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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博物馆是对公众开放的,为教育、研究和欣赏的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的一个机构。该机构具有公共性、开放性、文化性、传承性和非营利性。
关键词: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主体资格
一、博物馆相关知识产权的范围
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是要界定博物馆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是指博物馆在科技、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依法产生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年月发布的《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第三章中提出,博物馆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网络域名权和工业设计权五种。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博物馆相关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
博物馆相关的著作权是指博物馆对其作品,主要涉及与馆藏物品有关的,各种以有形载体或电子载体方式呈现的出版物、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多媒体产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以及特定情况下的陈列展览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博物馆相关的商标权主要是指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馆名、建筑物名称、展览名称、馆藏物品的形象等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博物馆相关的专利权则是指博物馆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比如文物修复技术、保存材料及工艺、展览设施、馆内设计等方面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域名权是基于互联网域名而产生的权利,博物馆对其注册的中英文域名依法享有使用、变更、转让、注销等权利。域名的无形性与财产性使其成为知识产权的成员之一。当前,各国对域名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主要有商标权法保护模式,商号权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和专有保护模式。
博物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当前研究资料相对匮乏,学术界和博物馆自身对博物馆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了解还不深人,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研究其涉及的客体可以明确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仅为博物馆管理、运用和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审视当前保护状况等打下基础,而且有利于博物馆正确定位自身权利义务地位,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博物馆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主体即权利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共事业型博物馆属于民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私人博物馆,属于民法上的企业法人,无论何种博物馆均属于民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这说明在民法调整的领域内,博物馆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主体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专有人。以下,我们就从这三个角度,对博物馆是否可以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进行分析。
1.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作者完成创作,依法成为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这种情况包括对制片人、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规定。此外,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受让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博物馆是公共事业性单位,在民法中其性质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博物馆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著作权。
2.专利权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知识成果的发明者和设计者,并依法申请获得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都可称专利权人,也即专利权主体。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原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一种是从原专利权人处继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
博物馆作为法人,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能力,其可以以专利申请的方式取得专利权。法律没有对继受方式的取得主体资格作出限制,所以,博物馆作为合格法人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取得专利权。
3.商标权人
商标权人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在我国,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一些学者认为博物馆不能成为商标权主体的原因之一是其属于非营利性单位,不能利用知識产权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商标法》既没有规定申请人一定要具有营利的性质,也没有规定注册商标后要进行营利活动。况且,商标注册权日益放宽,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至于商标的使用,只有涉及到恶意注册的问题,法律才进行干涉。博物馆注册商标首要目标是为了维护该馆自身形象,防止其他人滥用其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对其权利主体的要求限定过多,既不符合商标权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博物馆日常运营的要求。
三、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资格对策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博物馆主体资格进行分析,表明博物馆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主体资格。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克服它的主体障碍,赋予博物馆知识产权主体的身份?
(1)随着博物馆营销经济的兴起,事业单位型博物馆不再单属于文化公益性单位,而是逐渐向经营服务性单位转变,博物馆一方面实行国家规定的免票政策,另一方面又积极开拓自己营销渠道,例如开发一些文化创意产品,为博物馆创收。所以,有人认为博物馆是完全公益性质的单位,不能利用知识产品创造价值,此种说法本身不妥。
(2)博物馆的公益性、开放性并不代表博物馆所有资源均可全社会共享,例如凝结了博物馆工作人员智慧创作的文字作品,不能因为博物馆的公益性而不去保护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若赋予博物馆主体资格,并不是必然导致公共文化产品无法被大众共享,例如数字博物馆,博物馆投入大量资金开发出的程序,就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公众,博物馆进行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规范博物馆的服务,若一味强调公有性,将会导致博物馆管理秩序的混乱,给公众的利益带来隐患。
关键词: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主体资格
一、博物馆相关知识产权的范围
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是要界定博物馆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是指博物馆在科技、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依法产生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年月发布的《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第三章中提出,博物馆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网络域名权和工业设计权五种。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博物馆相关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
博物馆相关的著作权是指博物馆对其作品,主要涉及与馆藏物品有关的,各种以有形载体或电子载体方式呈现的出版物、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多媒体产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以及特定情况下的陈列展览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博物馆相关的商标权主要是指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馆名、建筑物名称、展览名称、馆藏物品的形象等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博物馆相关的专利权则是指博物馆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比如文物修复技术、保存材料及工艺、展览设施、馆内设计等方面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域名权是基于互联网域名而产生的权利,博物馆对其注册的中英文域名依法享有使用、变更、转让、注销等权利。域名的无形性与财产性使其成为知识产权的成员之一。当前,各国对域名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主要有商标权法保护模式,商号权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和专有保护模式。
博物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当前研究资料相对匮乏,学术界和博物馆自身对博物馆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了解还不深人,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研究其涉及的客体可以明确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仅为博物馆管理、运用和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审视当前保护状况等打下基础,而且有利于博物馆正确定位自身权利义务地位,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博物馆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主体即权利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共事业型博物馆属于民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私人博物馆,属于民法上的企业法人,无论何种博物馆均属于民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这说明在民法调整的领域内,博物馆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主体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专有人。以下,我们就从这三个角度,对博物馆是否可以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进行分析。
1.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作者完成创作,依法成为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这种情况包括对制片人、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规定。此外,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受让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博物馆是公共事业性单位,在民法中其性质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博物馆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著作权。
2.专利权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知识成果的发明者和设计者,并依法申请获得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都可称专利权人,也即专利权主体。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原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一种是从原专利权人处继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
博物馆作为法人,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能力,其可以以专利申请的方式取得专利权。法律没有对继受方式的取得主体资格作出限制,所以,博物馆作为合格法人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取得专利权。
3.商标权人
商标权人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在我国,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一些学者认为博物馆不能成为商标权主体的原因之一是其属于非营利性单位,不能利用知識产权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商标法》既没有规定申请人一定要具有营利的性质,也没有规定注册商标后要进行营利活动。况且,商标注册权日益放宽,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至于商标的使用,只有涉及到恶意注册的问题,法律才进行干涉。博物馆注册商标首要目标是为了维护该馆自身形象,防止其他人滥用其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对其权利主体的要求限定过多,既不符合商标权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博物馆日常运营的要求。
三、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资格对策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博物馆主体资格进行分析,表明博物馆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主体资格。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克服它的主体障碍,赋予博物馆知识产权主体的身份?
(1)随着博物馆营销经济的兴起,事业单位型博物馆不再单属于文化公益性单位,而是逐渐向经营服务性单位转变,博物馆一方面实行国家规定的免票政策,另一方面又积极开拓自己营销渠道,例如开发一些文化创意产品,为博物馆创收。所以,有人认为博物馆是完全公益性质的单位,不能利用知识产品创造价值,此种说法本身不妥。
(2)博物馆的公益性、开放性并不代表博物馆所有资源均可全社会共享,例如凝结了博物馆工作人员智慧创作的文字作品,不能因为博物馆的公益性而不去保护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若赋予博物馆主体资格,并不是必然导致公共文化产品无法被大众共享,例如数字博物馆,博物馆投入大量资金开发出的程序,就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公众,博物馆进行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规范博物馆的服务,若一味强调公有性,将会导致博物馆管理秩序的混乱,给公众的利益带来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