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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是一个关系型契约,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冲突与合作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
[关键词]跨国公司;东道国政府;契约;谈判能力
[中图分类号]F27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10-0121-03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势必会对该国经济、政治产生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在资金、技术、就业、管理和产业结构等诸多方面促进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进入,会对东道国国内的市场、企业产生巨大的冲击,削弱国内的品牌,容易形成对东道国国内市场的垄断,从而对东道国的经济结构和政治利益产生负面作用。此外,跨国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它的对外投资的地位、产业往往与东道国政治经济发展战略不完全一致。因而,东道国政府通常在吸引外资的前提下,对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进行一定的政策调控,力图将其负面影响降低至最小。东道国政府的政策,可以被看作是应对跨国公司行为的反应。而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投资首先涉及到的是东道国的投资环境问题,跨国公司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所面临的是与母国完全不同的环境,与东道国法律、政治、文化等方面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东道国政府对于跨国公司来讲是极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跨公司面『临的投资环境中的政策因素实际上大部分是与东道国政府及地方政府相关,在这里,制度环境对于企业的影响和企业对于环境影响的反应可以被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简化成为跨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的相互契约关系问题。政策等制度因素不再是影响外国企业行为的外生变量,而是作为契约关系的政府一方对于契约对方行为采取的控制措施,而施加于跨国公司,因而是内生性的。
从契约的角度来分析,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契约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契约。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填补契约不完全性的方式是事后的调适性治理结构的引入,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看来,事后的调适性治理总是一种合作博弈,以科斯、诺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将制度定义为一种博弈规则,青木昌彦(Aoki,2001)认为博弈规则是参与者主观意识和行为策略一致时自发演化的结果,而哈特(Hart,1998)等人则认为契约不完全导致的交易成本主要在于事后的敲竹杠行为会扭曲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因而主张问题的重点在于事前的激励和控制权的配置。在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上,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表现为。
讨价还价——谈判资源与谈判能力
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在形成投资协议时,协议的结果即契约的达成受到双方对于契约讨价还价能力的影响,谈判的直接结果体现了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资本、技术参与程度。在寻求自我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契约双方力求契约的条款符合自己的全部利益,但是由于双方的目标和利益多不尽相同,因此在签订契约对,就会出现契约与利益的冲突,如何决定契约的条款倾向于自己,这就需要发挥各自谈判能力来决定契约的签订。契约双方的谈判能力取决于其掌握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双方对于资源的需求程度。
契约双方讨价还价能力的来源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技术、产品差异化与多样化、市场进入、资本、竞争程度。
在技术方面,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一般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某个行业的技术更新越快,发展中国家不依靠发达国家企业的帮助而进入这个行业的难度就越大,相反,一项技术越落后,发展中国家不需要外国投资者帮助就能获得和使用这项技术的机会就越大。根据Fagre和Wells(1982)的观点,技术水平和讨价还价结果应当是相关的。弗农(Vernon,R,1968)关于塑料行业和石油化工行业的数据分析实证了这一论点。
资本对于企业的谈判能力是一个强有力的支持资源,大型跨国公司一般会得到东道国特别优惠政策,而规模较小的企业则很难获得额外的政府支持,因此说来,在资本规模方面,外国企业的谈判能力是与其带来的资本是正相关关系的。
在产品方面,差异性的产品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谈判的重要筹码,差异性产品本身蕴涵的技术、品牌认知度等知识产权因素构成了较高的进入性壁垒,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拥有这类产品的跨国公司面前,谈判能力可能比较弱。另外,跨国公司能够提供产品的数量也是其谈判的重要资源,即跨国企业在东道国拟设企业产晶的多样化情况,一般来说,产品种类越多,得到东道国政府政策优惠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主要是由于多项产品比一项产品能够给东道国带来更多的资本和技术溢出。
