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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新世纪的开始,我国中央政府已基本建立起部门预算基本框架,将部门预算以往的“粗线条”预算方式从“分配为主”向“管理为主”转变,也由此使得当前部门预算监督变得更完整、更透明、更科学、更严肃、更有效率。“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古训告诉我们,即使部门预算在当今的发展势头看好,我们也决不可将预算监督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置若罔闻,否则,这一良好的趋势终将不会持续下去。
【关键词】部门预算 预算监督 问题 思考
预算是公众对政府实施监督措施的手段之一,这一监督结果甚至可以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受托责任的解除与否,因此监督是政府预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政府采取何种制度管理预算,都不应该忽视监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机构的改革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部门预算又是顺应此势而建立起来的预算制度,因而拥有传统预算手段无可企及的优越性,但是在实行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这个制度的监督方面,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部门预算监督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总结我国政府面临的预算制度在监督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部分:
1.监督法律条文不健全
部门预算监督是一项需要依靠人民群众实施的举措,因而,要令预算监督的法律要求和规定进一步明确,便于人民群众在监督过程中“有法可依”,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支持民众在预算监督中的需求。具体问题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6年颁布)》(以下简称“预算法”)虽已实施十年有余,但个中许多细节性问题已经明显不适应现有的预算制度,比如《预算法》中规定预算包括预算支出与预算收入,但该法第七十六条又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一来,就将预算内容仅划定在预算内资金,而不包括预算外资金,由此造成的外资金始终处于预算之外,造成经济资源浪费,甚至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2.问题产生前的监督措施不完备
我国政府部门预算在由分配为主向管理为主的监督管理发展中,改革的不够彻底,即便已经不将“分配为主”作为监管重点,但是在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力度仍不足以支持“管理为主”的监管手段。尽管在《预算法》中已然有明文规定对预算监督的规范做法,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一规范性做法始终被束之高阁,难以成为现实。
3.监督主体薄弱
预算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可以通过法律补充和政策性调整,但是监督主体作用难以发挥也会制约部门预算制度的实施效果。现阶段我国对部门预算监督主体的规定中约定:各级政府、各级人大、各级政府财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和群众是部门监督的主体。虽然监督主体对象广泛,但是细细分析来看,这些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难以满足部门预算的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和人大往往只在人代会期间审查部门的预算问题,很难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有出色表现;各级政府的财务部门在人事任用过程中的“裙带关系”造成政府审计部门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力度不够,常常在严重问题出现之后才会严肃的对待预算审计的问题,“风声”过去之后,就难以提起工作热情;普通的民众在对部门预算监督上有很高的热情和积极性,但是由于部分预算安排并没有公众知情权,因此在预算透明度缺乏的情况下,民众难以通过官方的公告了解足够的部门预算信息,更难以实施监督工作。
4.预算监督编制不成熟
预算监督编制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对整个预算年时间内,会存在一两个月的预算“空置期”,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预算编制需要在人代会2~3个月期间内进行,时间相对较短,难以经过慎重的科学分析;我国采取的历年制部门预算制度,预算编制期不足三个月,因而预算编制科学性水平有限,同时预算编制时间与审批时间明显滞后于预算起始时间,每年都将有1~2个月的预算空白期,据此执行的话,那么每年也将有1~2个月时间内预算监督工作空白[1]。
二、 部门预算问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各种部门预算监督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拟采取如下措施予以解决:
1.强化部门预算的监督规范性
在对部门预算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除了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适时进行添加、修改、删除,保证实施预算监督的过程要“有法可依”并且法律条文适应现有的市场经济下政府部门的职能特点;另一方面是要加强预算收支审核的规范性,尤其是对政府财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定要落在实处,预算流向和管理具有规范性;最后要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采用计算机和相关软件技术对部门预算管理,实现预算监督信息化,打破民众对部门预算的“透明”僵局。
2.健全部门预算的体系科学性
一项制度若想逐步走向完善,其必定要先制定一个科学的结构体系,部门预算制度也不例外。首先要对预算内容细化分解,按照政策目的、按照经济性质、按照部门分类等奖各个部门财务分解为小的预算因子,并对每个预算因子的预算内容进行登记录入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其次要针对各个预算因子,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阈值;第三,要完善预算管理方法,要人性化地将人员经费、汇率变动、基建经费、税费变动等纳入预算考评范围内,即满足在职人员的服务经费,又能够灵活的控制预算数额。
3.完善部门预算的编制规范性
在结构体系完整的信息化部门预算管理中,完全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证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最大可能的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力求在最短时间段内得到最具规范性的部门预算编制,这其中需要加强的是规范性监督、决算信息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有效信息的判断能力。好的预算编制会为来年的政府财政规划带来不可估量的基础贡献[2]。
参考文献
[1]姜爱华,王雅婧.完善部门预算监督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经济工作,2006-10.
