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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所以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关系是一种聘任关系。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聘任制度并不完善,尤其在高校教师的权利方面,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高校教师除了享有报酬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之外,还应当享有辞职权,这是实行聘任制的基本要件。现阶段高校与教师之间关于聘用制的许多争议来自高校教师是否拥有辞职权。在此,通过对聘用合同的性质研究,提出对高校教师行使辞职权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