在市场的进入方面,通常契约双方都会将其当作己方的谈判资源,在跨国公司一方,如果具有较强的市场进入能力,即开拓新市场的能力,其谈判能力随之增强,这表现在对拟设立的企业提供国际市场进入权的帮助程度,如果拟设立的企业具有较高的出口水平,给东道国带来一定的外汇收入,势必会受到东道目的欢迎。而在东道国一方,东道国市场的进入权也是政府用来谈判的砝码,在发展中国家,一些行业的市场管制还没有完全放开,政府在契约谈判时,通常会要求跨国公司提供较为优惠的投资条件来换取对管制市场的进入权,例如我国政府在金融市场的进入管制方面,通常要求外国银行在技术、管理和股权方面给中国有关方面带来一定的帮助和支持,同时又对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银行在规模、声誉、技术和市场能力方面有严格的限制。
竞争程度是影响契约双方讨价还价能力的重要因素,不过,这项指标与各自的谈判能力是负相关的,即竞争程度越高,谈判能力越低。对跨国公司来说。公司所在行业进入或即将进入某个东道国的企业数量越多,即该行业中投资的竞争者越多。其与东道国政府谈判的能力就越低。Gricco(Grieco,1982)对印度在计算机产业上的选择为分析制造业中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谈判的演进提供了实证:印度最初试图利用强制建立合资企业来控制跨国公司的独资经营,但没有取得有效结果,之后政府并没有通过排除外国企业的竞争去建立本国计算机制造市场,而是允许本国公司向外国投资者采购零部件,允许跨国公司进入印度扩大经营规模。该战略通过竞争既降低了存储器的单位成本,又缩短了国外创新技术开发和国内采用创新技术之间的时滞,由此得出结论,发展中国家政府可利用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来增强本国讨价还价的地位。这与卡夫斯的研究是一致的,即对于东道国来说,对于外国投资的需求曲线是向斜下方延伸的。
同样的原因,对于东道国政府,也存在着竞争的情况,在国家层面上,资金和技术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是普遍稀缺的资源,因此发展中国家通常互相竞争以优惠条件吸引外国投资,这样,政府的谈判能力就会因为竞争而削弱,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而放弃对外国资本的管制和调控。在东道国的不同地区,也同樣存在着竞争程度影响地方政府控制力度的情况。对于某一特 定的外国企业,在决定进入东道国市场进行直接投资以后,它会面临在东道国不同城市或地区的区位选择,由于外国直接投资显而易见的好处,为了地区利益的最大化,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政府也会面临吸引外资的竞争。这样产生的后果是,各地方政府会降低或放弃对于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的管制和调控,提高各自的激励和优惠政策,中央政府的投资激励政策会在地方政府手里被放大,而管制措施到了地方政府这边就会被缩小。
此外,东道国的自然资源、基础设施以及与企业相关的配套服务也通常是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用来讨价还价的资源。
综合以上的各个因素来看,相对发达的国家在与跨国公司的谈判博弈中占有优势,其谈判能力是不容置疑的。因此,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跨国公司通常会接受东道国既定政策的管制。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技术和管理的稀缺,以及數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问的竞争原因,对于跨国公司的谈判能力则较弱。
在契约的另一方,拥有大规模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开始国际市场能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在获得东道国政策支持和抵抗管制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相反,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的跨国企业在与东道国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投资谈判中不具优势。
我们还应看到,双方谈判能力的强弱不仅取决于各自的绝对实力,还取决于跨国公司能力和东道国能力大小的相对比较。如果跨国公司的力量相对强大(比如世界500强这些超级垄断性跨国企业),则跨国公司就可能具有强大的讨价还价能力。反之,如果东道国具有非常强大的资源租金(比如石油等稀缺自然资源,或稀有的垄断市场准入权)或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则东道国的谈判能力会强于跨国公司。
控制与合作——动态变化效应
在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契约关系中,双方的契约控制能力是具有时间动态变化效应的,在签订投资契约前,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由于是投资的被动接受方,在谈判中处于相对劣势,而跨国公司则处于相对优势,从跨国公司来看,它拥有市场稀缺的垄断资源,如强大的技术、资金、管理、营销手段,拥有国际市场营销能力,有母国的支持,这些都是同东道国谈判的筹码。因而在谈判之初,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能力是非常强大的。这时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激励政策以吸引外资,但是一旦契约签订后,外国投资者进入东道国开始经营,随着厂房、设备、技术等专用性投资的投入,外国投资者的沉淀成本也随之增加,这时,双方的谈判能力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沉淀成本会加大,沉淀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东道国的“人质”,从而削弱了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能力。东道国的控制优势逐步增加,而外国投资者对于契约关系的控制优势逐步减少,对契约的控制权也随着跨国公司的专用性投资的沉淀而逐步转移到了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一方,在契约事后的讨价还价中,东道国占据了有利的谈判地位。事实上,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双方的计价还价能力在不同情况下是不同的,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东道国政府存在事后机会主义优势(实施国家掠夺或承诺不兑现),这比对跨国公司事前的机会主义更容易给对方造成危害,东道国政府单就这一行为来说,显然更容易阻吓跨国公司的投资。但是东道国对于外国公司的行为,任何一次事后的机会主义对于该跨国公司和其它跨国公司来说都是可信威胁,成为先验概率,导致下一次或其它的契约关系的中止或规则变化。因此,由于声誉效应的影响,东道国在采取事后的机会主义时会谨慎从事,从而约束了东道国政府事后违约的倾向。
