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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免责情形外,我国《海商法》对无单放货要求承运人与无单取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实践中,大量存在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承运人提货。这就使得法律与实践产生了较大分歧。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将使得传统无单放货的责任重新得到规制。本文试图探讨《鹿特丹规则》带来的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