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现象的法律透视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52980142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近年来,随着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的下滑,“职业放贷人”越来越多,并且出现了新的特点,对“职业放贷人”缺乏监管,不仅影响法院审理的公正性,同时也对金融秩序产生了冲击,产生了其他社会问题。本文从“职业放贷人”现象的特征入手,对“职业放贷人”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影响展开了分析,并提出了规制“职业放贷人”现象的法律对策,以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关键词 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 借贷纠纷
  作者简介:陈伟莲、肖珊,石狮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76
  一、“职业放贷人”现象现状分析
  近几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如表一图示,S法院2014年新收民间借贷案件比2013年同期同比增长60%,而2015年新收民间借贷案件比2014年同期同比增长132.4%,虽然2016年新收的民间借贷案件数增长速度减弱,但是案件数量仍是居高不下,2016年新收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数占民事新收案件受理总数的37.1%。而这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为同一人的案件越来越多,职业放贷现象较为突出,且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
  表1:2014-2016年民间借贷受理案件数情况
  第一,职业放贷人人数较多且多为自然人。2014年至2016年新收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受理案件数在5件以上并且是同一个原告共有147人1386件,占2014年至2016年新收民间借贷案件数的23.7%。其中受理案件数10件以上并且是同一原告的有37人709件,最多的达到在同一年同一个原告有4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这1386件的同原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大多数原告为自然人主体,仅2个原告为公司法人,一个是投资公司,一个是物业公司。
  第二,放贷人具有职业性。即这些放贷人主要是将“放贷”作为自己的主业,有的是兼职,有的是全职,放贷的过程越来越流程化和专业化。这些放贷人有的是自身具有一定的资本,有的是由投资公司出资本,这些个人只是作为起诉的载体,多数案件的被告开庭时称不认识原告,是向投资公司借款的。
  第三,放贷的利率和形式上面具有隐蔽性。职业放贷人主要是要通过收取高额的利息来获得收入,在利率的约定上面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出借额在50万元以下,月利率大多数在3%至5%之间,一种是月利率4.5%至30%之间的。虽然法律不保护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为限),但是由于职业放贷人本身因为资金实力控制了借贷过程中的话语权和游戏规则,能够以合法形式维护其不当利益。 如以现金方式出借的过程中收取了砍头利息,或者强迫借款人以高于实际借款金额出具借条等方式,借款人在答辩过程中虽然提出了抗辩意见,但是无法举证证明,以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职业放贷人”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影响
  “职业放贷人”的出现,是我国民间借贷不断发展的结果,其出现是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也是金融市场自我调节的需要。但是法律与现实相比,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职业放贷人”出现之后,我国并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进行监管,这导致其给我国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一,从司法角度来说,职业放贷人缺乏监管导致法院公正性收到质疑,影响司法权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几种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借款人在现实中是较很难举证证明。法院在审理这些职业放贷人的案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难点:
  一是举证难,职业放贷人预先扣除利息或者是要求借款人书写的借条高于实际借款的金额的情形,由于这类放贷大多采取的是现金交付的方式,借款人签收条或者是在借据中确认了收到现金,借款人抗辩时很难举出有利证据。
  二是执行难,该执行难与法院现行的执行難并不完全一致,这个执行难既有法院固有的执行难问题,另外还有一点是在执行阶段,没有应诉的当事人在财产被执行后才出来反映,要求申请再审。法院判决生效以后,职业放贷人为了及时保护自身利益,也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执行,法院实际上成为了职业放贷人的“合法讨债”机构,一方面对法院的公正性予以质疑,另一方面也浪费了诉讼资源。
  第二,小额职业放贷会导致个人消费信贷越来越重,增加家庭经济负担,降低年轻人的信用评价。小额职业放贷因其每期还款数额较小,还款期限长,看似方便了年轻人,但是由于有的年轻人缺乏信用意识,认为是向个人借款的,可以不按时偿还,缺乏还款意识,深层次来说即缺乏负责的意识,一旦起诉,将面临全部还款的窘境,而如果借款次数较多,将会对家庭经济负担造成较大压力。 征信系统将记录年轻人的不良记录,对于年轻人日后的生产、生活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第三,从利益角度来看,一方面借款人的利益缺乏保护,职业放贷人由于资金的控制力使得其在放贷过程中处于话语权和控制权的角色,加上放贷过程越来越职业化和专业化,其制定的借据和款项交付方式越来越对放贷人有利,借款人在借贷过程处于弱势位置,其无法举证证明借款利息过高或者有砍头利息、复利等情形,职业放贷人正是抓住了贷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获取收益。特别是一些借款人在没有弄清楚借款利率的情况下就盲目借款,这实际上会给借款人造成较大的财务压力。
