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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和解的出现,挑战了以往报应性的刑法理念,它不以刑罚和罪责为中心,而是注重保护刑事犯罪中受害者的利益、积极寻求加害人恢复社会关系和回归社会,以得到各方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的实现三方权益之均衡。刑事和解的本质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部分让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达成的和解。
【关键词】刑事和解;司法效率;刑罚
近几年来,刑事和解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和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中,日渐得到重视。诸如此方面的理论研究汗牛充栋,立法和司法解释也已经或即将对此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和肯定。本文就刑事和解的实际价值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基本概念(一)刑事和解概念
对于刑事和解概念的认识,我国理论学界主要分为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调解人的作用下,被害人经过与加害人进行协商后对其形成谅解,谅解结果对刑事处分手段产生影响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刑事犯罪中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权益损害并有利于加害人主动改过、重新复归社会;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通过调解人调解,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国家司法机关对双方协商结果予以确认并对加害人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罚或从轻处罚决定的一种新的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一种和解的协议,使得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二)产生背景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兴起,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由于刑事和解案件能在一定程度上凸现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宽”,加之其有利于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偏低的执行率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成为刑事司法领域贯彻和谐社会理论的重要体现,刑事和解也成了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二、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论证(一)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期,各种矛盾频发、不同价值观念激烈碰撞,导致各类刑事案件也相应层出不穷,据统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每年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约达数百万,这其中不乏大量的轻刑事案件。这些轻刑事案件的审理大量占用了本就十分匮乏的刑事司法资源,从而使得部分急需司法机关介入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因为司法资源的不足而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刑事和解制度则为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提供了一个有效分流渠道。刑事和解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从繁琐的刑事司法步骤中剥离出来,这样有助于刑事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更严重的犯罪案件,使得不同危害程度的罪案得到合理的分流并进行适当及时的处理。其次,刑事和解有利于节约刑事司法资源。由于刑事和解中犯罪人主动承认罪行,因此检察机关不再进行对相关犯罪行为的举证,法院也不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从而降低了刑事司法的成本。因此,刑事和解能降低案件在各个环节的司法资源支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二)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法治社会的建立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相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又给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生存空间和理论基础。作为一种处理刑事案件合理有效的方法,刑事和解制度保护了刑事案件中受害方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顺应了和谐社会关于恢复被刑事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这一发展的需要,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寻求一条崭新的实践思路。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在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努力下恢复了稳定与平衡。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刑事和解不仅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更加强调了现代的法治精神、人权保障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效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刑事和解能够促进受到刑事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除了惩罚、劝解犯罪人的所犯罪行之外,还需要一种能够平衡、修复和消弭受到犯罪破坏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手段。而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犯罪加害方通过财物赔偿或公开的赔礼道歉弥补被害方的物质损害、修复被害人的精神创伤;犯罪人通过出自内心的忏悔,承担应付的责任,避免或者减轻了自己的罪过感和内疚感,从而实现心理上的某种平衡;通过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关系修复将受损的社会公共秩序恢复到原有状态。
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对刑事被害人经济利益的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因为经济赔偿迟迟不能到位而遭受到二次侵害,对其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通过刑事和解,犯罪人能够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因此渴望尽力弥补这么错误,就会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将使得犯罪人免于被起诉,免于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能够减少来自其他人的歧视与偏见,减轻再社会化的阻力。(四)刑事和解能够对犯罪具有一定的预防功能
犯罪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犯罪人能够公然藐视法律,不顾后果的去实施犯罪行为,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其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失败造成的结果,是整个社会对它的一部分成员缺乏应有的关怀所造成的。人是一种社会化的动物,犯罪人也是。如果犯罪人不能够有效地获得社会认同,顺利融入社会,极易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犯罪心理学相关研究表明,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而犯罪心理的形成原于环境中的不良因素与主体的相互作用。一项行之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光要处理案件本身的刑事犯罪关系,更重要的是能过综合层面预防犯罪的过程。刑事和解为犯罪人提供了一个情感自主、相对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和谐的环境下,通过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情感互动,犯罪人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换位思考,恢复其正常的社会感受,产生对社会、被害人的良性负罪心理,从而积极融入社会,减少或消除其再次犯罪的意愿。所以,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犯罪心理的再次形成,从而有利于实现犯罪预防。
