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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以修正案的方式对我国刑罚体系进行修改,这对于推进我国刑罚制度建设产生一定的利好影响。传统上刑法学术界大多以规范分析与价值原则为导向对此进行评析,往往易造成路径羁绊,束缚研究视角。为此,需要在刑罚体系制度设计中引入经验或实证的方式,特别是经济学分析范式予以探究,而刑罚威慑理论又是该分析方式的基石,在刑罚确定性与严厉性的最优化前提下,确保各个刑种、刑度成本收益的均衡,以此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及其体系。
关键词 经济学分析 刑罚体系 刑罚威慑
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交往易会产生纠纷,严重会引发权益侵害,众所周知其侵害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一般相对较低的实害或危险往往通过民事规范予以调整,而对于具有稍严重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本身已具有公害性质,难以完全做到外部成本内部化豍。因此,需要对这类行为——犯罪,建立一种额外机制——刑罚,予以规范。
一、刑罚制度建立的有效性
随着社会发展、交往的复杂性,处理严重纠纷需要刑罚制度的建立,而如何构建就存在一个机制设计的有效性问题。笔者认为,建立有效刑罚制度有必要从刑罚威慑理论和刑罚设置的社会成本收益角度予以展开。
(一) 刑罚的威慑理论
刑罚的威慑,主要指国家投入一定量的预防犯罪的资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律本身是一种资源,本身具有有限性,在一定社会时期内所提供的法律资源是有限的,而刑罚诞生的其一重要目的就是预防。而预防犯罪,需要资源的投入,经济学告诉我们,法律是由国家专属,本身是一种国家资源。在刑法中设置何种刑罚,怎样设置刑罚是由国家根据其需求来决定。有学者提出将资源投入分为:一是国家为了体现刑罚严厉性而投入的刑罚量,包括刑罚的制定与执行;二是为了增加刑罚确定性和刑罚及时性而对公安、检察、法院等系统的投入豎。由于国家法律资源在一定时期内总量有限,不同资源组合会产生不同的威慑,具体来说,国家获取同样的犯罪威慑,既可以保持刑罚的确定性减少,相应增加刑罚的严厉性。又可保持刑罚的严厉性减少,相应增加刑罚确定性或及时性。但由于存在边际替代递减,申言之,随着刑罚严厉性惩罚的过度投入,由于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刑罚确定性投入急剧减少,所获得的威慑性自然降低。另外,需要考察的是国家对设置威慑机制的投入。国家在一定时期资源投入存在有限定量,在相同的支出下,可以形成不同配置下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确定性的有效组合,国家投入资源越多,分配刑罚的确定性与严厉性的能力便越强,通过两者恰当匹配,便易可形成最优或最有效组合。
由于刑罚的确定性主要指立案、侦查、起诉、司法判决等环节的资源投入,而刑罚严厉性强调刑罚的建构与执行,特别是刑罚体系的完善。因为在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确定性的有效组合下,刑罚确定性资源投入既定,加之刑罚确定性是“系统工程”,从建构方面来看必须深入分析系统内的有效组合,因为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豏为此,既要强调内部各刑种、刑度的协调,又要强调整个体系的外在完善。如何更好协调内部要素间的关系和完善情况从成本收益分析亦就尤为必要。
(二) 刑罚的成本收益分析
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同的犯罪行为,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轻重程度存在差异。若针对不同犯罪行为采取相同的惩罚力度,对于理性犯罪人在平衡行为所获收益与付出成本(包括惩罚)之间,力求实施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对社会危害性程度相较放弃的行为要大。同样,对于相同犯罪行为不同犯罪程度,以及不同犯罪后果方面往往亦会同样适用。因此,在等量资源投入下,依据罪行轻重不同分配不同刑罚严厉性,阶梯型机制设计要比等同化投入有效,即轻罪轻判,重罪重判,轻罚与重罚之间要依据成本收益均衡下达到最佳的威慑、预防效果。据此,下面从刑种、刑度方面具体分析:
1、资格刑
主要指资格的限制,诸如限制行为人参加相应的管理或参政以及其他活动,或对其名誉、声誉评价的减损,荣誉的限制与剥夺等。国家在刑罚设置中设立该制度,维护、投入成本相对较少,本身只涉及部分资格的限制和其他相应性活动,不影响犯罪行为人从事其他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创造更多价值的活动。另外,资格具有稀缺性,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对罪犯而言其成本是剥夺某种资格后,重新获取非常困难。豐而刑度方面,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以时间作为衡量,时间越长,则惩罚力度越大,这需要依据其行为危害性程度,力求成本收益均衡下罪与刑均衡。
2、财产刑
财产型主要指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处置措施,是国家对罪犯实施的具有经济效用的办法。财产权的限制本身对人的活动没有产生影响,其优势在于:首先,财产执行成本相对较低;其次,形成个人财富向国家转移,间接地提供国家管控犯罪的物质基础;最后,随着罚金数额的增长,犯罪威慑效果也更为明显。推行财产刑,无形中国家对管控犯罪的投入支出增加,威慑效果调整到更高层面,管控犯罪效果显著增强。现实中,财产刑中的罚金刑表现尤为明显。刑度方面,往往以数量作为与衡量犯罪轻重的标准,在罪刑成本收益均衡下,罪行越重,财产判罚越多。
