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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国是终身教育思想的故乡,其终身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对其他国家的终身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法国健全的终身教育立法。本文简介了法国终身教育政策与立法的发展进程,分析了其政策与立法的特点,探讨了其发展趋势,阐述了法国经验对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启示与借鉴作用。
【关键词】法国 终身教育 政策与立法 启示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5-0042-02
近年来,终身教育逐步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的一种教育形式。法国作为终身教育思想的故乡,其终身教育对世界各国的终身教育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国是最早使用“终身教育”这一术语的国家,关于终身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在18世纪末已日见端倪。迄今为止,法国的终身教育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与其较为完善的终身教育立法是分不开的。
一、法国终身教育的相关政策与立法简述
从18世纪末至今,法国终身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已发展了两个世纪,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及其过程中,不难看出其所颁布的政策、法规对于“终身教育”概念的理解主要是指学校教育终了后的继续教育及学校教育后的继续职业教育。尤其是近五十年来,法国为了增加成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高教育层次和扩大教育年限。
1.初步探索时期(1789年-1968年)
早在大革命时期,法国著名教育思想家孔多塞(Coadorcet)就提出了有关公共教育制度的学校后继续教育应组织化和义务化的思想。1919年,法国政府就颁布了《阿斯杰法》,开始重视成人初等教育;1938年,法国劳动部提出了“工人培训”计划,开展成人职业速成培训;1947年,法国议会接受了“教育改革计划委员会”提出的《郎之万——瓦隆教育改革方案》,该方案规定“青年离校后仍继续接受社会教育”;1957年、1961年和1978年三次通过法案规定了雇员的教育假;1959年,通过了法律保障雇员在培训计划中接受补助金的权利;1960年,《高等教育基本法》规定大学要协助推行终身教育,开设继续职业教育课程;1963年,《职业培训法》把发展继续教育作为国家政策,从法律上固定下来;1966年,第892号法令强调对职工培训的计划和督导,建立了部委兼职业培训委员会,并原则上承认了雇员享受继续培训假的权利;1968年,第1249号法令提出了“教育休假”津贴制度。
2.发展完善时期(1971年-至今)
1971年,法国颁布了被认为是终身教育史上的里程碑的继续职业教育法,即《终身继续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和《企业主承担初等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法》,对国民的义务和权利、教育经费、带薪培训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还就经费补充的办法、增收职业训练税和加重企业主的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培训假”补充法令强制各企业资助继续教育;1984年,《职业继续教育改革法》重申职工除有权享受教育假外,经费由国家认可的机构负责筹集,并根据参加培训的人数、时间、培训内容、水平等标准拨发,雇主应为职业继续教育提供经费,还确立了国家对继续教育的监督和检查制度。1998年,法国又制定了振兴终生学习政策执行体制的法律,以求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的执行体制及措施、经费、机构建设等。进入21世纪后,为了衔接好“学”与“用”之间的关系,出台的法律、法规则更注重职业认证方面的发展。2002年颁布了名为《社会现代化法》(SocialModernization)的法案,开始了全面的职业培训系统改革。该法案提出了一个使生活经验得以认证的新型制度,即“经验获得认证”(VAE)制度,有效减轻了培训工作,起到社会推广的作用。这一认证制得到了大力的推广和实施,并于2007年产生了一份关于该认证制的结果报告。2004年颁布的一项关于继续教育的新法《终身职业培训和社会对话法》中规定:“所有履行不定期合同的工薪者,每年可以享有接受20小时培训个人权利。这一年度权利可以累积6年,即120小时。”并创建了新型的职业化合同,便于青年和成年求职者通过各种教育途径与企业相结合,以此获得公认的职业资格。此后,法国政府还颁发了一系列有助于促进职业教育和培训效率、质量的法律法规,为终身教育的实现和发展付诸了不懈的努力。
二、法国终身教育政策与立法的特点
1.顺应本国发展需求
“终身教育”正式提出之后,在充分认识到本国成人接受教育程度不足时,法国及时制定并颁布《高等教育方向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成人的教育程度提高到高等教育层次,使教育的年限和程度都有了质的飞跃,至此高等院校成为了成人接受教育的一个重要机构,并延续到了现在。近年来,社会的飞速发展,职业的频繁更替,亟需缩短人们获取认证的时限,为此法国又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经验获得认证”制度,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律,使职业培训与“经验认证”紧密结合。以上种种,不难看出法国对终身教育所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都是及时地顺应本国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使得终身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快速持续地发展。
2.以立法形式确保成人继续学习的权利
