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反思及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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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撤诉既是法院的结案方式,也是当事人外分其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典型离婚案的案例分析,进行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探究,明确其应有的制度品格,剖析其制度现状,发掘其制度缺陷,并进一步定位其价值取向,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理由。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撤诉 结案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基本情况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或者出现法定情形,视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我国民诉法规定了撤诉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申请撤诉,一种是法庭按照当事人的某种事实行为推定出当事人撤诉意愿,因此按照撤诉处理。之所以允许上诉后又撤诉的程序,一方面是考虑到当事人既有诉诸诉讼的权利,又有私下解决的权利,当事人的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而且,当事人撤诉的原因,可能是没有充足的时间去收集证据,或者开庭时间自己暂时无法安排,如果等证据收集充分了或者时间充裕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起诉。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当事人撤诉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时候应该对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受到了他人胁迫,是否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是否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通过将最终批准的权利放在法院身上,一方面既保证了对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这是一种看起来较为合理的程序设计。
  二、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反思——以一起离婚案为例的分析
  我国民事撤诉的制度却为规避法律的行为留下了漏洞。近些年来,以撤诉结案的案件的比例大大的上升,撤诉已经成为仅次于调解的第二大结案方式。但是,需要注意这些数据的背后并不都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按照法理,撤诉合意,是民事诉讼契约的一种,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和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内在要求,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合法基础。撤诉合意是一种私法行为,其虽不能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但仍具有一定的私法上的效力。
  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院法官的意志在当事人的撤诉中起了很大作用。在每年的最后一两个月,法院通常是不受理新的案件的,而且在这不受理新的案件的个把月中,法官还会通过各种渠道去动员原告当事人撤诉,通常会告知当时人说先撤诉然后等来年再撤诉,这种情况其实也是单个的法官出于自身考虑的无奈之举,但却导致本来就已经非常紧张的诉讼资源更加紧张,在当事人撤诉之前所调动的物力人力和搜集到的证据,等到当事人来年起诉的时候又要重新走一遍流程。
  随着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发展,如今离婚诉讼已经十分常见。有一个案子是这样的:任某和陈某是对合法登记的夫妻,但两人感情不和因此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庭如期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开始后,任某认为陈某长期不照顾家庭,却在法庭上声称在工作十分繁忙的情况下,仍然抽出时间陪孩子陪老婆是在撒谎,忍不住在法庭上大骂陈某是骗子是流氓和一些不文明的话。法庭当庭制止,而任某一气之下离开法庭,庭审中断。而后法庭发出传票,任某仍不到庭。因此法官做出裁定,原告任某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并且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后任某咨询相关的法律专家,发现自己交了钱没打成官司,悔不当初。
  笔者认为法官裁定按照撤诉处理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是不合常理。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大部分的人并不是法律专家,对诉讼过程中某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楚,因此,就需要身为法律专家的法官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对某些行为的法律后果行使释明权,使得当事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之后合理的做出反应。但是,本案中法院仅仅是发出传票,而没有另行通知如拒不到庭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就匆匆做了撤诉裁定书。此种做法实在欠妥。而原告在没有掌握相关的法律后果的信息的情况下,其拒不到庭的行为不能说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按照撤诉处理的这种规定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重构之路
  在当前的情况下,法律将撤诉的批准权交给法院实际上已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不仅没办法通过法官的审查去保护原告的撤诉权,而且反而会构成对原告撤诉权的侵犯。法律规定,原告在撤诉的时候,如果法官认为有迹象当事人受到了胁迫或者其他的外力干扰,或者原告的撤诉已经构成了对被告利益的侵害,那么就可以驳回原告的撤诉申请。而法律赋予了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却又没有设置一定的限制措施和救济手段。照理说,在驳回当事人撤诉申请的同时,法院应该做出裁定并且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这个驳回撤诉申请的裁定是原告当事人撤诉权救济的一个重要证据。但是我国民诉法虽然规定了撤诉权,却没有规定这一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应该如何救济,这是一种遗憾!
  因此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撤诉制度中如何对撤诉的程序进行细化以及设置撤诉权利或者由于撤诉而导致其他权利受侵犯的救济程序,是个较为关键的问题,唯有如此才能既保留法院对当事人撤诉的必要干预的情况下,又充分地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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