弱华之目的而作之毒化行为望能详述种植鸦片及贩运物品之实际情形及中国军民生命及公私财产由于各种侵略行为而受损失之估计数字 以上信息为以约瑟夫·B.季南为首的国际检察局所急需请尽可能速将材料寄来。”
2月21日,向哲濬直接致电王世杰部长:“国际检察局准备起诉日本在香港、新加坡、海防、泰国和其他太平洋地区对华人施行暴行,特别是可追溯日本高层或日本政府负责的罪行。为此,需要经过验证的证人宣誓书。请通知同样寄到东京。”
3月中旬向哲濬本人回国,并陪同季南检察长到中国调查取证。3月8日已致电王世杰部长并转国防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和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长季南拟先后分赴我国及太平洋各地调查日军暴行及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情形,并搜集证据及其他资料,定日内偕盟军总部检察组美方军官律师六人会同哲濬及秘书裘劭恒飞沪谨先呈报 。”
外交部和其他各部门进行了积极配合,转给中国检察组大量证据,为起诉日本甲级战犯提供有力支撑。例如:2月25日法官秘书罗集谊赴东京时携带了若干文件,包括:日本战争行为类纂新编、日人战争行为集要、日人战争行为论要、广州会日记、日战犯卅名起诉文稿,等等。又如3月20日重庆外交部致电南京外交部叶德明:“希抄送九一八、八一三、七七有关战罪之证据文件交向代表哲濬。”海外华侨也积极参与搜集日军当地暴行的证据。4月4日中国驻河内总领馆致电外交部:“外交部钧鉴:关于调查敌人暴行表,经以河字一一五九号代电送呈在案,兹又迭据海防南定两埠中华会馆呈送上项调查表四份来馆,理合随电送呈鉴核。驻河内总领事馆总领事袁子建叩 卯支印。”
随着审理的深入,中国检察组希望国内按特定需要提供证据。例如向哲濬8月5日发电“要求1942年7月本溪湖煤矿大屠杀文件”;1946年8月14日发电“要求马尼剌殉难的杨光泩等七人中文名”;1947年5月2日发电“请商震团长专机带来淞沪停战会议录”;1947年6月13日发电提出“张鼓峰事件须调用1886年中俄议定书,以资核对”。等等,本文不赘引。
国民政府外交部选定五人,11月29日由部长王世杰呈报主席蒋介石。蒋介石最后选定梅汝璈和向哲濬两人为我国代表。1946年1月3日,王世杰致电魏道明,告知梅汝璈任法官,向哲濬任检察官。2月7日,向哲濬和秘书裘劭恒律师乘美军运输机抵达东京,并在8日会见了检察长季南。在长达近三年的东京审判进程中,中国代表团先后有17位成员:
法官:梅汝璈;秘书:方福枢、罗集谊、杨寿林
检察官:向哲濬;秘书:裘劭恒、刘子健、朱庆儒、高文彬(兼);顾问:倪征(首席)、鄂森、桂裕、吴学义;翻译:周锡卿、张培基、高文彬、郑鲁达、刘继盛。
据亲历者高文彬先生所说,东京审判的所有资料,在审判结束后检察组都存了两份,一份给了南京司法部,一份给了东吴大学法学院。但因种种原因,都未能保存下来,实为遗憾。本文根据台北“国史馆”中存有的档案资料,对中国检察官向哲濬在审判期间向国内发回的函电进行初析,节选部分登载,以反映东京审判过程中的一些细节。
检察官的83封函电
向哲濬在东京审判期间共发回函电83封。第一封发自1946年2月9日,即偕首任秘书裘劭恒于2月7日抵达东京后的第三天,当时中文电讯还未开通,是通过盟军司令部用英文发出的,内容是向外交部报告已到达东京,并拜会了季南检察长。最后一封于1948年11月13日发出,即11月12日宣判的第二天,用钢笔手书宣判记录。
函电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情况通报;一类是工作联系;还有一类则是对团队工作的评价和对形势的分析。
情况通报有54封,不仅使我们今天能了解审理进程,也可纠正一些讹误。比如当时的国防部次长秦德纯,曾任北平市长,1946年7月就“卢沟桥事变”出庭作证。长期以来,被认为因准备不足而“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台”,实际并非如此。在向哲濬与外交部、国防部的来往函电中多次提到秦出庭作证前后的情况,1946年7月27日向哲濬在致外交部长的电报中特别指出:“秦次长德纯自养日(指1946年7月22日——引用者注)起出庭作证四天,有日(指1946年7月25日——引用者注)圆满结束”。这从庭审记录中也可证实。