3、自由刑
强调对罪犯自由权的剥夺与限制。自由刑相较财产刑,执行成本相对较高。局限性明显:其一,限制了罪犯的自由,作为劳动力,劳动要素资源流动受阻,从事社会生产,创造价值的能力被剥夺;其二,提高了执行、管理、维护的成本,通过修建监狱,增派人员管理,无形中加大成本投入;最后,对于长期的自由权剥夺往往会产生出狱后与社会脱节,易陷入再次犯罪的怪圈。
但优势亦存在。首先,惩罚方式基于自身特有性质与财产刑存在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其次,产生心里威慑,限制自由要比限制财产的心里痛苦程度要大。正如有学者提出监禁能够给罪犯带来“耻辱”,耻辱是一种有价值信息,能够帮助别人做出正确选择并且可以估算出来豑;再次,在限制、剥夺自由期间,犯罪寻利机会减少,而在刑度方面,自由刑的严厉程度往往以时间为衡量维度,时间长短与罪行重轻呈正相关。 4、生命刑
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一般又称死刑或极刑。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笔者认为其缺陷大于优势。从优势上看,首先能够彻底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其次能给罪犯和社会一般人产生极大的威慑效果。但其缺陷亦为明显:第一,死刑的成本高昂,既包括审判、复核、执行成本,又包括监管、身心治疗、法律援助成本等;第二,错判的机会成本较高,错判错执导致结果无法挽回;第三,肉体上消灭劳动力,同时伴随人性上的残忍与不人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趋势,而我国短期内废除可能性小,如何寻求替代性方案汲取其优势又甚为必要。自由刑存在时间长短,随着投入成本增加,刑罚的严厉性亦相应增加,比如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其刑罚严厉性达到最大;而死刑只有一种执行方式,本身投入成本相对固定,且刑罚严厉性高,若判决、执行存在错误,结果便难以挽回,而自由刑在严厉性很高阶段,能够达到类似于死刑的效果,且存在错误挽回的可能性。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评价
我国刑罚体系确立于1979年,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我国的刑罚体系的主刑、附加刑以及非刑罚方法都进行了修改,形成当前的刑罚体系,下面依次分析:
(一)主刑方面
首先,管制方面。管制是指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但不予关押而将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措施,本质是对自由权的限制,属于自由刑范畴。我国《刑法》第38条对管制作了规定,且《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对《刑法》第38条作了补充规定,引入了禁止令和社区矫正制度。禁止令本身类似于广义上的资格刑,限定从事相应的活动而不影响罪犯其他能力的发挥,本身执行成本相对较低,易于罪犯在社会中自我改造。对于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下,充分利用社会、社区资源,以及正式约束机制与非正式约束机制多重组合对罪犯进行改造、教育,对于国家而言投入成本较低,而受益较高。不足方面,由于起步晚,相应的制度配套设施缺乏,目前仅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两个文件。豒总体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符合一定的经济效益。
其次,拘役方面。拘役是指短期罪犯的人身自由,《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相对而言期限短,而又由国家机关执行,所获收益绩效有限,因为期限短,改造、预防的目的难以充分显现,有效威慑力欠缺。
再次,有期徒刑方面。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属于自由刑,《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期限跨度大,时间越长投入成本越高。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一条体现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弥补部分成本的投入。对于涉及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刑期,这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强化对自由刑期限的限制,相较原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0年,期限延长,笔者认为是考量重罪行而又不能判无期的一种替代方案措施。
复次,无期徒刑方面。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亦属于最严厉自由刑,但现实中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故而,实践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都最终回归社会,只有极少数例外。豓相较有期徒刑投入成本高,但其存在对于死刑的废除拥有一定的替代作用。
