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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取证活动受到上述条款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