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文章一大抄”中蕴含的著作权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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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对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进行了界定,阐述了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探讨了天下文章一大抄中"抄"的含义及涉及到得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剽窃
  中国自古就有"天下文章一大抄"之说,这其中包含了著作权的保护、限制等相关法律问题。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相关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但纵观各国著作权法,其在设立著作权制度的同时,无不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而设立了著作权限制制度,合理使用即是著作权限制中最主要的一种。
  一、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界定及包含的情形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上三条只要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于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为法律采取版权限制手段所承认,但合理使用又不是传播媒介随意剽窃作品的许可证。
  《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个人使用;引用;新闻报道使用;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传播;对公开演出的转载、传播;教学使用;公务使用;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免费表演;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盲文出版。
  二、天下文章一大抄中"抄"的不同角度诠释
  "抄"这一字是此句的核心,如果认为其所指的是借鉴、参考,那么天下文章一大抄向我们揭示了一种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一种切实可行的创作经验;如果认为其所指的是抄袭、剽窃,那么所揭示的是一种社会的丑恶、文人的劣习。
  1、从借鉴、参考角度讨论"抄"之含义
  天下文章一大抄,抄来抄去有提高,看你会抄不会抄。这是对"抄"绝好的诠释。在创作活动中,一部作品对另一部作品的借鉴、一位作者对另一位作者的模仿是非常普遍的。比如:鲁迅的《狂人日记》同俄罗斯作家果戈理的《狂人日记》不近标题和艺术构思相同,而且人物与立意也如出一辙,鲁迅本人也承认受果戈理小说的启示。同样,巴金的激流三部曲《家》、《春》、《秋》仿佛是20世纪的《红楼梦》。曹禺的《雷雨》与俄罗斯作家奥斯特洛夫斯基的《大雷雨》不仅名字大同小异,主要情节也诸多相似。所以借鉴前人、他人的作品来创作是可行的。各国著作权法都认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被参考。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参考是指创作作品时参阅、了解有关资料,吸取对自己创作有用的事实、观点以及表现方法。作者创作不参考他人作品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发展是一个推陈出新的过程,新作品的诞生总是在吸取、借鉴已有作品智力成果的基础上出现的。
  2、从抄袭、剽窃角度讨论"抄"之含义
  近年来,整个社会对"抄"的理解,似乎倾向了抄袭、剽窃,忘记了借鉴、参考甚至模仿都是一种正常的创作手段。著作权法将抄袭、剽窃是为同义词,指非法将别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原样或做某种程度的改变后,当做自己作品发表,这是在智力成果领域内对他人无形财产的盗窃行为。因二者在著作权法上可视为同义词,故下文就只就剽窃而论。
  剽窃是一种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与非法复制有相似之处,但行为更恶劣。它是将他人作品当做自己作品,改变了被剽窃作品属于著作权人的关系,而非法复制则不改变被复制作品与原著作权人的关系。剽窃与参考他人作品也不同,参考他人作品进行创作融入了作者的创作,剽窃没有自己的创造,是白拿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剽窃与合理使用中的引用有时也会混同,如果引用超出了与引用目的相符的数量,也是一种变相剽窃行为。此外,在引用作品时不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也可能被认定为剽窃。
  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遵循的标准:1、被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2、剽窃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合理使用发生在法定情形和合理限度范围内,并且履行了法定义务。剽窃行为一般具有有意窃取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以骗取名誉和获取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具有合法目的,不受限度的约束,一般未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三、"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有关合理使用的问题
  著作权作品的诞生,需要作者花费时间和精力,再通过传播者的传播才能为使用者所欣赏。对作者而言,他希望作品能被更多的人所阅读、收听或欣赏。而其他人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得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中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便是文学创作中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借鉴、参考之"抄"的法律依据之所在。
  2、有关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违法行为,侵害人不以发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侵权行为实施后,能够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人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对哪些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45条规定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其中包含的情形有:擅自将作品经过修改或改编后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表现为"合理使用"时不注明或不适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所以在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应特别注意标明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姓名,否则无法证明引用与抄袭的区别,而成为侵权作品。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第46条对既应承担民事责任,又可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首先规定的就是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如果在文学创作过程中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观上又具有窃取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以骗取名誉和获取经济利益的故意,就可能承担因剽窃他人作品而负的相应行政责任,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保护著作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利于调动社会创造发明的积极性;但对知识产权保护过严,也会对创作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在认定抄袭的问题上,如果一个作品与已有作品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就一概认定为侵权,显然是过度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了权利人的文化垄断。这种过度的保护对内容易窒息相关领域的创新,对外则容易作茧自缚。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寻求一个平衡点,法律应该给予实践一个相对模糊的区间。根据国家的的总体战略需求,以及创作性活动中对借鉴的正当需求,合理确定剽窃的认定标准和知识保护程度,对内保护正常的创造活动,对外注意为我所用,着力保护自身的发展权利,从而发挥"天下文章一大抄"这一古语的正面价值与积极内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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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冯晓青,唐超华.知识产权法[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史玉凤(1988.6-),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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