[2]张凤玲.部门预算监督思考[J].预算管理,2008-4.
作者简介:王威威(1979-),女,吉林白城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财政局,管理学硕士,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预算监督。
【关键词】部门预算 预算监督 问题 思考
预算是公众对政府实施监督措施的手段之一,这一监督结果甚至可以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受托责任的解除与否,因此监督是政府预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政府采取何种制度管理预算,都不应该忽视监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机构的改革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部门预算又是顺应此势而建立起来的预算制度,因而拥有传统预算手段无可企及的优越性,但是在实行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这个制度的监督方面,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部门预算监督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总结我国政府面临的预算制度在监督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部分:
1.监督法律条文不健全
部门预算监督是一项需要依靠人民群众实施的举措,因而,要令预算监督的法律要求和规定进一步明确,便于人民群众在监督过程中“有法可依”,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支持民众在预算监督中的需求。具体问题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6年颁布)》(以下简称“预算法”)虽已实施十年有余,但个中许多细节性问题已经明显不适应现有的预算制度,比如《预算法》中规定预算包括预算支出与预算收入,但该法第七十六条又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一来,就将预算内容仅划定在预算内资金,而不包括预算外资金,由此造成的外资金始终处于预算之外,造成经济资源浪费,甚至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2.问题产生前的监督措施不完备
我国政府部门预算在由分配为主向管理为主的监督管理发展中,改革的不够彻底,即便已经不将“分配为主”作为监管重点,但是在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力度仍不足以支持“管理为主”的监管手段。尽管在《预算法》中已然有明文规定对预算监督的规范做法,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一规范性做法始终被束之高阁,难以成为现实。
3.监督主体薄弱
预算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可以通过法律补充和政策性调整,但是监督主体作用难以发挥也会制约部门预算制度的实施效果。现阶段我国对部门预算监督主体的规定中约定:各级政府、各级人大、各级政府财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和群众是部门监督的主体。虽然监督主体对象广泛,但是细细分析来看,这些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难以满足部门预算的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和人大往往只在人代会期间审查部门的预算问题,很难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有出色表现;各级政府的财务部门在人事任用过程中的“裙带关系”造成政府审计部门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力度不够,常常在严重问题出现之后才会严肃的对待预算审计的问题,“风声”过去之后,就难以提起工作热情;普通的民众在对部门预算监督上有很高的热情和积极性,但是由于部分预算安排并没有公众知情权,因此在预算透明度缺乏的情况下,民众难以通过官方的公告了解足够的部门预算信息,更难以实施监督工作。
4.预算监督编制不成熟
预算监督编制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对整个预算年时间内,会存在一两个月的预算“空置期”,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预算编制需要在人代会2~3个月期间内进行,时间相对较短,难以经过慎重的科学分析;我国采取的历年制部门预算制度,预算编制期不足三个月,因而预算编制科学性水平有限,同时预算编制时间与审批时间明显滞后于预算起始时间,每年都将有1~2个月的预算空白期,据此执行的话,那么每年也将有1~2个月时间内预算监督工作空白[1]。
二、 部门预算问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各种部门预算监督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拟采取如下措施予以解决:
1.强化部门预算的监督规范性
在对部门预算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除了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适时进行添加、修改、删除,保证实施预算监督的过程要“有法可依”并且法律条文适应现有的市场经济下政府部门的职能特点;另一方面是要加强预算收支审核的规范性,尤其是对政府财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定要落在实处,预算流向和管理具有规范性;最后要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采用计算机和相关软件技术对部门预算管理,实现预算监督信息化,打破民众对部门预算的“透明”僵局。
2.健全部门预算的体系科学性
一项制度若想逐步走向完善,其必定要先制定一个科学的结构体系,部门预算制度也不例外。首先要对预算内容细化分解,按照政策目的、按照经济性质、按照部门分类等奖各个部门财务分解为小的预算因子,并对每个预算因子的预算内容进行登记录入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其次要针对各个预算因子,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阈值;第三,要完善预算管理方法,要人性化地将人员经费、汇率变动、基建经费、税费变动等纳入预算考评范围内,即满足在职人员的服务经费,又能够灵活的控制预算数额。
3.完善部门预算的编制规范性
在结构体系完整的信息化部门预算管理中,完全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证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最大可能的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力求在最短时间段内得到最具规范性的部门预算编制,这其中需要加强的是规范性监督、决算信息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有效信息的判断能力。好的预算编制会为来年的政府财政规划带来不可估量的基础贡献[2]。
参考文献
[1]姜爱华,王雅婧.完善部门预算监督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经济工作,2006-10.
[2]张凤玲.部门预算监督思考[J].预算管理,2008-4.
作者简介:王威威(1979-),女,吉林白城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财政局,管理学硕士,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预算监督。