此外,政府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也会对外国投资者造成实际侵害,从而影响跨国公司对于专用性投资的激励,形成契约双方的实际福利损失。由于东道国政府是由政府官员作为代理人行使权力的,而政府代理人势必会以个人利益为前提。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制还很不完善,对于政府官员的制约和监督不够,政府官员往往出于个人目的,对所在地的外国投资企业进行利益剥削,这种行为会对已进入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对于未进入企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从而影响东道国政府的声誉,阻碍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因此,对于政府代理人的行为约束是降低投资契约履约风险的必要前提。
由于东道国是政策和规制的制定者,各东道国政府都越来越认识到对跨国公司进入后的活动进行引导和控制的必要性。这些规制包括:所有权控制、经营要求(比如使用当地劳动力和原材料、技术转移等)、真实公布信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环保、利润汇回、外汇管制等。这些控制权优势不同于国家掠夺,因为它们是合法的、正当的。所以东道国政府的控制能力不仅来源于事后机会主义,而且来源于对跨国公司的合法控制权。
从合作的角度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政府和跨国公司都有较强的动机进行互惠合作,当这种合作持久进行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逐渐植根于并受制于互惠规范的社会交易,这进一步强化了合作。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一种经济性建构。就经济性建构而言,构建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是一种认知过程,在该过程中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依赖彼此拥有的资源,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仍然存在,但表现形式已截然不同。东道国政府不再采取强力控制行为,而代之以“柔性”控制,而跨国公司则调整其政治行为和组织承诺,对东道国政府产生政治适应性,积极响应和贡献于社会需要或政府关注(如教育、控制污染和卫生设施建设),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经营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经济利益,还要承担起对于东道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责任编辑:孙 巍]
[关键词]跨国公司;东道国政府;契约;谈判能力
[中图分类号]F27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10-0121-03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势必会对该国经济、政治产生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在资金、技术、就业、管理和产业结构等诸多方面促进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进入,会对东道国国内的市场、企业产生巨大的冲击,削弱国内的品牌,容易形成对东道国国内市场的垄断,从而对东道国的经济结构和政治利益产生负面作用。此外,跨国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它的对外投资的地位、产业往往与东道国政治经济发展战略不完全一致。因而,东道国政府通常在吸引外资的前提下,对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进行一定的政策调控,力图将其负面影响降低至最小。东道国政府的政策,可以被看作是应对跨国公司行为的反应。而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投资首先涉及到的是东道国的投资环境问题,跨国公司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所面临的是与母国完全不同的环境,与东道国法律、政治、文化等方面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东道国政府对于跨国公司来讲是极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跨公司面『临的投资环境中的政策因素实际上大部分是与东道国政府及地方政府相关,在这里,制度环境对于企业的影响和企业对于环境影响的反应可以被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简化成为跨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的相互契约关系问题。政策等制度因素不再是影响外国企业行为的外生变量,而是作为契约关系的政府一方对于契约对方行为采取的控制措施,而施加于跨国公司,因而是内生性的。
从契约的角度来分析,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契约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契约。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填补契约不完全性的方式是事后的调适性治理结构的引入,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看来,事后的调适性治理总是一种合作博弈,以科斯、诺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将制度定义为一种博弈规则,青木昌彦(Aoki,2001)认为博弈规则是参与者主观意识和行为策略一致时自发演化的结果,而哈特(Hart,1998)等人则认为契约不完全导致的交易成本主要在于事后的敲竹杠行为会扭曲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因而主张问题的重点在于事前的激励和控制权的配置。在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上,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表现为。