最后,死刑方面。死刑又为生命刑,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以前最多高达68种犯罪可以判处死刑,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判处死刑的规定,废除主要集中在市场经济、社会管理领域,且偏向于法定犯,缩小判处死刑的罪名,本身具有进步性。但力度不够,死刑范围总体偏重。另外,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体现进步性,但年龄过于偏高。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2008年中国公民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老年人的心里能力变化,国内外均有调查显示,70岁以上老年人的认识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迅速下降。国际上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标准,多数国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都不高于70周岁。豔
(二)附加刑方面
首先,罚金方面。指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执行成本相对较低,同时不影响生产力价值创造。《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依据犯罪轻重调整罚金刑度。目前来看,我国罚金刑在所有刑罚所占比例较低,无限额罚金比例偏高,如《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成为附加刑,地位不高。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方面。指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处罚方法。属于资格刑,是对政治资格的剥夺与限制,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政治权利包括选择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虽执行本身具有投入成本不高的特点,但对于参政偏好强烈的罪犯,政治权利的剥夺机会成本高,对其威慑的作用大,收益高。而对参政、理政意愿不强的罪犯,威慑效果偏低,绩效不显著。
最后,没收财产方面。指没收一部或全部财产归于国家的处罚措施。本身属于财产刑,但执行成本相较罚金较高,如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券人请求,应当偿还”,执行中需要有甄别过程,存在牵连无辜的可能性。 (三)非刑罚方面
非刑罚处理方面主要存在于《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尽量在减少法律资源投入下,引入非刑罚调节机制,在国家相应机关主持、监督下,私人间内部化成本,强调正式约束机制与非正式约束机制的配套,衔接使用。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建议
刑罚体系的完善任重而道远,既不能理想化的制度建设而忽略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因时而动,因势而变,本文通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论证刑罚制度的有效性,在刑罚确定性与严厉性的最优化下,平衡成本收益分析,完善刑罚制度及体系。下面分别从国家宏观层面,以及刑罚体系内部微观层面提出适量建议。
(一)宏观层面
第一,紧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加大刑罚制度建设的投入。随着中国国力的提高,国家掌控资源能力增强,国家的财政收入持续增加,应适度加大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投入,而在刑罚中,既要加大对刑罚立法量的投入,也要增加刑罚执行量的投入,为提高刑罚威慑性效果提供充分的物质基础与保障。
第二,在刑罚的确定性与刑罚的严厉性之间做出平衡刑罚的确定性强调在求刑、公正判决、司法公信力方面的资源投入,刑罚的严厉性指在刑罚体系的建构,刑罚制度的威慑效果以及刑罚执行方面的作用,充分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平衡。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同时充分考量两者间投入所获绩效,适时调整两者的投入比例,力争积极有效地发挥刑罚“刀把子”的功能。
第三,罪刑均衡下考量成本与收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轻罪轻判,重判重判,在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均衡原则下,充分考察行为人危害行为所造成负外部性的程度,以及采取多大的刑罚威慑。在这两者之间必须考量多大的威慑能够起到惩罚、教育、预防的效果,又要考量资源投入的利用率,在有限资源下发挥效益最大化。
(二)微观层面
第一,资格刑方面。弱化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色彩,扩大资格刑的范围,比如涉及对名誉、荣誉权资格的剥夺与限制,最好将剥夺政治权利扩大一般类权利与资格,然后细化具体权利的限制与剥夺。
第二,罚金刑方面。提高罚金刑在刑罚处罚中的比重,减少无限额罚金的设置,应多规定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如优化倍数罚金、比例罚金、倍比罚金的协调、分配。完善罚金的执行和缴纳方式,建立必要的第三方缴纳机构。力争提高罚金刑地位,使之上升为主刑之一。