终身教育思想之所以起源于法国,并得以扎根,为国民普遍接受,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国政府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普通民众继续学习的权利。1971年继续职业教育法及1984年的《职业继续教育改革法》中的“带薪教育休假”制度确保了成人学习的机会与时间,而且受训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学习的内容和方向,以法律形式将个人的学习意愿作为一项权利固定下来,这是法国在世界终身教育领域所做的伟大创举。
3.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法国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始终都将劳动者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从教育的程度、年限、渠道、方式等方面给予劳动者最贴切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带薪休假制度”、“工学交替制度”和“经验认证制度”。尽管这些以劳动者发展为中心的政策、制度在真正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但法国政府和劳资双方也在为此做着不懈的努力,使其在实践中渐趋完善。
4.对终身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国终身教育的发展过程就是法国终身教育立法完善的过程,每一个重要的终身教育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整个社会终身教育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种终身教育立法对终身教育的影响在1971年的《继续职业教育法》颁布后表现得更为明显,法国的继续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相继产生,先后建立了2400多个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同时,终身教育培训规模和培训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三、法国终身教育政策与立法的发展趋势
1.终身教育管理权的地方化
法国实行的终身教育管理体制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制。但随着终身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地方政府的要求,法国终身教育管理体制逐步给予地方以更大的自主权,地方管理权限逐渐增加。法国逐步下放中央政府对终身教育的控制权,允许并扩大学区和地区对终身教育的介入,省和市镇教育职能不断扩大,改变了国家与地方之间权力分配状况,进一步调动了地方兴办终身教育的积极性。
2.终身教育的高移化
终身教育的高移化,是指终身教育培训学历呈现高移的趋势。为促进终身教育的高移化,法国积极实施“继续工程教育”,即对有发展前途的初、中级技术员进行较长时间的培训,将其提升为高级技术人员或工程师。为使技术人员的提升教育正规化,一些培训机构可授予参加受训人员“文凭工程师”证书、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得到国家认可。
3.注重教育的全纳性
全纳教育是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宣言中提出的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过程。它所提倡的人权观和平等观是现代终身教育极力支持的,也反映在法国所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上。在2008年出台的《法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报告》中,已有相关法律体现了终身教育的全纳性。近十年来,法国政府虽已将继续教育对象的视野范围拓宽到了包含即将踏入社会的青少年、成年人、残疾人、外籍工作者等几乎所有生活在法国的人,但是其理论认识深度和具体实践力度仍不够,因此法国已将针对不同群体的政策落实完善目标放入了2010后的议程中。
4.重视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紧密结合
《法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报告(2008)》中指出,要建立职业教育和培训与劳动力市场的桥梁。报告规定各区域市政局有权利根据当地民众的职业需求来调整职业培训方案,通常以五年为一个职业规划期。要通过改造现有的职业培训系统来加强就业和培训工作的配合度。其最终目的就是让法国人民能够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各尽其职。为此,法国政府成立了对求职者和失业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的专门机构,即法国国家就业总局(简称ANPE)和国家成人职业培训协会(简称AFPA)。在未来政策的制定中,法国政府必将更加关注教育和市场的紧密结合性,ANPE和AFPA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也必将持续发挥更有力的作用。
四、法国终身教育政策与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尽快构建我国终身教育法律体系
法国终身教育的发展历史表明,立法是确保终身教育顺利发展的重要步骤。终身教育作为构建我国教育体系的指导思想,要使这一思想融入到教育体系的肌体中,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构建终身教育法律体系,使我们开展终身教育的工作具备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借鉴法国立法经验,构建我国终身教育法律体系时,终身教育相关立法与直接立法、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可同时进行,发挥各自在终身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相辅作用。
2.以法律形式确保成人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政府部门许多文件都涉及到了成人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但这些条款大多是站在“鼓励性质”的角度,在实际上却不具备任何实质内容。法国政府为保证国民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世界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带薪教育休假制度”,同时还要求企业员工按规定接受一定培训的义务。法国通过立法规定: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每位职工在职期间都应接受最低脱产学习时间。职工在教育休假期间应享受和在岗时完全一样的待遇,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安排,费用由个人与单位共同承担,即建立带薪教育休假制度。
