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经济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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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分享经济,目前广泛存在于许多产业领域,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它盘活了社会闲置资源,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和个性化体验,为企业带来了巨大商机。但是,伴随着分享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本文结合实例,剖析了共享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針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分享经济;法律;责任认定
  分享经济(sharing economy)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当时是一种利润分享(Profit Share)模式,指工人参与分享企业净收益即利润的经济组织形式。如今,分享经济也称共享经济,是指能让商品、服务、资源以及人的才能等通过一定的共享渠道使之重新配置的一种社会经济体系。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分享经济,目前广泛存在于在房屋租赁、交通出行、家政、酒店、餐饮等领域,未来它将向金融租赁、物流运输、教育培训、广告创意等领域大范围渗透,并可能成为主要商业模式。
  一、分享经济的兴起
  随着国外UBER、Airbnb等企业实体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分享经济在国内也得到蓬勃发展。例如,滴滴出行,其注册用户数已突破2.5亿个,2015年的全年订单总量达到14.3亿个,相当于美国2015年所有出租车订单量(约8亿个)的近两倍。滴滴出行平台日订单已突破1000万个,相当于每秒完成115个订单,据此,该企业已成为中国第二大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仅次于淘宝。
  最新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显示,自从2012年以来,分享经济巨头的规模几乎每年都翻一倍。2015年中国分享经济市场规模约为1.95万亿元,分享经济领域参与提供服务者约5000万人,保守估计参与分享经济的活动总人数超5亿。业内预计,未来5年我国分享经济增长年均将在40%左右,到2020年市场规模或将占我国GDP的10%以上。
  2015年11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分享经济进入了国家发展战略规划。
  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要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成长,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建设共享平台,做大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动力强劲的新引擎”。
  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通过调整和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存量资源,颠覆了传统的不断通过新投入来刺激经济增长的传统思路。以旅游业为例,一个著名的旅游一线城市,每年都会接待很多游客,为了接待更多的游客,旅游目的地通常的开发方式都是以建设基础设施为主,比如建设更多酒店、建设更多游览设施、建设更多餐饮配套设施等等,通过建设这些衣食住行相关的硬件设施来满足游客的度假需要。但是,作为一个一线城市,这个城市已经存在着个人住房过剩、私人汽车过剩、酒店餐饮业需求饱和等一些我国大城市都面临的问题。在这种社会经济的新常态下,发展旅游产业是应该要多建立基础设施呢?还是已有的闲置设施来满足社会需求呢?分享经济借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旅游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思路。又例如,拼车服务能减少55%的交通拥堵,既节约了道路资源和能源消耗,又极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用车成本,从而实现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的多赢结果。有数据显示,“分享汽车”模式让德国不来梅市每年减少了1600吨二氧化碳的排放。
  但是,伴随着分享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我们如何能搭乘陌生人的车?如何能让陌生人到自己家里住,或者自己住到陌生人家里去?如果没有坚实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完善的法律监管,分享经济便会遇到瓶颈。
  二、分享经济面临的法律问题
  去年7月,北京一名女士乘坐滴滴“顺风车”回家,路上被“顺风车”司机郑某强奸,震惊全国。该案经法院审理后,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案件虽结,但关于分享经济涉及的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讨论并未停止。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和经济发展的趋势达到完全同步。一方面与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关,比如我国的私家车不能营运,土地不能自由的流转等,这些制度上的规定在从享经济的角度来看有点落伍了。
  另一方面的法律问题就是分享经济在不同领域应用时所产生纠纷的责任认定问题。在马蕾的《汽车共享全解》中就有写到美国的Uber的一个例子:乘客在Uber约车之后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Uber公司作为一个分享平台,需不需要对此事故负责呢?美国现行的法律在新的经济模式面前也犯了难。这样的问题同时也出现在国内的很多分享经济的平台上。比如前一段时间在携程上买到无效打折机票的事件,携程作为一个分享平台,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负多少责任呢?比如某女孩用滴滴打车约了顺风车,结果遇到心怀不轨的司机,滴滴打车公司应该负什么责任呢?这些问题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上还都存在漏洞,要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研究,然后政府积极的去考证和改善。
  三、分享经济的法律完善
  胡凌(2015)认为,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把隶属于传统组织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信息、人、财、物)抽离出来,在一个更大范围内按照信息精确匹配和调配,从而产生指数级的增量价值,提高生产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分享经济超越了传统生产组织,靠重新配置既有资源获利。而既有资源(有版权的作品、资金、医生、出租车、教师)受到诸多传统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互联网兴起必然意味着对这些法律和组织规范的反动(例如版权法、金融法、出租车行业管制规范、医疗、教育法规等),也就和它们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这些冲突需要新的法律来定纷止争,重新划定利益边界。同时,由于新经济表现为低廉技术成本提供的普遍服务(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品),甚至要从头搭建平台、本身就变成某种关键基础设施,那么其中的法律问题也涉及针对这类私人企业提供的准公共服务的规制。
  为此,我们需要及时修改已经明显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重新确定利益边界,解决产生纠纷的责任认定问题;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法律的执行力。
  (作者单位:宁波科学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乔仁毅.分享经济的比较与思考[J].管理世界,1987(05).
  [2] 李炳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享经济制度的探索[J]. 当代经济研究,2012(07).
  [3] 王学典 朱斌.Airbnb旅游房屋租赁在中国发展的对策研究[J].城市地理,2016(02).
  [4] 胡凌.“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J].文化纵横,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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