第三,自由刑方面。立足轻刑非监狱化理念,管制刑相较社区监督投入成本大,而且收益不明显,今后应立足向社区服务、监督方面发展,力争建立社区服务刑,这样既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又要发挥行政、民事规范的强制、约束作用,同时得到社会道德、社区习俗的教育、感化。拘役方面应设置与罚金刑的替代措施,建立罚金易科制度。有期徒刑中规范劳动改造,提高罪犯的生产、自食其力能力。对于无期徒刑,一方面随着死刑的减少甚至废除趋势,应朝着对死刑替代的理念去设置,提高实际执行期限,若死刑废除可设置为强制性的终身自由剥夺,另一方面,对于稍轻微罪行但不宜适用有期徒刑的,可适用非强制性的终身自由剥夺,依据罪犯的可改造性、悔罪表现,期限可裁量,并且可适用减刑、假释。这样既能减少投入成本,又能达到犯罪威慑效果。
第四,生命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判处死刑的规定,本身有很大进步性。当前的中国,还不宜过快的废除死刑,死刑制度改革应以废除死刑为目标并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跟随社会发展逐步削减死刑罪名。过快、过急虽减少成本投入但易造成刑罚威慑效果大打折扣,应充分考虑死刑改革在长期中所产生的预期收益。短期内强化死缓的制度价值,长期内协调好与无期徒刑之间的替代。
最后,刑罚的完善不仅仅强调每个刑种、刑度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发挥体系内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和有机联系,因此应最终确立起社区服务刑,罚金刑与自由刑为主体,附加资格刑的四位一体的刑种模式,在平衡成本收益下形成轻重有序,协调紧凑的刑罚体系。从而整体上完善刑罚的严厉性所带来的威慑效果。
注释:
经济学上指生产的外部效应,此指某人的行为带给他人或社会的不利损害或危险影响。
卢现祥,刘大洪.法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304.
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405.
易绮丽.刑罚体系的再思考[J].今日湖北,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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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j.gov.cn/sqjzbgs/content/2012-02/15/content_3887867.htm?node =30091 ,2014年5月4日最后访问。
康均心.刑法学——制度·学说·案例[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77.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宏观问题探讨〉[J].法治研究,2011(5).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关键词 经济学分析 刑罚体系 刑罚威慑
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交往易会产生纠纷,严重会引发权益侵害,众所周知其侵害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一般相对较低的实害或危险往往通过民事规范予以调整,而对于具有稍严重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本身已具有公害性质,难以完全做到外部成本内部化豍。因此,需要对这类行为——犯罪,建立一种额外机制——刑罚,予以规范。
一、刑罚制度建立的有效性
随着社会发展、交往的复杂性,处理严重纠纷需要刑罚制度的建立,而如何构建就存在一个机制设计的有效性问题。笔者认为,建立有效刑罚制度有必要从刑罚威慑理论和刑罚设置的社会成本收益角度予以展开。
(一) 刑罚的威慑理论
刑罚的威慑,主要指国家投入一定量的预防犯罪的资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律本身是一种资源,本身具有有限性,在一定社会时期内所提供的法律资源是有限的,而刑罚诞生的其一重要目的就是预防。而预防犯罪,需要资源的投入,经济学告诉我们,法律是由国家专属,本身是一种国家资源。在刑法中设置何种刑罚,怎样设置刑罚是由国家根据其需求来决定。有学者提出将资源投入分为:一是国家为了体现刑罚严厉性而投入的刑罚量,包括刑罚的制定与执行;二是为了增加刑罚确定性和刑罚及时性而对公安、检察、法院等系统的投入豎。由于国家法律资源在一定时期内总量有限,不同资源组合会产生不同的威慑,具体来说,国家获取同样的犯罪威慑,既可以保持刑罚的确定性减少,相应增加刑罚的严厉性。又可保持刑罚的严厉性减少,相应增加刑罚确定性或及时性。但由于存在边际替代递减,申言之,随着刑罚严厉性惩罚的过度投入,由于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刑罚确定性投入急剧减少,所获得的威慑性自然降低。另外,需要考察的是国家对设置威慑机制的投入。国家在一定时期资源投入存在有限定量,在相同的支出下,可以形成不同配置下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确定性的有效组合,国家投入资源越多,分配刑罚的确定性与严厉性的能力便越强,通过两者恰当匹配,便易可形成最优或最有效组合。