  另一方面放贷人由于缺少抵押担保,一旦借款人出逃或者转移财产,放贷人的资金也无法收回,也会造成放贷人无法偿还融资和银行贷款等其他问题。
  职业放贷人的模式和方式越来越多变,也越来越能够规避法律,寻找法律的漏洞,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很难去保护借款人利益,防范社会金融风险,很难对案件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三、“职业放贷人”规制的法律对策
  民间借贷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对民间借贷采取一刀切禁止的形式进行管制,这实际上不利于我国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因此,对民间借贷的应该采取开放的态度,但是需要加强监管和积极引导,才能让民间借贷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让放贷人和借款人都能在借贷中各取所需。
  (一)建立放贷人监管法律制度
  从根本上说,要解决职业放贷人在民间借贷金融市场中所产生的突出问题,就要让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合法化、阳光化,应将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纳入到法治的道路上来。从世界范围来看,为了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开展,许多国家(地区)都制定了放贷人条例或消费信贷法。 2008年我国虽然曾经草拟过《放贷人条例》(草案),但是由于当时立法经验和技术的不足,以及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该条例没有实现。现在已经过去将近十年的时间,民间金融的发展更加蓬勃,特点更加明显,其正面作用和负面的影响也都比较明确,建立放贷人监管法律制度的時机比较成熟。结合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和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设计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放贷人条例,建立保护放贷人权益的立法规范和借款人利益的立法规范。《放贷人条例》的立法工作不仅要明确放贷人的身份、准入制度、利率条件、立法价值取向等问题,同时也要将借款人的利益保护也纳入到其中。由于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在融资方面相对处于弱势,立法过程中应该构建和完善借款人的利益保护机制,让放贷人和借款人公平的享受法律的保护。在建立《放贷人条例》过程中,既要对经营性消费信贷做出规定,也要对个人消费信贷做出规定。
  (二)落实司法保障
  在《放贷人条例》出台前,完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毕竟法律的出台不仅需要立法经验和技术的成熟,也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的时机支持,而针对目前出现的职业放贷人现象,法院系统应加强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的研判,加强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审理,适时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是出台法律解释。
  一是统一各地有关民间金融纠纷的审判标准和法律适用,防止同案不同判。
  二是对职业放贷纠纷案件的借贷关系进行审慎处理,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对于现行法律规定了货币接收一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和职业放贷格式化条款约定了管辖法院、借款人为外地人应诉难的问题,要加强法院之间的联系,发挥跨域连锁功能,加强全国法院系统之间委托送达的联动性,使借款人能够参与应诉,从而更好的参与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加强对借据的形成的调查,包括出借人出借的原因、目的、资金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以借款合同形式掩盖非法利率等问题。
  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对职业放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借款人反映的问题要多加收集,加强与金融、工商、税务、公安部门的协作,将职业放贷纳入到监管工作中来。
  (三)构建多层次的信贷市场体系
  “有需必有求”,民间金融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需求推动的,职业放贷人的出现和发展,以及所出现的新特点都是一种需求的作用。职业放贷人的活跃与我国当前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有较大关系,银行业主要对大中型企业融资,中小企业融资较难。新出现的小额职业放贷主要是生活消费信贷,虽然银行信用卡推行很广,但鉴于信用卡还款较为严格,超期还款的利率较高,并且超期未还款还可能涉及犯罪,因此小额职业放贷的还款期限长、还款额度低、未还款惩罚力度较小等特点促使小额职业放贷的发展。但是这些都存在着风险隐患,建立多层次的信贷市场势在必行。首先要增加投资渠道,让人民的闲散资金有更合理的投资方向,减少非法吸储;其次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方式,改善信用环境;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会、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构成的金字塔形的多层次信贷市场。
  注释:
  罗文双.“职业放贷人”现象透视——基于2009年-2011年上半年青田法院执行案件.中共杭州市委党校.2012(3).28,30.
