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中的处断:再探明代妇女的财产权——以契约文书和州县判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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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体现在家事的处断中。明代妇女在丈夫不在家时享有田产处分权。明中叶定例,寡妇可以承继故夫财产"卖产自赡",实践中能否贯彻,要视其是否有儿子傍身,制度也通过赋予寡妇受限制的自主择继权来给予保障。寡妇对丈夫遗产通常拥有终身收益权,她的权利与子辈的财产权相互限制,以保证财产在家庭乃至家族内部的流动与增值。律条虽规定寡妇改嫁净身出户,但带走自己妆奁乃至夫家部分财产,似乎也是民间习惯。古代司法官调处家庭财产的智慧对今天也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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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约交付了租金,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却存在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的情况屡见不鲜,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不过目前我国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并不完善,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只能参考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然而由于租赁合同的特殊性,直接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易导致不合理的裁判结果出现。我国《民法典》在租赁合同一章中对出租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均有所规定,但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