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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教育部工作要点中,针对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问题,发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其中重点提到“开展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这应该说是很有意义的,将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中国高等院校的学术委员还存在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学术委员会作用的发挥。比如最近科技部在处理一起高等院校某学者虚报科技进步奖的事件中,举报人感叹说,这一事件之所以迁延数年之久不能得到解决,除了校领导的维护之外,学术委员会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认真反思此类现象背后的原因,虽然存在极为复杂的社会因素,但有两个原因是主要的:一是在体制上不配套。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往往归学校行政领导,缺乏独立运作的权力,尤其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没有设置相应的领导机构,如出现学术腐败以及其他学术弊端时往往受到本单位行政部门的干扰。二是大多数校学术委员会的负责人都由学校行政领导兼任,从而严重地受到行政化力量的干扰。许多校领导为了维护本单位的所谓“形象”与个人政绩,往往轻描淡写、草率马虎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从而助长了学术腐败的不良风气。
而这两点又都归结到高校行政化泛滥这一核心问题上。作为制衡高校行政化的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应该有独立运作的权力,应该受到上级相应机构的强有力支持,并认真选择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办事公道的人作为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高校的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不能由校行政领导兼任,而应由学术水平高、在群众中影响大的资深教授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教授推举产生,而不能由行政领导指派。推举方式可以院系作为基本单位,按教授数量的多少分配名额。初次建立学术委员会时,少部分委员可以由了解教授情况的校长提名作为候选人,但比例不应超过全体委员的1/3。
其次,学术委员的选举应制定相应的任职标准,比如担任教授年限、学术水平、人品学风等,尤其是要有敢于坚持学术原则与敢于对不良学术行为进行批评的正直品行。凡是有过抄袭、剽窃等学风不端行为者不能拥有参选的资格。此外,学术委员会应制定严格的章程与权限范围。学校对学术委员的领导应体现在对其章程内容的把关与运行中对章程执行的监督,而不是对其应有学术权力的干涉。
再次,各高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委与纪检有负责监督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权力。无论是作为组织的学术委员会还是委员个人,必须高度负责,公平公正。凡是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其处理方法不是直接介入干预,而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凡是属于学术委员会的整体问题,须向上一级学术机构反映;凡是涉及委员个人的问题,则向该委员所属的学术委员会反映,并由学术委员会作出处理。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应设置相应的学术仲裁机构,以构成完整的学术委员会体制。
目前,一些高等院校已经在建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方面进行了可贵的探索。比如复旦大学的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已基本从行政权力中独立出来,最重要的标志便是行政领导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的职务。首都师范大学也在2010年11月成立了独立的学术委员会,校领导与部处负责人均不介入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也由各院系教授直接选举产生。这些举措都在高等院校去行政化与学术权力独立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这还仅仅是个别院校,距离中国高校建立健全的学术机制还有很远的路程。
因此,建议教育主管部门成立调研机构,认真调查研究这些新出现的现象,并形成初步的方案,会将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机构建设得更加独立、更加健全、更加学术化,从而在学风建设与学术纯洁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左东岭 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院长)
但是,目前中国高等院校的学术委员还存在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学术委员会作用的发挥。比如最近科技部在处理一起高等院校某学者虚报科技进步奖的事件中,举报人感叹说,这一事件之所以迁延数年之久不能得到解决,除了校领导的维护之外,学术委员会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认真反思此类现象背后的原因,虽然存在极为复杂的社会因素,但有两个原因是主要的:一是在体制上不配套。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往往归学校行政领导,缺乏独立运作的权力,尤其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没有设置相应的领导机构,如出现学术腐败以及其他学术弊端时往往受到本单位行政部门的干扰。二是大多数校学术委员会的负责人都由学校行政领导兼任,从而严重地受到行政化力量的干扰。许多校领导为了维护本单位的所谓“形象”与个人政绩,往往轻描淡写、草率马虎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从而助长了学术腐败的不良风气。
而这两点又都归结到高校行政化泛滥这一核心问题上。作为制衡高校行政化的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应该有独立运作的权力,应该受到上级相应机构的强有力支持,并认真选择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办事公道的人作为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高校的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不能由校行政领导兼任,而应由学术水平高、在群众中影响大的资深教授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教授推举产生,而不能由行政领导指派。推举方式可以院系作为基本单位,按教授数量的多少分配名额。初次建立学术委员会时,少部分委员可以由了解教授情况的校长提名作为候选人,但比例不应超过全体委员的1/3。
其次,学术委员的选举应制定相应的任职标准,比如担任教授年限、学术水平、人品学风等,尤其是要有敢于坚持学术原则与敢于对不良学术行为进行批评的正直品行。凡是有过抄袭、剽窃等学风不端行为者不能拥有参选的资格。此外,学术委员会应制定严格的章程与权限范围。学校对学术委员的领导应体现在对其章程内容的把关与运行中对章程执行的监督,而不是对其应有学术权力的干涉。
再次,各高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委与纪检有负责监督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权力。无论是作为组织的学术委员会还是委员个人,必须高度负责,公平公正。凡是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其处理方法不是直接介入干预,而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凡是属于学术委员会的整体问题,须向上一级学术机构反映;凡是涉及委员个人的问题,则向该委员所属的学术委员会反映,并由学术委员会作出处理。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应设置相应的学术仲裁机构,以构成完整的学术委员会体制。
目前,一些高等院校已经在建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方面进行了可贵的探索。比如复旦大学的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已基本从行政权力中独立出来,最重要的标志便是行政领导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的职务。首都师范大学也在2010年11月成立了独立的学术委员会,校领导与部处负责人均不介入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也由各院系教授直接选举产生。这些举措都在高等院校去行政化与学术权力独立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这还仅仅是个别院校,距离中国高校建立健全的学术机制还有很远的路程。
因此,建议教育主管部门成立调研机构,认真调查研究这些新出现的现象,并形成初步的方案,会将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机构建设得更加独立、更加健全、更加学术化,从而在学风建设与学术纯洁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左东岭 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