  王从容、李宁.民间金融:合法性、金融监管与制度创新.江西社会科学.2010(3).85.
  陈蓉、张海燕.完善我国放贷人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上海金融.2011(11).88.
  许前川.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对策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2.
其他文献
摘 要 婚约财产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婚约对双方无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婚约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婚约解除导致赠与合同未生效。基于公平原则,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人之前赠与的财产。  关键词 婚约财产 赠与 财产返还  作者简介:邵明,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67-02  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因恋爱交
摘 要 在实践中,实质课税原则为反避税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理论上却有争议。作为实质课税原则具体体现的反避税规则虽然富有灵活性,但却被质疑会加深税法规范的不确定性,对纳税人的权利造成不当影响。  关键词 反避税条款 不确定性 确定性 实质课税原则  作者简介:陶文文,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
摘 要 本文以真实案件为例论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适用问题,主要从法条构成要件出发,分别从公共场所、因果关系、管理人及其安保义务角度分析如何适用于个案当中。同时借鉴其他法院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考量案件中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理由及比例,达到个案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因果关系 安保义务  作者简介:劳伟汉,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江兆基,广东
摘 要 “著作权”、“版权”和“作者权”用语问题是著作权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上,“版权”和“作者权”概念分别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版权体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建立的作者权体系,二者在不同法律理念的主导下,在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56条明确了:“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也就意味着我国法律将著作权的含义等同于版权。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同时保护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
摘 要 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从Airbnb(空中食宿)开始,一种新的经济模式诞生了。这种模式最开始是将闲置资源共享给他人,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并从中获取回报,后来发展为多种模式,但其“共享”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这种经济模式就是我们熟知的“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是传统行业在时代背景下经过新科技手段包装而成的新型經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除了传统行业固有的法律风险外,也产生了因“外壳”导致的新风险。本文以共
摘 要 深圳是大陆社会工作发展的前沿阵地,深圳医务社会工作的工作方法、模式较为完善。本文以深圳市C医院的社工实务为基础,通过对实践的观察、资料的分析,揭示医务社工介入贫困患儿救助的资源布局,总结经验,希望对内地相关实务领域提供借鉴。  关键词 医务社会工作 贫困患儿 慈善救助  作者简介:杜瑞祥,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
摘 要 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調整民事法律关系、解决民事法律纠纷的两个重要手段。公证作为一项非诉讼制度,其设计初衷主要在于通过公证对民事法律关系起始性的介入,利用公证员的专业法律素质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预判和修正以达到预防民事纠纷产生的作用;而民事诉讼制度,是在民事纠纷产生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居中裁判作用,确保民事纠纷得以公平、公正的顺利解决,维护社会正
摘 要 审判裁量需借助操作原则实现法律之价值与技术的两全,其可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宪政原则,包括合目的性原则、合意原则、理性原则;一层为法律原则,系指立法实定及学说公认之各项法律原则的总和。  关键词 法律局限 审判裁量权 操作原则 合目的性 说理  作者简介:许佳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
摘 要 “互联网 ”时代复杂多变的环境使得大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以微信、微博、APP软件的微媒体产生与广泛运用,标志着“互联网 ”时代的全面来临。文章以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调查为例,阐明在“互联网 ”下,大学生价值观难以达成共识,需要通过必要的路径来实现:加强校园微媒体管理,提升网络平台形象与定位,形成大学生价值观一元与多元的统一;提高媒体素养,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实现大学生现实价
摘 要 2006年以前,我国《刑法》第303条对赌博罪犯罪行为概括为以下三种: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这三种行为在赌博罪中为并列关系,即三种行为在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上是相当的。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将开设赌场的行为独立出来,单独设定开设赌场罪,并且在刑期设定上也相较于赌博罪设定了较高的刑期。在司法实践中,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