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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子女为了偿还他们欠下的债务,不得不挑起生活的重担,一分一分攒钱,一笔一笔偿还……”这种励志情节在很多影视剧中都曾出现。“父债子偿”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已经成了一件约定俗成的事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父债真的需要子偿吗?
特邀专家 古晓丹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家提示:
“父债子偿”并非无条件
咬定“父债子还”或“一笔勾销”都是不对的。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对本规定应当作如下理解:
一是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反之,无权利则无义务。二是在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时,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继承人没有义务偿还。当然,自愿全部清偿的也可以。
因此,是否要偿还父亲留下的债务,关键在于子女是否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如果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则需要偿还父亲欠下的债。但这笔债是有限度的,即在子女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如父亲生前欠下外债5万元,但其留下的遗产仅3万元,则继承人需在3万元的限度内承担偿还责任。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父亲在世 ——
《中国家庭教育消费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家庭教育月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44%,其中学前教育阶段消费成为除大学教育消费以外最大的支出项,小学生成为参加培训班最主要的人员,超过80%的家长希望孩子在小学阶段参加培训班。
从 2011年至今,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的教育消费纠纷案件持续递增,2011年近60起,2012年100起,2013年截至5月底44起……
不幸患癌 状告儿子来“买单”
“虽然这些年,儿子一直跟他母亲一起生活,但我一直支付给他抚养费,还供他上完了大学。如今我身患重病,欠了那么多债,他却置之不理……”一想到儿子的无情,杨平声泪俱下。
事情要从1980年说起。
当时,杨平跟前妻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了儿子小利。最开始,一家人过得甜蜜美满,但没多久,杨平夫妻就因琐碎的小事吵得不可开交。到了1991年,杨平两人离婚,小利由妻子抚养,杨平每月支付抚养费30元。
杨平明白,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很大。为此,他尽全力完成父亲的责任,在小利考上大学后,杨平还是一如既往按月寄出100元到1000元不等的生活费,放假的时候还会多给一些。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04年小利大学毕业,从那之后,杨平就没再给小利寄钱了。
2012年3月,杨平被诊断患上食道癌,其精神受到巨大打击,但最让他感到难过的是,儿子小利没有一个慰问电话,更别说主动来照顾自己了。
由于这些年独自生活,杨平没有多少积蓄,一场病下来花了10多万元,除了花光全部积蓄外,还找亲友借了6万多。此时的杨平担心死神随时降临,又怕无力偿还债务,于是他请求小利代为偿还,可令他失望的是,小利拒绝了他的请求。
一怒之下,杨平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偿还债务共10万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我供他读大学,至少给了3万元的生活费,如今我生病了,他从不来医院看望。”杨平声泪俱下地告诉法官,他生病借债,小利应当“父债子还”,同时还应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庭審时,小利没有现身,他的代理人表示,小利承认父亲多年来所尽的抚养义务,他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但拒绝“父债子还”。
律师说法
赡养费应支付
父债子还没道理
杨平要求儿子承担自己因病所产生的债务,是没有道理的。但杨平身患重病,其子应承担相应扶助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杨平借钱治病产生的债务由他自己偿还。作为儿子的小利,在父亲身患重病亟待治疗时,应承担相应的扶助义务。
父亲去世 ——
债主追债 要求“父债子偿”
“我父亲意外去世后,他的两个债主朋友就开始讨债,我把父亲的全部家产都变卖了,但还是没能还清,如今他们又将我告上了法庭……”谈起父亲袁明去世后遇到的一系列家庭变故,袁晓涛悲从中来。
袁晓涛的父亲袁明生前开了一家鞋厂。
2009年7月,因资金周转不开,袁明向朋友陈霖、赵旭分别借款11万元、10万元,约定2年内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次年1月,袁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指定儿子袁晓涛为受益人。
由于袁明的制鞋厂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他还没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李、陈二人的欠款时,就因交通事故去世了。随后,2011年底,他经营的制鞋厂也宣告破产,工厂的资产被债权人陈霖、赵旭分割,即便这样,袁明所欠的债务还是没能全部还清。
为此,袁晓涛变卖了父亲的所有家产进行还债,但最后仍欠李、陈二人共计7万元,袁晓涛表示父亲再无财产可供偿债。
本来感到无奈的李、陈二人在得知一件事情后,又开始变得兴奋起来。他们得知袁明车祸去世后,袁晓涛从保险公司处获赔保险金8万元,二人认为父债理应子还,于是向袁晓涛提出,应将他所得的保险金用于抵偿袁明生前所欠债务。对此,袁晓涛却不同意,最终双方闹至法院。
法院的判决结果让袁晓涛感到欣慰,对陈霖、赵旭所诉请的以袁晓涛向保险公司索赔的8万元保险金抵偿其父生前所欠债务,法院予以了驳回——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此案中,保险金应属于受益人合法财产,不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身故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律师说法
父债子还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