由于刑罚的确定性主要指立案、侦查、起诉、司法判决等环节的资源投入,而刑罚严厉性强调刑罚的建构与执行,特别是刑罚体系的完善。因为在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确定性的有效组合下,刑罚确定性资源投入既定,加之刑罚确定性是“系统工程”,从建构方面来看必须深入分析系统内的有效组合,因为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豏为此,既要强调内部各刑种、刑度的协调,又要强调整个体系的外在完善。如何更好协调内部要素间的关系和完善情况从成本收益分析亦就尤为必要。
(二) 刑罚的成本收益分析
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同的犯罪行为,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轻重程度存在差异。若针对不同犯罪行为采取相同的惩罚力度,对于理性犯罪人在平衡行为所获收益与付出成本(包括惩罚)之间,力求实施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对社会危害性程度相较放弃的行为要大。同样,对于相同犯罪行为不同犯罪程度,以及不同犯罪后果方面往往亦会同样适用。因此,在等量资源投入下,依据罪行轻重不同分配不同刑罚严厉性,阶梯型机制设计要比等同化投入有效,即轻罪轻判,重罪重判,轻罚与重罚之间要依据成本收益均衡下达到最佳的威慑、预防效果。据此,下面从刑种、刑度方面具体分析:
1、资格刑
主要指资格的限制,诸如限制行为人参加相应的管理或参政以及其他活动,或对其名誉、声誉评价的减损,荣誉的限制与剥夺等。国家在刑罚设置中设立该制度,维护、投入成本相对较少,本身只涉及部分资格的限制和其他相应性活动,不影响犯罪行为人从事其他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创造更多价值的活动。另外,资格具有稀缺性,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对罪犯而言其成本是剥夺某种资格后,重新获取非常困难。豐而刑度方面,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以时间作为衡量,时间越长,则惩罚力度越大,这需要依据其行为危害性程度,力求成本收益均衡下罪与刑均衡。
2、财产刑
财产型主要指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处置措施,是国家对罪犯实施的具有经济效用的办法。财产权的限制本身对人的活动没有产生影响,其优势在于:首先,财产执行成本相对较低;其次,形成个人财富向国家转移,间接地提供国家管控犯罪的物质基础;最后,随着罚金数额的增长,犯罪威慑效果也更为明显。推行财产刑,无形中国家对管控犯罪的投入支出增加,威慑效果调整到更高层面,管控犯罪效果显著增强。现实中,财产刑中的罚金刑表现尤为明显。刑度方面,往往以数量作为与衡量犯罪轻重的标准,在罪刑成本收益均衡下,罪行越重,财产判罚越多。
3、自由刑
强调对罪犯自由权的剥夺与限制。自由刑相较财产刑,执行成本相对较高。局限性明显:其一,限制了罪犯的自由,作为劳动力,劳动要素资源流动受阻,从事社会生产,创造价值的能力被剥夺;其二,提高了执行、管理、维护的成本,通过修建监狱,增派人员管理,无形中加大成本投入;最后,对于长期的自由权剥夺往往会产生出狱后与社会脱节,易陷入再次犯罪的怪圈。
但优势亦存在。首先,惩罚方式基于自身特有性质与财产刑存在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其次,产生心里威慑,限制自由要比限制财产的心里痛苦程度要大。正如有学者提出监禁能够给罪犯带来“耻辱”,耻辱是一种有价值信息,能够帮助别人做出正确选择并且可以估算出来豑;再次,在限制、剥夺自由期间,犯罪寻利机会减少,而在刑度方面,自由刑的严厉程度往往以时间为衡量维度,时间长短与罪行重轻呈正相关。 4、生命刑
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一般又称死刑或极刑。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笔者认为其缺陷大于优势。从优势上看,首先能够彻底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其次能给罪犯和社会一般人产生极大的威慑效果。但其缺陷亦为明显:第一,死刑的成本高昂,既包括审判、复核、执行成本,又包括监管、身心治疗、法律援助成本等;第二,错判的机会成本较高,错判错执导致结果无法挽回;第三,肉体上消灭劳动力,同时伴随人性上的残忍与不人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趋势,而我国短期内废除可能性小,如何寻求替代性方案汲取其优势又甚为必要。自由刑存在时间长短,随着投入成本增加,刑罚的严厉性亦相应增加,比如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其刑罚严厉性达到最大;而死刑只有一种执行方式,本身投入成本相对固定,且刑罚严厉性高,若判决、执行存在错误,结果便难以挽回,而自由刑在严厉性很高阶段,能够达到类似于死刑的效果,且存在错误挽回的可能性。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评价
我国刑罚体系确立于1979年,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我国的刑罚体系的主刑、附加刑以及非刑罚方法都进行了修改,形成当前的刑罚体系,下面依次分析:
(一)主刑方面