【关键词】刑事和解;司法效率;刑罚
近几年来,刑事和解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和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中,日渐得到重视。诸如此方面的理论研究汗牛充栋,立法和司法解释也已经或即将对此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和肯定。本文就刑事和解的实际价值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基本概念(一)刑事和解概念
对于刑事和解概念的认识,我国理论学界主要分为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调解人的作用下,被害人经过与加害人进行协商后对其形成谅解,谅解结果对刑事处分手段产生影响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刑事犯罪中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权益损害并有利于加害人主动改过、重新复归社会;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通过调解人调解,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国家司法机关对双方协商结果予以确认并对加害人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罚或从轻处罚决定的一种新的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一种和解的协议,使得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二)产生背景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兴起,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由于刑事和解案件能在一定程度上凸现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宽”,加之其有利于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偏低的执行率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成为刑事司法领域贯彻和谐社会理论的重要体现,刑事和解也成了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二、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论证(一)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期,各种矛盾频发、不同价值观念激烈碰撞,导致各类刑事案件也相应层出不穷,据统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每年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约达数百万,这其中不乏大量的轻刑事案件。这些轻刑事案件的审理大量占用了本就十分匮乏的刑事司法资源,从而使得部分急需司法机关介入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因为司法资源的不足而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刑事和解制度则为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提供了一个有效分流渠道。刑事和解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从繁琐的刑事司法步骤中剥离出来,这样有助于刑事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更严重的犯罪案件,使得不同危害程度的罪案得到合理的分流并进行适当及时的处理。其次,刑事和解有利于节约刑事司法资源。由于刑事和解中犯罪人主动承认罪行,因此检察机关不再进行对相关犯罪行为的举证,法院也不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从而降低了刑事司法的成本。因此,刑事和解能降低案件在各个环节的司法资源支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二)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法治社会的建立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相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又给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生存空间和理论基础。作为一种处理刑事案件合理有效的方法,刑事和解制度保护了刑事案件中受害方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顺应了和谐社会关于恢复被刑事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这一发展的需要,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寻求一条崭新的实践思路。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在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努力下恢复了稳定与平衡。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刑事和解不仅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更加强调了现代的法治精神、人权保障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效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刑事和解能够促进受到刑事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除了惩罚、劝解犯罪人的所犯罪行之外,还需要一种能够平衡、修复和消弭受到犯罪破坏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手段。而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犯罪加害方通过财物赔偿或公开的赔礼道歉弥补被害方的物质损害、修复被害人的精神创伤;犯罪人通过出自内心的忏悔,承担应付的责任,避免或者减轻了自己的罪过感和内疚感,从而实现心理上的某种平衡;通过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关系修复将受损的社会公共秩序恢复到原有状态。
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对刑事被害人经济利益的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因为经济赔偿迟迟不能到位而遭受到二次侵害,对其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通过刑事和解,犯罪人能够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因此渴望尽力弥补这么错误,就会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将使得犯罪人免于被起诉,免于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能够减少来自其他人的歧视与偏见,减轻再社会化的阻力。(四)刑事和解能够对犯罪具有一定的预防功能
犯罪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犯罪人能够公然藐视法律,不顾后果的去实施犯罪行为,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其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失败造成的结果,是整个社会对它的一部分成员缺乏应有的关怀所造成的。人是一种社会化的动物,犯罪人也是。如果犯罪人不能够有效地获得社会认同,顺利融入社会,极易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犯罪心理学相关研究表明,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而犯罪心理的形成原于环境中的不良因素与主体的相互作用。一项行之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光要处理案件本身的刑事犯罪关系,更重要的是能过综合层面预防犯罪的过程。刑事和解为犯罪人提供了一个情感自主、相对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和谐的环境下,通过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情感互动,犯罪人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换位思考,恢复其正常的社会感受,产生对社会、被害人的良性负罪心理,从而积极融入社会,减少或消除其再次犯罪的意愿。所以,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犯罪心理的再次形成,从而有利于实现犯罪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