3.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与其他教育法律规范都有一个通病,即立法内容的规定往往停留在宏观的层面上,未能真正对终身教育的具体问题做出具体法律规定,且条款过于原则,宣示性的内容较多,实际的操作性不强,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今后在终身教育立法中应尽量克服此类立法的弊端,立法中应当对终身教育的具体实施部门、监督机关、财政投入主体、投入比例、教师资格的培训等实际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4.通过立法保证终身教育经费来源
制约终身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教育经费的来源问题。虽然,我国在现有的某些政策和规定中对终身教育经费来源做了要求,但这些规定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经费保证,终身教育理念的实现、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无疑是纸上谈兵。法国政府针对终身教育经费问题,通过立法建立的政府、企业及个人多种经费筹措渠道值得我国借鉴。我国政府也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企业、个人承担终身教育经费的比例,以法律来保证我国终身教育的经费来源。
参考文献
1 张 培.法国终身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成人教育,2007(3)
2 林世员.我国终身教育立法探析[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5)
3 吴遵民、黄 欣、刘雪莲.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法律制度研究[J].继续教育研究,2006(6)
4 袁 媛.法国终身教育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成人教育,2007(1)
5 何齐宗.教育的新时代——终身教育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6 王晓辉.法国终身教育的发展与特色[J].比较教育研究,2007(12):80~84
7 Henriette Perker. Policy report on VET France 2008: Progress in the Policy Priority Areas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M]. Centre for information on continuing vocational training, 2008
8 丁晨玥.法国终身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发展趋势探析[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4)
9 教育部.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oe. edu.cn/edoas/website18/info20464.htm
【关键词】法国 终身教育 政策与立法 启示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5-0042-02
近年来,终身教育逐步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的一种教育形式。法国作为终身教育思想的故乡,其终身教育对世界各国的终身教育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国是最早使用“终身教育”这一术语的国家,关于终身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在18世纪末已日见端倪。迄今为止,法国的终身教育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与其较为完善的终身教育立法是分不开的。
一、法国终身教育的相关政策与立法简述
从18世纪末至今,法国终身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已发展了两个世纪,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及其过程中,不难看出其所颁布的政策、法规对于“终身教育”概念的理解主要是指学校教育终了后的继续教育及学校教育后的继续职业教育。尤其是近五十年来,法国为了增加成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高教育层次和扩大教育年限。
1.初步探索时期(1789年-1968年)
早在大革命时期,法国著名教育思想家孔多塞(Coadorcet)就提出了有关公共教育制度的学校后继续教育应组织化和义务化的思想。1919年,法国政府就颁布了《阿斯杰法》,开始重视成人初等教育;1938年,法国劳动部提出了“工人培训”计划,开展成人职业速成培训;1947年,法国议会接受了“教育改革计划委员会”提出的《郎之万——瓦隆教育改革方案》,该方案规定“青年离校后仍继续接受社会教育”;1957年、1961年和1978年三次通过法案规定了雇员的教育假;1959年,通过了法律保障雇员在培训计划中接受补助金的权利;1960年,《高等教育基本法》规定大学要协助推行终身教育,开设继续职业教育课程;1963年,《职业培训法》把发展继续教育作为国家政策,从法律上固定下来;1966年,第892号法令强调对职工培训的计划和督导,建立了部委兼职业培训委员会,并原则上承认了雇员享受继续培训假的权利;1968年,第1249号法令提出了“教育休假”津贴制度。
2.发展完善时期(1971年-至今)