“父债子还”的成立条件是“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父债子还”。本案中,袁明去世时留下大量债务,儿子已变卖他的全部家产偿还欠款,并无任何遗产可供继承,也就无需代替父亲偿债。此外,袁明生前投保时已明确其子袁晓涛为受益人,所以这笔8万元保险金并非袁明遗产,而是属于袁晓涛个人所有,因此债权人陈霖、赵旭无权要求用它偿还债务。
父亲失踪 ——
答应替父还债 转头后悔赖账
“当初债主追上门,说我父亲因做生意向他们借了92万元至今未还。我当时也没多想就写了借条,同意‘父债子偿’,可后来仔细一想,父亲失踪了这么多年了,有没有这笔债务谁也说不清……”同意为父亲还债的陈建在支付一个月利息后,就反悔了……
债主的名字叫林龙,林龙说,2005年,陈建的父亲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陆续向其借款或要求其代借。于是,林龙前后共向其借款达92万元。在借款之后,陈建父亲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始终都没有偿还就找不到人了。
2011年3月,林龙找到陈建讨要债务,陈建当下就同意了承担父亲拖欠的全部债务92万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然而,在支付了一个月利息后,陈建就后悔了。之后,再沒能拿到钱的林龙将陈建告进了法院。
庭审中,陈建说,借条是是基于双方是亲戚关系,在对方威胁、强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此外,在父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他误解了父亲的借款行为。
“父亲已经不知去向,这笔债务是否真的存在根本无法得到确认,而且债务转移也没有得到父亲同意。”
然而,法院认为,陈建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因为陈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借条中,他已经向林龙清楚地表明了,其父向林龙所借92万,自2011年3月20日起由其承担,并进一步约定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且向林龙支付了12800元,正好是92万本金一个月的利息。
最关键的是,陈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写具借条时存在误解或者威胁、强迫等不得已的情形,可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最终,法院一审判陈建偿还92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债务转移了 后悔也没用
本案中,陈建之父虽然不知道去向,但未经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其财产未被代管或发生继承的情况下,这笔债仍应由陈建之父承担。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陈建不但写下“父债子还”的借条等字据,且实际支付了一个月利息的行为,也显示出他本人愿意替父扛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胁迫等情况下,陈建不能反悔,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借条,可视为双方之间订立的债务转让合同,合同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转让合同成立后,最初的债务人则没有还债义务,形成了债务转让关系。
(案例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父债真的需要子偿吗?
特邀专家 古晓丹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家提示:
“父债子偿”并非无条件
咬定“父债子还”或“一笔勾销”都是不对的。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对本规定应当作如下理解:
一是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反之,无权利则无义务。二是在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时,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继承人没有义务偿还。当然,自愿全部清偿的也可以。
因此,是否要偿还父亲留下的债务,关键在于子女是否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如果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则需要偿还父亲欠下的债。但这笔债是有限度的,即在子女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如父亲生前欠下外债5万元,但其留下的遗产仅3万元,则继承人需在3万元的限度内承担偿还责任。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父亲在世 ——
《中国家庭教育消费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家庭教育月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44%,其中学前教育阶段消费成为除大学教育消费以外最大的支出项,小学生成为参加培训班最主要的人员,超过80%的家长希望孩子在小学阶段参加培训班。
从 2011年至今,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的教育消费纠纷案件持续递增,2011年近60起,2012年100起,2013年截至5月底44起……
不幸患癌 状告儿子来“买单”
“虽然这些年,儿子一直跟他母亲一起生活,但我一直支付给他抚养费,还供他上完了大学。如今我身患重病,欠了那么多债,他却置之不理……”一想到儿子的无情,杨平声泪俱下。
事情要从1980年说起。
当时,杨平跟前妻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了儿子小利。最开始,一家人过得甜蜜美满,但没多久,杨平夫妻就因琐碎的小事吵得不可开交。到了1991年,杨平两人离婚,小利由妻子抚养,杨平每月支付抚养费30元。
杨平明白,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很大。为此,他尽全力完成父亲的责任,在小利考上大学后,杨平还是一如既往按月寄出100元到1000元不等的生活费,放假的时候还会多给一些。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04年小利大学毕业,从那之后,杨平就没再给小利寄钱了。
2012年3月,杨平被诊断患上食道癌,其精神受到巨大打击,但最让他感到难过的是,儿子小利没有一个慰问电话,更别说主动来照顾自己了。
