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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这种压力促使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转变。笔者认为,在尊重市场内在机制的前提下,加强政府调控方法是中国明智的选择。这就给经济法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要积极发挥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经济法;再分配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2010年工作重点,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2010年2月3日,胡锦涛在省部级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研讨班上讲话,结合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对我国当前经济状况做出了准确分析,指出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更加突显出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表面上是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冲击,实质上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我们必须见事早、行动快、积极应对,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添推动力。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自上世纪80年代末已经提出来,那时的提法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只不过这种提法淹没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浪潮之中,因为当时中国经济刚刚放开,市场经济在曲折中发展,原始资本正在积累,尚不具备经济模式转变的问题,而这次金融危机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促使我国不得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经济法肩负使命
观世界各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两条路径:一是单纯的依靠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调节,自然发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上百年的时间。例如,英国仅依靠市场内在机制,大约花了200年的时间才实现了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变;二是在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调控和政策引导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动力,可以大大提高单纯依靠市场内在机制调整的效率,大大缩短产业演进周期,以时间换取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例如,日本依靠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双重合力,仅用了30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产业升级,完成了经济结构调整。
中国经济法是伴随着上世纪的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一部法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在尊重市场内在调节机制的前提下,积极发挥政府调控能力,是解决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难题的良药。然而政府的调控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这就暗示了经济法在当下语境内有了新的使命。中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必将意味着一场激烈的经济变革,各方利益集团相互博弈,争取话语权或物质利益,因此,必须加大经济法的促进与再分配功能在这种经济变革之中的作用,调节各方利益,保护弱势群体。
三、经济法的路径选择
解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问题赋予了经济法新的使命,也给经济法提出了新的路径选择。在经济法学界有些学者关于建设中国未来经济法时曾提出过自己的构想,自己的路径。如陈云良教授提出了“转轨经济法学”,该说认为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轨时期,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法理论不能解读转轨中国的现实问题,西方范式不适应中国国情。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法应当着重解决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为了区别于西方范式的经济法,让人自觉意识到它的特殊性,我们将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称之为转轨经济法,研究转轨时期的经济法现象的学说就是转轨经济法学。笔者认为,该学说存在着一大理论误区,即使用西方的经济法范式来套中国经济现状,殊不知过去为西方经济学为瞻的经济学家,也承认西方经济学理论无法解释中国经济发展问题,故在国外有着“中国问题”一说,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困境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不成熟及其体制性障碍。西方的东西需“拿来”,但必须基于在清楚认识中国国情的基础之上。陈教授的观点只会形成一些务虚的伪命题,不会给中国的经济发展现实开出良方。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市场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经济法要控制行政垄断和国家干预,使得国家干预在法律之下,一面培育市场一面促进经济发展。张守文教授也提出了“促进性经济法”的学说,该说认为旨在通过法定的鼓励性手段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笔者认为,经济法可以分为促进型经济法和禁止型经济法,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促进型经济法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确实令人惊叹,同样禁止型经济法也发挥了重大作用,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制保障。研究该说可以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
实用理性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反抽象主义的实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在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中起过重要的作用。所以研究经济法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时,要尽量少谈些主义,多谈些问题。在引进西方制度时,要认真研究这种法律制度制定的背景和方向,由于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共同性,中国尚处于“发展阶段”,前进中不可避免地碰到西方国家已经发生过的问题,所以要认真研究制度的成因和实际运作当中的利和弊,以避免引进来“水土不服”。还要结合中国实际问题和中国的经济发展路径,确定该不该引进,哪些可以引进。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积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当中的重大作用:
(一)加大经济法立法工作。经济法发展方式转变不是单一的,是经济发展内各要素相互协调同时进行的。尽量把经济法的理念融入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之中,真正解决中国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中的问题。在这种激烈的变革当中有一些常规问题在发展中遇到了挑战,也有些新问题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不断出现,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出现新的变异,所以要积极应对。一些新发生的问题也要积极面对,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以及各国的救市政策与法律为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很好的范本。要加强金融行业的立法工作,积极应对中国未来发展中金融行业的风险。一些新兴行业如房地产部门法律缺位,造成如今房地产行业走到失控边缘,所以必须加大房地产立法,做到有法必依。
(二)加大经济法执法工作。必须加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意识,对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违法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垄断市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绝不宽恕,维持市场纯洁,维持市场稳定,特别是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一定要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行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一定严格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手中权力,与市场主体发生寻租行为,产生腐败。广泛开展经济法宣传教育活动。
(三)设立公益诉讼。在这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中,会出现许多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现象,像侵犯个人利益的现象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等方式解决。但是一些侵犯公共利益的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也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等解决,民事诉讼当中有权提起诉讼的人须为利益相关者,由于是公共利益,缺乏真正的利益主体,造成无人保护的局面。市场主体是自利的,他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市场本身又具有“近视”的性格,也就是说,他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有必要采用公益诉讼的方法解决公共利益缺位的局面。
(四)积极发挥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把经济法的再分配理念融入到经济法立法、执法等活动中去。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在尊重市场内在调节机制,维护多劳多得的前提下,调节过高收入。由于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中,一些新兴法律的缺位和不健全,容易使一部分人暴富起来,而另一部分人衰败下去。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即为明证,使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像这种情况在以后必须予以纠正。也有部分人因为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因其正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变成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实际上是权利的缺位所导致。必须要对这部分人进行补偿,激励健全长效机制保护这部分人的利益,以达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云良.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选择[J].现代法学,2006,(03).
