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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古训道:“百善孝为先”、“父母在,不远游”。孝敬父母是几千年中华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也是作为子女应当恪守的最基本的家庭责任。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条款,自其提出到最终入法,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争议。这一“道德入法”能否有效解决“空巢老人”的晚年悲凉之景?笔者认为现今“空巢老人”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立法者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写入法律,有着良好的立法初衷,但是要想让老年人体面有尊严地生活,仅凭一个条文恐怕会收效甚微,还需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
关键词 常回家看看 立法意图
中图分类号:D640 文献标识码:A
一、“常回家看看”具有善良的立法意图
虽然不少学者质疑,将“常回家看看”这样明显具有道德意味的家庭义务转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是法律对道德领域的侵犯。但是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这一道德入法,具有现实的社会背景和善良的立法意图。
不得不承认,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在飞速的发展,但亲情却似乎被越来越物质化的生活所改变。面对如此现实的社会背景,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
二、“常回家看看”面临的尴尬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笔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从道德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目前来说还是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1、如何界定“常”?“常”指的是多长时间一次?是1个星期1次,还是1个月、3个月或者半年一次?谁来界定?用什么方式?是否应对不同情况的子女做不同程度的要求?对于因在外地或国外工作的子女,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做到常回家看看,是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如何追究责任?子女如果做不到常回家看看,如何追究其责任?父母真的可以把子女告上法院吗?如果子女疏于探望问候,导致独居老人死亡多日无人问津,或许还容易追究,但大多情况下很难追究子女的责任,况且不同的父母对自己的子女要求不尽相同。
3、如何保障子女“常”回家?有不少网友吐槽,并不是自己“不愿”常回家看望父母,而是超负荷的工作压力、高昂的交通费用、想都不敢想的“带薪休假”等等,使得子女“不能”常回家看望父母。条文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负有相关的配合义务?
三、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如果“常回家看看”仅是一纸毫无约束力的条文,那么关爱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也只能沦为一场道德劝诫。笔者认为,既然“常回家看看”已经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不妨趁热打铁,借鉴国外对精神赡养的相关立法,完善我国的配套法律法规,为解“空巢老人”的晚年之苦筑起一道更为坚厚的法律之墙。
1、细化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出台实施细则,对“常回家看看”中的“常”进行明确的量化规定,并对子女在外地或国外工作等特殊情形进行例外规定。比如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的义务,包括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也做了明确规范,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2、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特征。首先,对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例如新加坡于1995年11月颁布的《赡养父母法》中规定,凡拒绝赡养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发现被告确实未遵守《赡养父母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有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其次,应充分保障子女“探亲假”的权利,如可规定员工每年享有数次带薪回家看望父母的假期,当父母生病的时候可以请病假等,并对违反此类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惩罚。
3、出台“常回家看看”的鼓励政策。比如韩国政府为弘扬儒教提倡的孝义精神,通过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孝顺子女的孝义,实施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韩国建设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最高可在申购房屋时加上3分。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又比如日本政府规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韩国、日本等国家的规定,出台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赡养老人良好风气的鼓励政策,如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造条件让员工“常回家”的企业给予补偿或者奖励;对赡养老人到一定岁数以上的子女,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的补贴等。
(作者:本科学历,现工作于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常回家看看 立法意图
中图分类号:D640 文献标识码:A
一、“常回家看看”具有善良的立法意图
虽然不少学者质疑,将“常回家看看”这样明显具有道德意味的家庭义务转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是法律对道德领域的侵犯。但是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这一道德入法,具有现实的社会背景和善良的立法意图。
不得不承认,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在飞速的发展,但亲情却似乎被越来越物质化的生活所改变。面对如此现实的社会背景,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
二、“常回家看看”面临的尴尬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笔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从道德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目前来说还是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1、如何界定“常”?“常”指的是多长时间一次?是1个星期1次,还是1个月、3个月或者半年一次?谁来界定?用什么方式?是否应对不同情况的子女做不同程度的要求?对于因在外地或国外工作的子女,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做到常回家看看,是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如何追究责任?子女如果做不到常回家看看,如何追究其责任?父母真的可以把子女告上法院吗?如果子女疏于探望问候,导致独居老人死亡多日无人问津,或许还容易追究,但大多情况下很难追究子女的责任,况且不同的父母对自己的子女要求不尽相同。
3、如何保障子女“常”回家?有不少网友吐槽,并不是自己“不愿”常回家看望父母,而是超负荷的工作压力、高昂的交通费用、想都不敢想的“带薪休假”等等,使得子女“不能”常回家看望父母。条文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负有相关的配合义务?
三、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如果“常回家看看”仅是一纸毫无约束力的条文,那么关爱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也只能沦为一场道德劝诫。笔者认为,既然“常回家看看”已经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不妨趁热打铁,借鉴国外对精神赡养的相关立法,完善我国的配套法律法规,为解“空巢老人”的晚年之苦筑起一道更为坚厚的法律之墙。
1、细化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出台实施细则,对“常回家看看”中的“常”进行明确的量化规定,并对子女在外地或国外工作等特殊情形进行例外规定。比如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的义务,包括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也做了明确规范,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2、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特征。首先,对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例如新加坡于1995年11月颁布的《赡养父母法》中规定,凡拒绝赡养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发现被告确实未遵守《赡养父母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有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其次,应充分保障子女“探亲假”的权利,如可规定员工每年享有数次带薪回家看望父母的假期,当父母生病的时候可以请病假等,并对违反此类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惩罚。
3、出台“常回家看看”的鼓励政策。比如韩国政府为弘扬儒教提倡的孝义精神,通过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孝顺子女的孝义,实施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韩国建设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最高可在申购房屋时加上3分。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又比如日本政府规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韩国、日本等国家的规定,出台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赡养老人良好风气的鼓励政策,如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造条件让员工“常回家”的企业给予补偿或者奖励;对赡养老人到一定岁数以上的子女,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的补贴等。
(作者:本科学历,现工作于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