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原则与“疑罪从轻”原则的实践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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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张家叔侄,"真凶"张海峰,"女神探"聂海芬,"刑侦耳目"袁连芳,鹤壁马廷新案,刑讯逼供,冤假错案,新刑诉法。
  2001年,袁连芳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在杭州被判刑6年,但他却没有依法进监狱服刑,反而被关押在守所里。2003年春节后,他被关押到了千里之外的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与当时鹤壁市下辖的浚县发生的一起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同监。按马被无罪释放之后的说法,自己是在不堪折磨后,听从了袁连芳的"诱导",才同意"自首"的。那份自首材料也是出自袁连芳的手笔。马廷新自供:"我说不是我杀的人,我不知道怎么写。他(袁连芳)就給我写。"马廷新每次提审回来,说过哪句话,这位狱中"大哥"都了如指掌。
  2004年4月,袁又现身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张辉同号。当时,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正是一起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而警方根本没有掌握任何物证痕迹,一进监室,袁就多次问张辉"有没有做过",张否认后便遭到了袁的毒打。此案一审有罪判决中的26条证据几乎都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只有袁连芳作证称: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
  2004年4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该报道称,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聂海在侦破张氏叔侄案过程中,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2006年6月杭州高院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15年有期徒刑。2011年11月,张氏叔侄案得以曝光,震动浙江政法系统。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了评查组。2012年4月,在浙江省委政法委复查之后,浙江高院立案重审。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 2013年2月9日,除夕,张高发收到了浙江高院再审决定书。2013年3月20日,浙江高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进行了再审,因涉隐私,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3月26日,浙江高院再审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无罪释放后,张家叔侄提出国家赔偿和冤案补偿,多项合计金额为702万元。
  张氏叔侄冤案昭雪,再次印证了赵作海式冤案的办案逻辑和审案思维。这样的"中国式"冤案屡见不鲜,令人疑惑重重,为什么被告人的清白,只能依靠"亡者归来"或者真凶浮现来证明?下面笔者将从"疑罪从无"理论原则与"疑罪从轻"实践原则的冲突的角度对张家叔侄冤案进行理论分析。
  首先,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从法律上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原则。刑事诉讼法实施十几年来,"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被运用于我国各级司法实践工作,成效是十分显著的,但由于长期实行"疑罪从轻"、"疑罪从缓",我国实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密切相关。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现在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被载入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当中,或被国际性文件所采用。1998年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而在刑事诉讼中首次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这项原则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同时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的合理部分,但又不同于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从"无罪推定"原则中派生出来的。所谓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认定被告人犯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处理结果。
  根据刑诉法第162条的规定,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最终结果有两种: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无罪判决又分两种:一种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包括被告人根本未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被告人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第二种是有原因的宣告无罪,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这种情形是指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才被宣告无罪,这就是"疑罪从无"的表现。
  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标准以"疑罪"的认定为核心。这里所谓的疑罪案件,就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虽经反复侦查、调查,但所得证据仍不足以确认有罪且又无法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得证据难以确定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情节轻重无法确认,也就无法确认是否构成犯罪,简而言之即以程序上现有的证据,难以确定罪与非罪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有两点: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二是证据确实、充分。笔者认为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事实方面。从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四大构成要件,且四项要件缺一不可。疑罪案件,则是指案件事实的构成上有某个或某些缺陷的案件,而且某个或某些缺陷足以导致案件罪与非罪认定处于两难,无法确认。(二)证据方面。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疑罪从无"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得以确立和推行,这是一个进步。但是,"疑罪从无"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某些偏差,对于如何运用疑罪从无原则存在一定的分歧,各级法院的作法也千差万别,甚至出现一些不合理的司法现象,如: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再理、疑案搁置等。作为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全面理解疑罪从无的立法本意,更要在实践中彻底转变观念正确适用法律。
  参考资料:
  [1]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第178 页。
  [2] 胡云腾、段启俊:"疑罪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52-153页。
  [3] 冯殿美、赵为:"论疑案的处理",《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1996年第4期,第23页。
  [4] 邱兴隆:"有利被告论研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第146页。
  [5] 冯殿美、赵为:"论疑案的处理",《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1996年第4期,第24页。
  [6]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1页。
  [7] 蔡圣伟:"论罪疑唯轻原则之本质及其适用",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229-266页。
  [8] 胡云腾、段启俊:"疑罪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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