[2] 张守文.轮促进型经济法[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
[3] 俞吾金.中国传统文化的政治诉求[J].探索与争鸣,2009,(04).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经济法;再分配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2010年工作重点,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2010年2月3日,胡锦涛在省部级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研讨班上讲话,结合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对我国当前经济状况做出了准确分析,指出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更加突显出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表面上是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冲击,实质上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我们必须见事早、行动快、积极应对,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添推动力。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自上世纪80年代末已经提出来,那时的提法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只不过这种提法淹没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浪潮之中,因为当时中国经济刚刚放开,市场经济在曲折中发展,原始资本正在积累,尚不具备经济模式转变的问题,而这次金融危机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促使我国不得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经济法肩负使命
观世界各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两条路径:一是单纯的依靠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调节,自然发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上百年的时间。例如,英国仅依靠市场内在机制,大约花了200年的时间才实现了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变;二是在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调控和政策引导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动力,可以大大提高单纯依靠市场内在机制调整的效率,大大缩短产业演进周期,以时间换取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例如,日本依靠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双重合力,仅用了30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产业升级,完成了经济结构调整。
中国经济法是伴随着上世纪的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一部法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在尊重市场内在调节机制的前提下,积极发挥政府调控能力,是解决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难题的良药。然而政府的调控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这就暗示了经济法在当下语境内有了新的使命。中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必将意味着一场激烈的经济变革,各方利益集团相互博弈,争取话语权或物质利益,因此,必须加大经济法的促进与再分配功能在这种经济变革之中的作用,调节各方利益,保护弱势群体。
三、经济法的路径选择
解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问题赋予了经济法新的使命,也给经济法提出了新的路径选择。在经济法学界有些学者关于建设中国未来经济法时曾提出过自己的构想,自己的路径。如陈云良教授提出了“转轨经济法学”,该说认为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轨时期,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法理论不能解读转轨中国的现实问题,西方范式不适应中国国情。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法应当着重解决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为了区别于西方范式的经济法,让人自觉意识到它的特殊性,我们将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称之为转轨经济法,研究转轨时期的经济法现象的学说就是转轨经济法学。笔者认为,该学说存在着一大理论误区,即使用西方的经济法范式来套中国经济现状,殊不知过去为西方经济学为瞻的经济学家,也承认西方经济学理论无法解释中国经济发展问题,故在国外有着“中国问题”一说,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困境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不成熟及其体制性障碍。西方的东西需“拿来”,但必须基于在清楚认识中国国情的基础之上。陈教授的观点只会形成一些务虚的伪命题,不会给中国的经济发展现实开出良方。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市场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经济法要控制行政垄断和国家干预,使得国家干预在法律之下,一面培育市场一面促进经济发展。张守文教授也提出了“促进性经济法”的学说,该说认为旨在通过法定的鼓励性手段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笔者认为,经济法可以分为促进型经济法和禁止型经济法,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促进型经济法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确实令人惊叹,同样禁止型经济法也发挥了重大作用,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制保障。研究该说可以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
实用理性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反抽象主义的实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在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中起过重要的作用。所以研究经济法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时,要尽量少谈些主义,多谈些问题。在引进西方制度时,要认真研究这种法律制度制定的背景和方向,由于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共同性,中国尚处于“发展阶段”,前进中不可避免地碰到西方国家已经发生过的问题,所以要认真研究制度的成因和实际运作当中的利和弊,以避免引进来“水土不服”。还要结合中国实际问题和中国的经济发展路径,确定该不该引进,哪些可以引进。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积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当中的重大作用:
(一)加大经济法立法工作。经济法发展方式转变不是单一的,是经济发展内各要素相互协调同时进行的。尽量把经济法的理念融入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之中,真正解决中国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中的问题。在这种激烈的变革当中有一些常规问题在发展中遇到了挑战,也有些新问题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不断出现,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出现新的变异,所以要积极应对。一些新发生的问题也要积极面对,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以及各国的救市政策与法律为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很好的范本。要加强金融行业的立法工作,积极应对中国未来发展中金融行业的风险。一些新兴行业如房地产部门法律缺位,造成如今房地产行业走到失控边缘,所以必须加大房地产立法,做到有法必依。
(二)加大经济法执法工作。必须加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意识,对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违法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垄断市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绝不宽恕,维持市场纯洁,维持市场稳定,特别是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一定要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行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一定严格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手中权力,与市场主体发生寻租行为,产生腐败。广泛开展经济法宣传教育活动。
(三)设立公益诉讼。在这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中,会出现许多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现象,像侵犯个人利益的现象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等方式解决。但是一些侵犯公共利益的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也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等解决,民事诉讼当中有权提起诉讼的人须为利益相关者,由于是公共利益,缺乏真正的利益主体,造成无人保护的局面。市场主体是自利的,他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市场本身又具有“近视”的性格,也就是说,他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有必要采用公益诉讼的方法解决公共利益缺位的局面。
(四)积极发挥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把经济法的再分配理念融入到经济法立法、执法等活动中去。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在尊重市场内在调节机制,维护多劳多得的前提下,调节过高收入。由于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中,一些新兴法律的缺位和不健全,容易使一部分人暴富起来,而另一部分人衰败下去。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即为明证,使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像这种情况在以后必须予以纠正。也有部分人因为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因其正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变成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实际上是权利的缺位所导致。必须要对这部分人进行补偿,激励健全长效机制保护这部分人的利益,以达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云良.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选择[J].现代法学,2006,(03).
[2] 张守文.轮促进型经济法[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
[3] 俞吾金.中国传统文化的政治诉求[J].探索与争鸣,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