由于这些年独自生活,杨平没有多少积蓄,一场病下来花了10多万元,除了花光全部积蓄外,还找亲友借了6万多。此时的杨平担心死神随时降临,又怕无力偿还债务,于是他请求小利代为偿还,可令他失望的是,小利拒绝了他的请求。
一怒之下,杨平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偿还债务共10万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我供他读大学,至少给了3万元的生活费,如今我生病了,他从不来医院看望。”杨平声泪俱下地告诉法官,他生病借债,小利应当“父债子还”,同时还应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庭審时,小利没有现身,他的代理人表示,小利承认父亲多年来所尽的抚养义务,他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但拒绝“父债子还”。
律师说法
赡养费应支付
父债子还没道理
杨平要求儿子承担自己因病所产生的债务,是没有道理的。但杨平身患重病,其子应承担相应扶助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杨平借钱治病产生的债务由他自己偿还。作为儿子的小利,在父亲身患重病亟待治疗时,应承担相应的扶助义务。
父亲去世 ——
债主追债 要求“父债子偿”
“我父亲意外去世后,他的两个债主朋友就开始讨债,我把父亲的全部家产都变卖了,但还是没能还清,如今他们又将我告上了法庭……”谈起父亲袁明去世后遇到的一系列家庭变故,袁晓涛悲从中来。
袁晓涛的父亲袁明生前开了一家鞋厂。
2009年7月,因资金周转不开,袁明向朋友陈霖、赵旭分别借款11万元、10万元,约定2年内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次年1月,袁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指定儿子袁晓涛为受益人。
由于袁明的制鞋厂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他还没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李、陈二人的欠款时,就因交通事故去世了。随后,2011年底,他经营的制鞋厂也宣告破产,工厂的资产被债权人陈霖、赵旭分割,即便这样,袁明所欠的债务还是没能全部还清。
为此,袁晓涛变卖了父亲的所有家产进行还债,但最后仍欠李、陈二人共计7万元,袁晓涛表示父亲再无财产可供偿债。
本来感到无奈的李、陈二人在得知一件事情后,又开始变得兴奋起来。他们得知袁明车祸去世后,袁晓涛从保险公司处获赔保险金8万元,二人认为父债理应子还,于是向袁晓涛提出,应将他所得的保险金用于抵偿袁明生前所欠债务。对此,袁晓涛却不同意,最终双方闹至法院。
法院的判决结果让袁晓涛感到欣慰,对陈霖、赵旭所诉请的以袁晓涛向保险公司索赔的8万元保险金抵偿其父生前所欠债务,法院予以了驳回——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此案中,保险金应属于受益人合法财产,不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身故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律师说法
父债子还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
“父债子还”的成立条件是“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父债子还”。本案中,袁明去世时留下大量债务,儿子已变卖他的全部家产偿还欠款,并无任何遗产可供继承,也就无需代替父亲偿债。此外,袁明生前投保时已明确其子袁晓涛为受益人,所以这笔8万元保险金并非袁明遗产,而是属于袁晓涛个人所有,因此债权人陈霖、赵旭无权要求用它偿还债务。
父亲失踪 ——
答应替父还债 转头后悔赖账
“当初债主追上门,说我父亲因做生意向他们借了92万元至今未还。我当时也没多想就写了借条,同意‘父债子偿’,可后来仔细一想,父亲失踪了这么多年了,有没有这笔债务谁也说不清……”同意为父亲还债的陈建在支付一个月利息后,就反悔了……
债主的名字叫林龙,林龙说,2005年,陈建的父亲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陆续向其借款或要求其代借。于是,林龙前后共向其借款达92万元。在借款之后,陈建父亲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始终都没有偿还就找不到人了。
2011年3月,林龙找到陈建讨要债务,陈建当下就同意了承担父亲拖欠的全部债务92万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然而,在支付了一个月利息后,陈建就后悔了。之后,再沒能拿到钱的林龙将陈建告进了法院。
庭审中,陈建说,借条是是基于双方是亲戚关系,在对方威胁、强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此外,在父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他误解了父亲的借款行为。
“父亲已经不知去向,这笔债务是否真的存在根本无法得到确认,而且债务转移也没有得到父亲同意。”
然而,法院认为,陈建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因为陈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借条中,他已经向林龙清楚地表明了,其父向林龙所借92万,自2011年3月20日起由其承担,并进一步约定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且向林龙支付了12800元,正好是92万本金一个月的利息。
最关键的是,陈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写具借条时存在误解或者威胁、强迫等不得已的情形,可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最终,法院一审判陈建偿还92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债务转移了 后悔也没用
本案中,陈建之父虽然不知道去向,但未经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其财产未被代管或发生继承的情况下,这笔债仍应由陈建之父承担。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陈建不但写下“父债子还”的借条等字据,且实际支付了一个月利息的行为,也显示出他本人愿意替父扛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胁迫等情况下,陈建不能反悔,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借条,可视为双方之间订立的债务转让合同,合同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转让合同成立后,最初的债务人则没有还债义务,形成了债务转让关系。
(案例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