首先,管制方面。管制是指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但不予关押而将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措施,本质是对自由权的限制,属于自由刑范畴。我国《刑法》第38条对管制作了规定,且《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对《刑法》第38条作了补充规定,引入了禁止令和社区矫正制度。禁止令本身类似于广义上的资格刑,限定从事相应的活动而不影响罪犯其他能力的发挥,本身执行成本相对较低,易于罪犯在社会中自我改造。对于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下,充分利用社会、社区资源,以及正式约束机制与非正式约束机制多重组合对罪犯进行改造、教育,对于国家而言投入成本较低,而受益较高。不足方面,由于起步晚,相应的制度配套设施缺乏,目前仅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两个文件。豒总体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符合一定的经济效益。
其次,拘役方面。拘役是指短期罪犯的人身自由,《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相对而言期限短,而又由国家机关执行,所获收益绩效有限,因为期限短,改造、预防的目的难以充分显现,有效威慑力欠缺。
再次,有期徒刑方面。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属于自由刑,《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期限跨度大,时间越长投入成本越高。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一条体现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弥补部分成本的投入。对于涉及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刑期,这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强化对自由刑期限的限制,相较原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0年,期限延长,笔者认为是考量重罪行而又不能判无期的一种替代方案措施。
复次,无期徒刑方面。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亦属于最严厉自由刑,但现实中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故而,实践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都最终回归社会,只有极少数例外。豓相较有期徒刑投入成本高,但其存在对于死刑的废除拥有一定的替代作用。
最后,死刑方面。死刑又为生命刑,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以前最多高达68种犯罪可以判处死刑,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判处死刑的规定,废除主要集中在市场经济、社会管理领域,且偏向于法定犯,缩小判处死刑的罪名,本身具有进步性。但力度不够,死刑范围总体偏重。另外,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体现进步性,但年龄过于偏高。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2008年中国公民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老年人的心里能力变化,国内外均有调查显示,70岁以上老年人的认识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迅速下降。国际上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标准,多数国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都不高于70周岁。豔
(二)附加刑方面
首先,罚金方面。指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执行成本相对较低,同时不影响生产力价值创造。《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依据犯罪轻重调整罚金刑度。目前来看,我国罚金刑在所有刑罚所占比例较低,无限额罚金比例偏高,如《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成为附加刑,地位不高。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方面。指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处罚方法。属于资格刑,是对政治资格的剥夺与限制,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政治权利包括选择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虽执行本身具有投入成本不高的特点,但对于参政偏好强烈的罪犯,政治权利的剥夺机会成本高,对其威慑的作用大,收益高。而对参政、理政意愿不强的罪犯,威慑效果偏低,绩效不显著。
最后,没收财产方面。指没收一部或全部财产归于国家的处罚措施。本身属于财产刑,但执行成本相较罚金较高,如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券人请求,应当偿还”,执行中需要有甄别过程,存在牵连无辜的可能性。 (三)非刑罚方面
非刑罚处理方面主要存在于《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尽量在减少法律资源投入下,引入非刑罚调节机制,在国家相应机关主持、监督下,私人间内部化成本,强调正式约束机制与非正式约束机制的配套,衔接使用。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建议