1971年,法国颁布了被认为是终身教育史上的里程碑的继续职业教育法,即《终身继续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和《企业主承担初等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法》,对国民的义务和权利、教育经费、带薪培训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还就经费补充的办法、增收职业训练税和加重企业主的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培训假”补充法令强制各企业资助继续教育;1984年,《职业继续教育改革法》重申职工除有权享受教育假外,经费由国家认可的机构负责筹集,并根据参加培训的人数、时间、培训内容、水平等标准拨发,雇主应为职业继续教育提供经费,还确立了国家对继续教育的监督和检查制度。1998年,法国又制定了振兴终生学习政策执行体制的法律,以求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的执行体制及措施、经费、机构建设等。进入21世纪后,为了衔接好“学”与“用”之间的关系,出台的法律、法规则更注重职业认证方面的发展。2002年颁布了名为《社会现代化法》(SocialModernization)的法案,开始了全面的职业培训系统改革。该法案提出了一个使生活经验得以认证的新型制度,即“经验获得认证”(VAE)制度,有效减轻了培训工作,起到社会推广的作用。这一认证制得到了大力的推广和实施,并于2007年产生了一份关于该认证制的结果报告。2004年颁布的一项关于继续教育的新法《终身职业培训和社会对话法》中规定:“所有履行不定期合同的工薪者,每年可以享有接受20小时培训个人权利。这一年度权利可以累积6年,即120小时。”并创建了新型的职业化合同,便于青年和成年求职者通过各种教育途径与企业相结合,以此获得公认的职业资格。此后,法国政府还颁发了一系列有助于促进职业教育和培训效率、质量的法律法规,为终身教育的实现和发展付诸了不懈的努力。
二、法国终身教育政策与立法的特点
1.顺应本国发展需求
“终身教育”正式提出之后,在充分认识到本国成人接受教育程度不足时,法国及时制定并颁布《高等教育方向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成人的教育程度提高到高等教育层次,使教育的年限和程度都有了质的飞跃,至此高等院校成为了成人接受教育的一个重要机构,并延续到了现在。近年来,社会的飞速发展,职业的频繁更替,亟需缩短人们获取认证的时限,为此法国又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经验获得认证”制度,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律,使职业培训与“经验认证”紧密结合。以上种种,不难看出法国对终身教育所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都是及时地顺应本国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使得终身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快速持续地发展。
2.以立法形式确保成人继续学习的权利
终身教育思想之所以起源于法国,并得以扎根,为国民普遍接受,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国政府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普通民众继续学习的权利。1971年继续职业教育法及1984年的《职业继续教育改革法》中的“带薪教育休假”制度确保了成人学习的机会与时间,而且受训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学习的内容和方向,以法律形式将个人的学习意愿作为一项权利固定下来,这是法国在世界终身教育领域所做的伟大创举。
3.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法国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始终都将劳动者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从教育的程度、年限、渠道、方式等方面给予劳动者最贴切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带薪休假制度”、“工学交替制度”和“经验认证制度”。尽管这些以劳动者发展为中心的政策、制度在真正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但法国政府和劳资双方也在为此做着不懈的努力,使其在实践中渐趋完善。
4.对终身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国终身教育的发展过程就是法国终身教育立法完善的过程,每一个重要的终身教育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整个社会终身教育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种终身教育立法对终身教育的影响在1971年的《继续职业教育法》颁布后表现得更为明显,法国的继续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相继产生,先后建立了2400多个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同时,终身教育培训规模和培训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三、法国终身教育政策与立法的发展趋势
1.终身教育管理权的地方化
法国实行的终身教育管理体制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制。但随着终身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地方政府的要求,法国终身教育管理体制逐步给予地方以更大的自主权,地方管理权限逐渐增加。法国逐步下放中央政府对终身教育的控制权,允许并扩大学区和地区对终身教育的介入,省和市镇教育职能不断扩大,改变了国家与地方之间权力分配状况,进一步调动了地方兴办终身教育的积极性。
2.终身教育的高移化
终身教育的高移化,是指终身教育培训学历呈现高移的趋势。为促进终身教育的高移化,法国积极实施“继续工程教育”,即对有发展前途的初、中级技术员进行较长时间的培训,将其提升为高级技术人员或工程师。为使技术人员的提升教育正规化,一些培训机构可授予参加受训人员“文凭工程师”证书、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得到国家认可。
3.注重教育的全纳性
全纳教育是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宣言中提出的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过程。它所提倡的人权观和平等观是现代终身教育极力支持的,也反映在法国所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上。在2008年出台的《法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报告》中,已有相关法律体现了终身教育的全纳性。近十年来,法国政府虽已将继续教育对象的视野范围拓宽到了包含即将踏入社会的青少年、成年人、残疾人、外籍工作者等几乎所有生活在法国的人,但是其理论认识深度和具体实践力度仍不够,因此法国已将针对不同群体的政策落实完善目标放入了2010后的议程中。