讨价还价——谈判资源与谈判能力
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在形成投资协议时,协议的结果即契约的达成受到双方对于契约讨价还价能力的影响,谈判的直接结果体现了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资本、技术参与程度。在寻求自我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契约双方力求契约的条款符合自己的全部利益,但是由于双方的目标和利益多不尽相同,因此在签订契约对,就会出现契约与利益的冲突,如何决定契约的条款倾向于自己,这就需要发挥各自谈判能力来决定契约的签订。契约双方的谈判能力取决于其掌握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双方对于资源的需求程度。
契约双方讨价还价能力的来源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技术、产品差异化与多样化、市场进入、资本、竞争程度。
在技术方面,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一般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某个行业的技术更新越快,发展中国家不依靠发达国家企业的帮助而进入这个行业的难度就越大,相反,一项技术越落后,发展中国家不需要外国投资者帮助就能获得和使用这项技术的机会就越大。根据Fagre和Wells(1982)的观点,技术水平和讨价还价结果应当是相关的。弗农(Vernon,R,1968)关于塑料行业和石油化工行业的数据分析实证了这一论点。
资本对于企业的谈判能力是一个强有力的支持资源,大型跨国公司一般会得到东道国特别优惠政策,而规模较小的企业则很难获得额外的政府支持,因此说来,在资本规模方面,外国企业的谈判能力是与其带来的资本是正相关关系的。
在产品方面,差异性的产品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谈判的重要筹码,差异性产品本身蕴涵的技术、品牌认知度等知识产权因素构成了较高的进入性壁垒,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拥有这类产品的跨国公司面前,谈判能力可能比较弱。另外,跨国公司能够提供产品的数量也是其谈判的重要资源,即跨国企业在东道国拟设企业产晶的多样化情况,一般来说,产品种类越多,得到东道国政府政策优惠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主要是由于多项产品比一项产品能够给东道国带来更多的资本和技术溢出。
在市场的进入方面,通常契约双方都会将其当作己方的谈判资源,在跨国公司一方,如果具有较强的市场进入能力,即开拓新市场的能力,其谈判能力随之增强,这表现在对拟设立的企业提供国际市场进入权的帮助程度,如果拟设立的企业具有较高的出口水平,给东道国带来一定的外汇收入,势必会受到东道目的欢迎。而在东道国一方,东道国市场的进入权也是政府用来谈判的砝码,在发展中国家,一些行业的市场管制还没有完全放开,政府在契约谈判时,通常会要求跨国公司提供较为优惠的投资条件来换取对管制市场的进入权,例如我国政府在金融市场的进入管制方面,通常要求外国银行在技术、管理和股权方面给中国有关方面带来一定的帮助和支持,同时又对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银行在规模、声誉、技术和市场能力方面有严格的限制。
竞争程度是影响契约双方讨价还价能力的重要因素,不过,这项指标与各自的谈判能力是负相关的,即竞争程度越高,谈判能力越低。对跨国公司来说。公司所在行业进入或即将进入某个东道国的企业数量越多,即该行业中投资的竞争者越多。其与东道国政府谈判的能力就越低。Gricco(Grieco,1982)对印度在计算机产业上的选择为分析制造业中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谈判的演进提供了实证:印度最初试图利用强制建立合资企业来控制跨国公司的独资经营,但没有取得有效结果,之后政府并没有通过排除外国企业的竞争去建立本国计算机制造市场,而是允许本国公司向外国投资者采购零部件,允许跨国公司进入印度扩大经营规模。该战略通过竞争既降低了存储器的单位成本,又缩短了国外创新技术开发和国内采用创新技术之间的时滞,由此得出结论,发展中国家政府可利用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来增强本国讨价还价的地位。这与卡夫斯的研究是一致的,即对于东道国来说,对于外国投资的需求曲线是向斜下方延伸的。
同样的原因,对于东道国政府,也存在着竞争的情况,在国家层面上,资金和技术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是普遍稀缺的资源,因此发展中国家通常互相竞争以优惠条件吸引外国投资,这样,政府的谈判能力就会因为竞争而削弱,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而放弃对外国资本的管制和调控。在东道国的不同地区,也同樣存在着竞争程度影响地方政府控制力度的情况。对于某一特 定的外国企业,在决定进入东道国市场进行直接投资以后,它会面临在东道国不同城市或地区的区位选择,由于外国直接投资显而易见的好处,为了地区利益的最大化,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政府也会面临吸引外资的竞争。这样产生的后果是,各地方政府会降低或放弃对于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的管制和调控,提高各自的激励和优惠政策,中央政府的投资激励政策会在地方政府手里被放大,而管制措施到了地方政府这边就会被缩小。
此外,东道国的自然资源、基础设施以及与企业相关的配套服务也通常是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用来讨价还价的资源。
综合以上的各个因素来看,相对发达的国家在与跨国公司的谈判博弈中占有优势,其谈判能力是不容置疑的。因此,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跨国公司通常会接受东道国既定政策的管制。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技术和管理的稀缺,以及數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问的竞争原因,对于跨国公司的谈判能力则较弱。
