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基础理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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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沉默权是现代法制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沉默权制度的理念基础是保障人权与程序正义,而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对立统一的。理性认识和借鉴沉默权制度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 沉默权 理论基础 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沉默权是现代法制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沉默权的肯定是诉讼双方平等主体地位和以诉讼抗辩的方式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弹劾式诉讼模式的基石,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的前提。因此,对沉默权理论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一、沉默权概念
  不同的国家对沉默权的理解不同,大体上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 。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诉才能作为证据采纳,凡是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诉不能作为其定案的根据。
  二、沉默权理念基础
  (一)尊重人的本性。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 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我归罪只有符合或者至少无损其利益时才成为可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作出自己罪轻罪无的辩解,自我归罪显然有悖于人的本性。因此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尊重人的本性的应有反映。
  (二)保障公民权利。
  人权保障是宪政的基本价值,言论自由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这意味着公民可以发表言论也可以不发表言论,因此沉默权的规定是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相一致的,它是言论自由的必然要求。
  (三)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一个人无罪,是不需要自己说明的, 暗含了被告人在自己的人身清白方面不负有任何证明责任,因此承认“无罪推定”,就必然导致沉默权制度的支持。
  (四)程序正当和诉讼公平。
  正当的法律程序能够满足人们对形式合理性或正义性的要求。在正当的、合理的法律程序中,正義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的。赋予被追诉人以沉默权,为被追诉人提供了程序性的保证。这样,诉讼的公平合理就会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为社会所接受,诉讼的公平合理性已经显现出来。
  三、沉默权的保障
  (一)权利告知。
  行为人知悉权利是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控诉方应在讯问前先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以及放弃沉默权所作供述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案。告知的意义在于:不管进行讯问的背景是什么,这样的告知己经独立地、足够地消除嫌疑人的压力并保证嫌疑人知道自己在此时此地行使他的特权是完全自由的。
  (二)律师帮助。
   与沉默权相联系的是侦查期间的律师帮助权,律师主要起到使被道诉者充分理解沉默权等诉讼权利的意义,指导其回答追诉者的提问,并对追诉者的讯问进行监督,防止出现不应有的强迫。
  (三)预防侵权。
  预防侵权规则其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对侦查机关关于在押嫌疑人的约束时间和控制力作了严格限定;(2)对讯问的时间、方法和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制; (3)在当事人主义的陪审程序中,法官有义务在必要时候向陪审团就被告人的沉默做出适当的指示。
  (四)禁止不利结果和侵权救济。
  即禁止因被追诉者行使了沉默权而导致对其不利的结果。一是禁止不利推论和评论,即指不得根据沉默而将其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或发表不利于被追诉者的意见,从而对裁决者施加影响;二是禁止从重处罚,即禁止因被追诉者沉默而对其判处较重的处罚。这一点被视为是对沉默权最为关键的保障。
  对于侵权行为如没有告知沉默权或违反“自愿性标准”所作的陈述,各国主要采用自自证据排除规则与上诉进行救济。
  四、沉默权的负面作用
  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沉默权制度也不例外。沉默权制度的理念基础是保障人权与程序正义,而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对立统一的。当二者处于对立状态中时,沉默权就不利于对犯罪的控制,不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如果对沉默权不加限制无疑会增加追诉机关迅速查明案件的难度,甚至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沉默权成了罪犯的保护伞而使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 因此,对沉默权制度在特定条件下必须加以适度的限制。
  沉默权问题异常复杂,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和社会治安状况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对它的取舍,因此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应立足于国情对沉默权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08级法律硕士专业)
  
  注释:
   http://baike.baidu.com/view/294968.htm.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宋英辉.吴宏耀.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中国法学.1999第2期,第118页.
   崔敏.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89页.
  
  参考文献:
  [1]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
  [2]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程宗璋.论如实陈述义务与反对自我归罪原则.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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