4.重视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紧密结合
《法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报告(2008)》中指出,要建立职业教育和培训与劳动力市场的桥梁。报告规定各区域市政局有权利根据当地民众的职业需求来调整职业培训方案,通常以五年为一个职业规划期。要通过改造现有的职业培训系统来加强就业和培训工作的配合度。其最终目的就是让法国人民能够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各尽其职。为此,法国政府成立了对求职者和失业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的专门机构,即法国国家就业总局(简称ANPE)和国家成人职业培训协会(简称AFPA)。在未来政策的制定中,法国政府必将更加关注教育和市场的紧密结合性,ANPE和AFPA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也必将持续发挥更有力的作用。
四、法国终身教育政策与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尽快构建我国终身教育法律体系
法国终身教育的发展历史表明,立法是确保终身教育顺利发展的重要步骤。终身教育作为构建我国教育体系的指导思想,要使这一思想融入到教育体系的肌体中,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构建终身教育法律体系,使我们开展终身教育的工作具备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借鉴法国立法经验,构建我国终身教育法律体系时,终身教育相关立法与直接立法、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可同时进行,发挥各自在终身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相辅作用。
2.以法律形式确保成人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政府部门许多文件都涉及到了成人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但这些条款大多是站在“鼓励性质”的角度,在实际上却不具备任何实质内容。法国政府为保证国民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世界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带薪教育休假制度”,同时还要求企业员工按规定接受一定培训的义务。法国通过立法规定: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每位职工在职期间都应接受最低脱产学习时间。职工在教育休假期间应享受和在岗时完全一样的待遇,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安排,费用由个人与单位共同承担,即建立带薪教育休假制度。
3.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与其他教育法律规范都有一个通病,即立法内容的规定往往停留在宏观的层面上,未能真正对终身教育的具体问题做出具体法律规定,且条款过于原则,宣示性的内容较多,实际的操作性不强,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今后在终身教育立法中应尽量克服此类立法的弊端,立法中应当对终身教育的具体实施部门、监督机关、财政投入主体、投入比例、教师资格的培训等实际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4.通过立法保证终身教育经费来源
制约终身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教育经费的来源问题。虽然,我国在现有的某些政策和规定中对终身教育经费来源做了要求,但这些规定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经费保证,终身教育理念的实现、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无疑是纸上谈兵。法国政府针对终身教育经费问题,通过立法建立的政府、企业及个人多种经费筹措渠道值得我国借鉴。我国政府也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企业、个人承担终身教育经费的比例,以法律来保证我国终身教育的经费来源。
参考文献
1 张 培.法国终身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成人教育,2007(3)
2 林世员.我国终身教育立法探析[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5)
3 吴遵民、黄 欣、刘雪莲.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法律制度研究[J].继续教育研究,2006(6)
4 袁 媛.法国终身教育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成人教育,2007(1)
5 何齐宗.教育的新时代——终身教育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6 王晓辉.法国终身教育的发展与特色[J].比较教育研究,2007(12):80~84
7 Henriette Perker. Policy report on VET France 2008: Progress in the Policy Priority Areas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M]. Centre for information on continuing vocational training, 2008
8 丁晨玥.法国终身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发展趋势探析[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4)
9 教育部.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oe. edu.cn/edoas/website18/info204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