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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如何完善地方审计机关法律地位的方法进行了论述,着重对地方审计机关法律地位的现状、审计环境的变化作了详尽分析、通过对审计机关法律地位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等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指出现行的审计机关审计地位已无法保证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和客观性,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的迫切性,提出了实行在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三院制”的审订模式的可行性,并对实现这一审计架构的途径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