刑罚体系的完善任重而道远,既不能理想化的制度建设而忽略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因时而动,因势而变,本文通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论证刑罚制度的有效性,在刑罚确定性与严厉性的最优化下,平衡成本收益分析,完善刑罚制度及体系。下面分别从国家宏观层面,以及刑罚体系内部微观层面提出适量建议。
(一)宏观层面
第一,紧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加大刑罚制度建设的投入。随着中国国力的提高,国家掌控资源能力增强,国家的财政收入持续增加,应适度加大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投入,而在刑罚中,既要加大对刑罚立法量的投入,也要增加刑罚执行量的投入,为提高刑罚威慑性效果提供充分的物质基础与保障。
第二,在刑罚的确定性与刑罚的严厉性之间做出平衡刑罚的确定性强调在求刑、公正判决、司法公信力方面的资源投入,刑罚的严厉性指在刑罚体系的建构,刑罚制度的威慑效果以及刑罚执行方面的作用,充分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平衡。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同时充分考量两者间投入所获绩效,适时调整两者的投入比例,力争积极有效地发挥刑罚“刀把子”的功能。
第三,罪刑均衡下考量成本与收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轻罪轻判,重判重判,在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均衡原则下,充分考察行为人危害行为所造成负外部性的程度,以及采取多大的刑罚威慑。在这两者之间必须考量多大的威慑能够起到惩罚、教育、预防的效果,又要考量资源投入的利用率,在有限资源下发挥效益最大化。
(二)微观层面
第一,资格刑方面。弱化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色彩,扩大资格刑的范围,比如涉及对名誉、荣誉权资格的剥夺与限制,最好将剥夺政治权利扩大一般类权利与资格,然后细化具体权利的限制与剥夺。
第二,罚金刑方面。提高罚金刑在刑罚处罚中的比重,减少无限额罚金的设置,应多规定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如优化倍数罚金、比例罚金、倍比罚金的协调、分配。完善罚金的执行和缴纳方式,建立必要的第三方缴纳机构。力争提高罚金刑地位,使之上升为主刑之一。
第三,自由刑方面。立足轻刑非监狱化理念,管制刑相较社区监督投入成本大,而且收益不明显,今后应立足向社区服务、监督方面发展,力争建立社区服务刑,这样既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又要发挥行政、民事规范的强制、约束作用,同时得到社会道德、社区习俗的教育、感化。拘役方面应设置与罚金刑的替代措施,建立罚金易科制度。有期徒刑中规范劳动改造,提高罪犯的生产、自食其力能力。对于无期徒刑,一方面随着死刑的减少甚至废除趋势,应朝着对死刑替代的理念去设置,提高实际执行期限,若死刑废除可设置为强制性的终身自由剥夺,另一方面,对于稍轻微罪行但不宜适用有期徒刑的,可适用非强制性的终身自由剥夺,依据罪犯的可改造性、悔罪表现,期限可裁量,并且可适用减刑、假释。这样既能减少投入成本,又能达到犯罪威慑效果。
第四,生命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判处死刑的规定,本身有很大进步性。当前的中国,还不宜过快的废除死刑,死刑制度改革应以废除死刑为目标并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跟随社会发展逐步削减死刑罪名。过快、过急虽减少成本投入但易造成刑罚威慑效果大打折扣,应充分考虑死刑改革在长期中所产生的预期收益。短期内强化死缓的制度价值,长期内协调好与无期徒刑之间的替代。
最后,刑罚的完善不仅仅强调每个刑种、刑度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发挥体系内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和有机联系,因此应最终确立起社区服务刑,罚金刑与自由刑为主体,附加资格刑的四位一体的刑种模式,在平衡成本收益下形成轻重有序,协调紧凑的刑罚体系。从而整体上完善刑罚的严厉性所带来的威慑效果。
注释:
经济学上指生产的外部效应,此指某人的行为带给他人或社会的不利损害或危险影响。
卢现祥,刘大洪.法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304.
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405.
易绮丽.刑罚体系的再思考[J].今日湖北,2012(10).
陈国富.法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08-209.
http://www.moj.gov.cn/sqjzbgs/content/2012-02/15/content_3887867.htm?node =30091 ,2014年5月4日最后访问。
康均心.刑法学——制度·学说·案例[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77.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宏观问题探讨〉[J].法治研究,2011(5).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