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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唐付强律师
小张于2008年11月3日进入一家实业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1月3日至2009年2月3日的试用期协议一份。试用期协议到期后,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7月,公司与工会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集体合同,其中对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内容均作了约定。
2010年7月13日,小张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400元。
公司认为,自己已与上级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及专项合同,且在区劳动保障局有备案,故无需再支付小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小张认为,集体合同与自己无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唐付强律师
小张于2008年11月3日进入一家实业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1月3日至2009年2月3日的试用期协议一份。试用期协议到期后,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7月,公司与工会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集体合同,其中对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内容均作了约定。
2010年7月13日,小张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400元。
公司认为,自己已与上级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及专项合同,且在区劳动保障局有备案,故无需再支付小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小张认为,集体合同与自己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