情况通报中有17件审判笔录,详述了从1946年4月29日递交《起诉书》到1948年4月16日检察阶段终结的全过程,分批以中文公函形式向国内发回,每批都用墨笔缮写,由向哲濬签发。由于庭审记录的官方文字是英文和日文,当时媒体报道往往语焉不详,甚至有讹误,中国检察组这些笔录对政府和民众了解庭审进程非常及时。
工作联系有23封,最能反映中国检察组的工作状况,特别是亲身经历审判过程检察组成员的心理状态和理想抱负,并能呈现检察组成员当年面临的困难和压力。
这83封函电对今天的研究者而言,是非常珍贵的。
敦促提供日军侵华证据
东京审判采用英美法系,对任何疑犯均无罪假定,必须由检辩双方提出人证、物证,由法官认定后进行量刑。远东军事法庭定于1946年5月3日开庭,至4月29日国际检察局要提出《起诉书》。因为时间仓促,检察组手中证据不多。4月8日梅汝璈日记中就有如下记录:“明思(向哲濬)兄这几天很感痛苦,因中国所能提出的战犯证据实在太少,而理论说日本侵华战争至少有十五年之久,我们可以提出的证据应该是最多的。”
所以,1946年前期,向哲濬所发的几封电报多为希望国内提供日军侵华证据。第一封电报是2月11日到东京后第四天发出的英文电报:“重庆外交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局紧急要求知悉有关下列各项之详细事实与证据(一)关于1931年沈阳事件和1937年卢沟桥事件日本违反条约及协定之阴谋(二)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在松井石根及畑俊六二人统率之下所作之暴行及其他违反国际法之行为(三)日本公私方面为欲达到敛财弱华之目的而作之毒化行为望能详述种植鸦片及贩运物品之实际情形及中国军民生命及公私财产由于各种侵略行为而受损失之估计数字 以上信息为以约瑟夫·B.季南为首的国际检察局所急需请尽可能速将材料寄来。”
2月21日,向哲濬直接致电王世杰部长:“国际检察局准备起诉日本在香港、新加坡、海防、泰国和其他太平洋地区对华人施行暴行,特别是可追溯日本高层或日本政府负责的罪行。为此,需要经过验证的证人宣誓书。请通知同样寄到东京。”
3月中旬向哲濬本人回国,并陪同季南检察长到中国调查取证。3月8日已致电王世杰部长并转国防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和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长季南拟先后分赴我国及太平洋各地调查日军暴行及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情形,并搜集证据及其他资料,定日内偕盟军总部检察组美方军官律师六人会同哲濬及秘书裘劭恒飞沪谨先呈报 。”
外交部和其他各部门进行了积极配合,转给中国检察组大量证据,为起诉日本甲级战犯提供有力支撑。例如:2月25日法官秘书罗集谊赴东京时携带了若干文件,包括:日本战争行为类纂新编、日人战争行为集要、日人战争行为论要、广州会日记、日战犯卅名起诉文稿,等等。又如3月20日重庆外交部致电南京外交部叶德明:“希抄送九一八、八一三、七七有关战罪之证据文件交向代表哲濬。”海外华侨也积极参与搜集日军当地暴行的证据。4月4日中国驻河内总领馆致电外交部:“外交部钧鉴:关于调查敌人暴行表,经以河字一一五九号代电送呈在案,兹又迭据海防南定两埠中华会馆呈送上项调查表四份来馆,理合随电送呈鉴核。驻河内总领事馆总领事袁子建叩 卯支印。”
随着审理的深入,中国检察组希望国内按特定需要提供证据。例如向哲濬8月5日发电“要求1942年7月本溪湖煤矿大屠杀文件”;1946年8月14日发电“要求马尼剌殉难的杨光泩等七人中文名”;1947年5月2日发电“请商震团长专机带来淞沪停战会议录”;1947年6月13日发电提出“张鼓峰事件须调用1886年中俄议定书,以资核对”。等等,本文不赘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