在契约的另一方,拥有大规模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开始国际市场能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在获得东道国政策支持和抵抗管制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相反,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的跨国企业在与东道国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投资谈判中不具优势。
我们还应看到,双方谈判能力的强弱不仅取决于各自的绝对实力,还取决于跨国公司能力和东道国能力大小的相对比较。如果跨国公司的力量相对强大(比如世界500强这些超级垄断性跨国企业),则跨国公司就可能具有强大的讨价还价能力。反之,如果东道国具有非常强大的资源租金(比如石油等稀缺自然资源,或稀有的垄断市场准入权)或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则东道国的谈判能力会强于跨国公司。
控制与合作——动态变化效应
在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契约关系中,双方的契约控制能力是具有时间动态变化效应的,在签订投资契约前,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由于是投资的被动接受方,在谈判中处于相对劣势,而跨国公司则处于相对优势,从跨国公司来看,它拥有市场稀缺的垄断资源,如强大的技术、资金、管理、营销手段,拥有国际市场营销能力,有母国的支持,这些都是同东道国谈判的筹码。因而在谈判之初,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能力是非常强大的。这时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激励政策以吸引外资,但是一旦契约签订后,外国投资者进入东道国开始经营,随着厂房、设备、技术等专用性投资的投入,外国投资者的沉淀成本也随之增加,这时,双方的谈判能力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沉淀成本会加大,沉淀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东道国的“人质”,从而削弱了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能力。东道国的控制优势逐步增加,而外国投资者对于契约关系的控制优势逐步减少,对契约的控制权也随着跨国公司的专用性投资的沉淀而逐步转移到了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一方,在契约事后的讨价还价中,东道国占据了有利的谈判地位。事实上,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双方的计价还价能力在不同情况下是不同的,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东道国政府存在事后机会主义优势(实施国家掠夺或承诺不兑现),这比对跨国公司事前的机会主义更容易给对方造成危害,东道国政府单就这一行为来说,显然更容易阻吓跨国公司的投资。但是东道国对于外国公司的行为,任何一次事后的机会主义对于该跨国公司和其它跨国公司来说都是可信威胁,成为先验概率,导致下一次或其它的契约关系的中止或规则变化。因此,由于声誉效应的影响,东道国在采取事后的机会主义时会谨慎从事,从而约束了东道国政府事后违约的倾向。
此外,政府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也会对外国投资者造成实际侵害,从而影响跨国公司对于专用性投资的激励,形成契约双方的实际福利损失。由于东道国政府是由政府官员作为代理人行使权力的,而政府代理人势必会以个人利益为前提。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制还很不完善,对于政府官员的制约和监督不够,政府官员往往出于个人目的,对所在地的外国投资企业进行利益剥削,这种行为会对已进入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对于未进入企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从而影响东道国政府的声誉,阻碍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因此,对于政府代理人的行为约束是降低投资契约履约风险的必要前提。
由于东道国是政策和规制的制定者,各东道国政府都越来越认识到对跨国公司进入后的活动进行引导和控制的必要性。这些规制包括:所有权控制、经营要求(比如使用当地劳动力和原材料、技术转移等)、真实公布信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环保、利润汇回、外汇管制等。这些控制权优势不同于国家掠夺,因为它们是合法的、正当的。所以东道国政府的控制能力不仅来源于事后机会主义,而且来源于对跨国公司的合法控制权。
从合作的角度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政府和跨国公司都有较强的动机进行互惠合作,当这种合作持久进行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逐渐植根于并受制于互惠规范的社会交易,这进一步强化了合作。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一种经济性建构。就经济性建构而言,构建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是一种认知过程,在该过程中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依赖彼此拥有的资源,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仍然存在,但表现形式已截然不同。东道国政府不再采取强力控制行为,而代之以“柔性”控制,而跨国公司则调整其政治行为和组织承诺,对东道国政府产生政治适应性,积极响应和贡献于社会需要或政府关注(如教育、控制污染和卫生设施建设),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经营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经济利益,还要承担起对于东道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责任编辑:孙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